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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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的类型
(一)依收购的方式可将上市公司收购分 为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其他方式收购。
(二)依收购是否具有强制性可分为自愿 收购和强制收购
(三)依收购份额可区分为全部收购和部 分收购
(四)依收购方与目标公司配合与否分为 敌意收购与友好收购
第九十三条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 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 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的概念和特点
• 协议收购是指以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为目的,收购人以协议受让方式 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行为,协议收购是公司收购 方式的一种重要形式。 与其他收购方式相比,协议收购具有以下特点: (1)股份的转让一般是在证券交易所场外进行,不必支付印花 税和其他费用,交易成本较低。 (2)程序简单、方便快捷 一般情况下只要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就可以到相关部门办理股权过 户手续,而要约收购则一般需要公布要约、要约期等待、交付股票等 若干个步骤,在中国完成一项要约收购至少需要3个月以上的时间。 (3)由其性质所决定,协议收购基本都是友好收购,一般不可 能发生恶意收购。 (4)协议收购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不会产生直接影响,可以 减少对股市的冲击。 (5)交易行为多发生在场外,具有隐蔽、不易监督的特点。 (6)由于协议收购发生在场外,协议价格弹性大,从而有利于 收购人实现收购。收购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各个突破,用低成本快速 取得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 法律制度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及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 易 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 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 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 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 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 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公告收购要约
• 第九十条 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 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 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 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 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 得超过六十日。
特殊程序 终止上市交易
作出报告 发出要约并公告
作出承诺 履行合同
强制出售
变更公司性质
失去法人资格 更换原有股东
收购结束后的报告及公告 对收购人部分作出限制
协议收购 依法转让
谈判签约 报告及公告
编制并公布 公开说明书
履行合同 履行合同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
报告、公告义务及内容
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 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 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 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 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 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 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购要约的性质及效力
• 对于收购人
• 第九十一条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 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 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 对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 第九十二条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 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 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 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事先向证监会、交易所报送收购报告
• 第八十九条 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 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四)收购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 (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 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收购人还应当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 所。
• 第九十五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 第九十六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 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 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 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协议收购向要约收购的转换]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 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 (一)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 (二)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 • (三)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
期。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
• 第八十八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
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 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 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 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协议收购
• 第九十四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可以: 任意性规范;协议:意思自治]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 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 书面报告,并予公告。[信息披露义务] 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履行协议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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