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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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襄阳政办发[2012]90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襄阳政办发[2012]90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襄阳政办发〔2012〕90号)市直有关部门:《襄阳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四日襄阳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26号)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襄阳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为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机制创新和发展的原则,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关系合理、机制健全、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绩效工资管理运行体系。

(二)基本原则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

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

3.坚持总量调控,内部搞活。

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推动单位创新发展、增强活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4.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

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努力形成和保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群体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襄政办发[2002]25号
【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1.21
【实施日期】2002.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襄政办发[200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襄樊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2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1]22号)精神,设置襄樊市统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主管全市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1、将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重复进行的“三资”企业统计,调整为利用对。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5.01.24•【字号】襄樊政办发[2005]9号•【施行日期】2005.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0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5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4]17号)精神,设置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一、划入的职能(一)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归口管理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能。

(二)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能。

(三)原由市公安局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四)原由市卫生局承担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和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工作;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8•【字号】襄樊政办发[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樊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襄樊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的通知》(鄂编发[2009]38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9]23号)精神,设立襄樊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负责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公用车辆的编制、配备、更新管理职责。

(二)增加负责市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加强对“四大家”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市直机关的具体情况,研究拟订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市“四大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市“四大家”机关大院的基本建设及办公用房管理、调配、维修和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四大家”机关绿化美化、爱国卫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四大家”机关物业管理工作。

(四)推进“四大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四大家”机关住房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1•【字号】襄政办发[2002]19号•【施行日期】200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政办发[200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樊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襄樊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2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1]22号)精神,设置襄樊市物价局,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一、职能调整进一步减少由政府直接制定价格的品种和范围,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宏观管理全市价格工作,实施价格监测,研究制订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

(三)负责制订、调整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并实施年度审验。

(四)审核或审批全市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五)依法监督全市价格和收费工作,查处价格违法和各种乱收费行为,负责全市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指导全市价格社会监督工作;指导全市价格行政复议并按规定受理复议案件。

(六)依法开展全市农产品、工业品、房地产、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介服务及部分行政管理的成本费用的调查分析和审核工作,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七)负责全市价格认证和价格评估工作。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2.03.07•【字号】襄政办发[2002]65号•【施行日期】200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政办发[2002]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樊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三月七日襄樊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2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1]22号)精神,设置襄樊市人事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主管全市人事工作,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交给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2、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职能交给市教育局。

(二)转变的职能1、将各类人事考试、职称评审、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及其自主择业人员的管理服务、工勤人员岗位等级培训考试、计算机等级培训考试等事务,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2、不再申报、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和机关事业单位增干计划。

二、主要职责(一)研究拟定全市人事工作管理的规章和措施,负责全市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结构调整及其人员、工资管理工作。

机构改革中,组织实施市级行政机关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定岗、分流和培训等工作。

(二)研究拟订全市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和实施办法,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指导、协调全市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职能配置、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职能配置、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新闻发布
【发文字号】襄政办发[2002]32号
【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1.21
【实施日期】2002.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襄樊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2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1]21号)精神,设置襄樊市新闻出版(版权)局,为正县级事业单位,主管全市新闻出版事业,在著作权管理上,以市版权局名义单独行使职权。

一、。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1•【字号】襄政办发[2002]25号•【施行日期】200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政办发[200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樊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襄樊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2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1]22号)精神,设置襄樊市统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主管全市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1、将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重复进行的“三资”企业统计,调整为利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资料进行综合。

2、将各项周期性的国情国力普查工作交给市普查中心承担。

3、将企业景气调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调查、企业集团统计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抽样调查,交给市企业调查队承担。

4、将工业产品价格统计和服务业价格统计交给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承担。

5、将主要农产品产量和农产品价格统计交给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承担。

二、主要职责(一)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实施省制定的统计工作规章、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制定全市统计调查制度。

(二)贯彻执行国家建立的国民经济核算、统计指标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统一管理全市各项核算制度;协调、监督县(市)区、市直各部门统计工作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负责全市统计标准、统计报表工作。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2.03.26•【字号】襄政办发[2002]82号•【施行日期】200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政办发[2002]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2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1]22号)精神,组建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经贸委管理的副县级行政机构,负责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市经贸委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2、已改为行业协会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能。

3、原市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订全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协调、监督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重点工程安全设施的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重大危险源的评估。

(四)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组织、协调、监督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的统计和安全信息工作。

(五)负责全市劳动保护用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4•【字号】襄办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襄办发〔2010〕5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襄樊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3月4日襄樊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襄樊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08]1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省有关行业指导意见,结合襄樊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政策规定(一)实施范围根据国家和省里的统一规定,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是: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现主要承担行政职能或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事业编制范围内设置岗位。

2、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手续的事业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及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都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1•【字号】襄政办发[2002]23号•【施行日期】200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政办发[200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2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1]22号)精神,设置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

(二)新增加的职能1、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职能。

2、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职能。

(三)划出的职能1、安全生产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的职能,交由市经贸委承担。

2、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的部分职能,交由市卫生局承担。

3、社会保险基金征缴职能,交由市地方税务局承担。

(四)转变的职能1、不再对企业招、聘用职工下达计划,劳动力直接进入市场,实行“双向选择”,依照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市属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其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章,改为制定职工惩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4、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与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之间的工资政策的职能。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1•【字号】襄政办发[2002]30号•【施行日期】200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政办发[2002]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樊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襄樊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2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1]22号)精神,设置襄樊市审计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主管全市审计工作。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职能交给市财政局。

(二)转变的职能1、将审计局派驻市政府部分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调整为派出审计机构,其人、财、物由审计局直接管理,被审计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2、将指导、管理和监督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调整为由内部审计师协会进行行业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审计规章制度,协调、监督全市审计机关的业务工作。

(二)根据《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

3、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

5、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5.01.04•【字号】襄樊政办发[2005]4号•【施行日期】2005.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0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一月四日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5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4]17号)精神,设置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和测绘行业管理及城市数字化基础工作。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拟(制、修)订城市规划和测绘管理的地方性行政规章、规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组织、协调编制和报批各类分区规划、专项(业)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负责审查、报批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各县(市)所在地的城关镇总体规划。

(四)组织城市发展战略研究;通过近期建设规划与社会经济发展五年计划衔接,参与制订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及规划。

(五)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查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襄樊政办发[2010]36号【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26【实施日期】2010.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襄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0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9〕23号)精神,设立襄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公务员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1、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市民政局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加强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统筹管理的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4、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政策的职责,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职业(技工)教育培训制度,促进全市就业更加充分;加强统筹全市城乡社会保障政策的职责,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经办能力。

5、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的职责,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统筹开发各类人力资源。

6、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和政策的职责,组织推进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8•【字号】襄樊政办发[2010]66号•【施行日期】201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六月八日襄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0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9]23号)精神,设置襄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襄樊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市政府法律顾问事务工作职责;(二)增加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有关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统一规划市政府令的制定工作,拟订市政府令的年度制定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实施;(二)负责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三)组织起草或审查修改市直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四)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编纂、清理工作;办理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办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上报备案和解释工作,指导全市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五)承办国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政府发给市政府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并受市政府委托提出、上报修改意见和建议;(六)检查、指导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对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各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矛盾和争议,负责建立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承办市政府向省政府和市人大报告依法行政情况的具体工作;(七)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以及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指导工作;(八)承办由市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市政府在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中的应诉工作,监督、指导全市行政复议工作;(九)承办以市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事务,指导、协调全市行政赔偿工作。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2.03.07•【字号】襄政办发[2002]63号•【施行日期】200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政办发[2002]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樊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三月七日襄樊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2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1]22号)精神,设置襄樊市交通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主管全市公路和水路交通工作。

一、职能调整(一)交通行业有关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等事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把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交给企业,并解除与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

(三)取消港埠经营范围变更、邻近港区工程建设的作业活动、在港区内从事非港口业务、船舶过闸手续、水运企业新增省际运力、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报建等6项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编制全市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制定交通基本建设、运输生产、科技、教育等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市道路和水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装卸搬运、民间运输、车船维修、运输服务的行业管理,协调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物资运输;培育和管理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

(三)负责全市公路和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指导重点交通工程建设工作。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1•【字号】襄政办发[2002]44号•【施行日期】200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政办发[2002]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樊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襄樊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2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1]22号)精神,设置襄樊市水利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主管全市水利、水电和水产工作。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地质矿产局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

2、原城建局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市林业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1、按照国家和湖北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监测江河水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有关数据和情况通报市环境保护局。

2、拟定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综合管理全市节约用水工作。

对城管部门负责的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实施监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水利、水产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实施办法。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襄政办发[2002]37号
【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1.21
【实施日期】2002.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襄政办发[2002]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襄樊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2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1〕22号)精神,设置襄樊市粮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社会粮食流通管理和全市粮食行业管理。

一、职能调整
(一)加强粮油市。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襄政办发[2002]89号
【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3.30
【实施日期】2002.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襄政办发[2002]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三月三十日襄樊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2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1]22号)精神,设置襄樊市农业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主管全市农业与农村经济工作。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参与农村城镇建设规划的职能交给建设局。

(二)划入的职能
原市农业委员会承担的农科教协调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管理职能,调整为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资料的年度和中长期供求情况和品种信息。

2、有关农业生产计划的职能,调整为指导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研究提出大宗农产品市场流通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3、从直接的微观管理转向间接的宏观管理与调控,将农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技术推广、各。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信访【发文字号】襄政办发[2002]76号【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03.18【实施日期】2002.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政办发[2002]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樊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襄樊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2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1]22号)精神,设置襄樊市教育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主管全市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市教委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

2、市人事局承担的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管理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1、将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市直属学校除外)建设经费筹措与使用的职能,交给区政府承担;将区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职能交给区教育行政部门。

2、在实行工资总额和编制总额控制的前提下,将学校内部教职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教职工收入分配的管理权,下放给直属学校。

3、将教育信息的采集、分类、统计分析和发布的事务性工作交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4、将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评估的事务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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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襄政办发[2002]65号
【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3.07
【实施日期】2002.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襄政办发[2002]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三月七日襄樊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2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1]22号)精神,设置襄樊市人事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主管全市人事工作,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交给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2、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职能交给市教育局。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各类人事考试、职称评审、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及其自主择业人员的管理服务、工勤人员岗位等级培训考试、计算机等级培训考试等事务,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2、不再申报、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和机关事业单位增干计划。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全市人事工作管理的规章和措施,负责全市国家行政机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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