上市公司收购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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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人的义务
1.报告义务
(1)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2)收购期限届满后15 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2.禁售义务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3.锁定义务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不受此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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