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
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襄发[2008]16号
【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10
【实施日期】2008.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
(襄发[2008]16号)
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举措。抓好全民创业工作,对于增强我市经济活力,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发挥就业倍增效应,加快省域副中心城市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壮大创业主体
(一)扶持初始创业。凡我市以自主创业方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等七类人员,
从事初始型创业活动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属创业扶持对象,可享受《再就业优惠证》中有关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将应享受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对领取低保金创业、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保障标准的人员,实行低保渐退制(即在保障期结束后,可继续享受6个月的低保待遇)。
(二)鼓励科技人员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各种形式在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市属科研机构、高校和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留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允许其5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并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5年后与原单位脱钩的,按政策为其补办相关保险手续。
(三)抓好回归创业和农民就业创业工作。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回归创业工程的意见》的要求,积极为回归创业者提供用地、税收、金融、财政、用工、维权等方面的帮扶,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对从事种子、种苗产业或其他新品种生产的,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无偿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村公用事业建设。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政府设立的各类人力资源市场要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职业介绍费、求职登记费、报名费、入场费等;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接续等方面提供服务,并免收两年档案托管费。
(五)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创业。凡符合条件提前退休的,可以提前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把离岗创业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有效形式,允许机关工作人员离岗创业,5年内保留薪级,发基本工资,5年内回单位工作的,比照
机关同类人员由单位统筹安排岗位。辞去公职创业的,按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上年月平均工资(含津贴)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并按有关政策为其补办相关保险手续。
二、拓宽全民创业空间
(六)放宽注册登记条件。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企业申请登记涉及前置审批暂时无法提交审批文件、证件的,除涉及公共安全外,可核发筹建登记的营业执照,在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对大中专毕业生以及下岗失业人员、老弱病残人员等弱势群体申报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实行6个月试营业;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核发正式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可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实地调查,经核实后确定申办者经营场所。申办企业时,可提交经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出具的使用证明进行场所登记。允许经过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凡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从事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一律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开办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可为注册资本总额的10%,首期实收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本,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投资人可以用专利技术、科技成果、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林权证及其它法律未禁止的非货币财产作价为注册资本金。创业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冠市名,鼓励并全程帮助各类主体申请冠省名和国家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七)打造创业平台。市、县(市、区)创业孵化园要全力支持创业者入园创业,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存量用地和闲置厂房等,因地制宜实施规划、改造、再
利用,搭建创业平台,充分整合利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现有促进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