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罪“逃逸”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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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认定标准是什么?

肇事逃逸认定标准是什么?

肇事逃逸认定标准是什么?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是指行为人所谓的“逃逸”在行为人的主、客观上无非是正常行驶行为的继续化而造成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肇事逃逸认定标准是什么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对肇事情况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驶,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谓的“逃逸”在行为人的主、客观上无非是正常行驶行为的继续化,是交通肇事罪中的重要情形。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行为人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则不应认定该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2、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

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

4、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及理解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摘要:近年来,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在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学术研究以及典型案例的综合分析,探讨了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性质、原因和危害,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改革建议。

引言: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者逃逸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益,对社会治安和法治建设带来了严重挑战。

因此,深入研究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探索相关的法律解决方案具有现实意义和法学价值。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性质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性质包括法律性质、社会性质和伦理性质等。

从法律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从社会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损害社会秩序。

从伦理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违背了道德伦理,缺乏对他人生命财产的尊重。

二、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原因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原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个体原因和社会原因。

个体原因是指肇事者个人的主观心理和行为动机,如恐惧、慌张、负罪感等。

社会原因是指与肇事者有关的社会环境和交通安全管理的不完善,如法律执行力度不足、道路交通管理不善等。

三、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危害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危害。

对社会而言,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削弱了法治的威信和公信力,增加了社会治安隐患。

对个人而言,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损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侵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法律机制为了有效解决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机制。

首先,加强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法律定义,明确逃逸行为的标准和性质。

其次,强化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和司法制裁力度。

再次,加强对肇事者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其道德伦理水平和法律意识。

最后,改革交通安全管理机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防控能力,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问题研究【摘要】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这类案件如何处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较大争议,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各类案件千变万化,使这类案件的认定更为复杂。

鉴于此,本文将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司法认定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求解惑。

【关键词】逃逸;主客观相统一;司法实践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及要件(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承担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的行为。

这种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法律法规上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该条法规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者在肇事后负有立即停车、迅速报案、抢救伤者、保护现场、不得逃逸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上以及适用法定刑幅度上,明显对逃逸者不利,承担的法律后果也要重于没有逃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上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八条法条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认定标准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肇事者出于逃避责任的故意或者其他原因会逃离事故现场,可能会导致事故伤害更加严重。

对于这种逃避责任的行为,惩罚也会更加严厉。

什么样的行为才叫肇事逃逸呢?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

一、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其它特别恶劣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论交通肇事逃逸认定

论交通肇事逃逸认定

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摘要:当今社会交通肇事犯罪越来越多,交通肇事罪已成为一种常见的高发犯罪。

虽然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逃逸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仍有许多争议的地方。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认定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含义1.1学者观点关于肇事后逃逸的含义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

概括地说有以下几种:一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二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等,私自逃离现场的行为;三是指事故当事人明知已发生交通事故,不履行相关义务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四是指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而私自逃跑。

我们认为,上述几种观点都有其不足之处。

第二、四种观点中用了”私自”一词不够恰当。

因为就违法的逃跑行为而言,私自逃跑是与允许逃跑相对而言的。

因为并不存在允许逃跑的情形,所以用私自一词来界定逃跑不够恰当。

第一、二、三种观点都把逃逸定义在逃离现场上,这使得逃逸适用的范围过于窄小,不利于惩治犯罪。

如果肇事人把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后害怕承担责任而逃跑。

根据立法精神这种行为也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果只把范围界定在事故现场上则会使肇事者逃脱法律的追究,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不能把逃逸的范围只界定在逃离现场上。

当然,上述各种观点也有合理之处。

有些观点从履行法定义务出发来定义交通肇事后逃逸,这是与我国立法相符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

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有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及时报告的法定义务。

这些义务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这些法定义务,将要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从”不作为”这个方面看,把交通肇事后逃逸同不履行法定义务结合起来是合理的。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是社会的不幸。

如果各⽅协⼒,措施得当,可以尽可能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交通肇事逃逸,使伤者失去了最好的抢救时机,警⽅侦查案件需要投⼊巨⼤的⼈⼒和物⼒,⽽肇事者将⾯临⼗分严厉的惩罚,这⼀切使得交通事故导致的某些社会成本成倍地增加。

今天店铺⼩编带你来了解⼀下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为什么会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前已经成为全国公安机关经常需要⾯对的难题,肇事逃逸者往往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从⼼理学⾓度分析肇事逃逸的司机主要有下列⼼理:恐慌⼼理:事故发⽣后,少数肇事者的内⼼充满着恐惧,害怕承担巨额经济赔偿责任,⽽选择逃逸;畏罪⼼理:肇事者害怕由于造成重⼤事故⽽受到法律追究,因⽽⼼理压⼒增⼤,导⾄其当时⼼理第⼀想法就是尽快逃离事故现场;侥幸⼼理:肇事时间和地点多是司机决定是否逃逸的重要因素。

⼀般来说,事发地点偏僻、时间较晚的,肇事者⼜会想当然地认为没有⽬击者,从⽽铤⽽⾛险。

就算有⽬击者,有些肇事者利⽤当前社会上⼀些⼈“多⼀事不如少⼀事”的⼼态,⾃信⽬击者不会去揭发的⼼理,认为⽬击者不会去举报;基于此,肇事者就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可能查明事故的全部事实和掌握全部证据,因⽽也就有了对事故不可能被侦破的主观⾃信⼼理,从⽽选择了逃离;对⽴⼼理:肇事者对公安机关不信任⼼理,认为就算⾃⾸也⽆济于事;⾃我保护⼼理:肇事者知道如果不逃逸,带来的将是巨额的经济赔偿和严重的法律追究。

为了逃避这些,⾸先选择的就是逃逸。

还有事故不严重,但害怕经济赔偿的畏惧⼼理:肇事车辆⼿续不合法,驾驶⼈⽆驾驶资格,或者未按规定驾驶准驾车型,车辆未按规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等,肇事司机担⼼事后赔偿超出⾃⾝能⼒,害怕受到法律追究,⼲脆⼀⾛了之。

逃逸意味着司机放弃了对被撞者采取抢救、并将被撞者放到⼀个存在随时可能被其他过往车辆辗压的危险环境中,这不仅对被害⼈造成了极⼤的危害,⽽且肇事司机不履⾏及时救护的法定义务,⼜形成了新的违法⾏为。

交通肇事逃逸责任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逃逸责任认定标准

Promises can gain friendship, but it is still action that cultivates and maintains friendship.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交通肇事逃逸责任认定标准根据我国道路安全法规定,具备以下情节的将以交通肇事罪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1.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事故主要责任,导致三人以上重伤或死亡 2.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重伤) 3.机动车驾驶员肇事逃逸根据我国交通法规定:行为人造成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机动车辆逃逸现场或者弃车离去行为定性为交通肇事逃逸。

构成交通肇事罪具体有以下几项条件:1、正常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三人以上重伤死亡的2、无证、饮酒、醉酒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一人以上的3、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驾驶员为躲避法律责任,弃车逃逸或驾驶车辆逃逸的(因逃逸行为导致受害者死亡的,罪行加重)下面来看看交通肇事逃逸认定标准:(一)明知导致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驾车逃跑或弃车逃走(二)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开车离开现场的(三)有其他违法行为不配合警方做交通事故责任鉴定,并且逃跑的(四)拯救伤员送到医院后不报案、留虚假联系方式、不去交警部门自首以及对事故情报恶意隐瞒的通过上述得知,交通肇事逃逸是以推脱个人法律责任的目的而不积极解决事故问题的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被查获后,如有以下情况者会从严判刑:醉酒(吸毒)肇事、无证驾驶、盗取他人车辆导致交通事故伤亡的、留有其他交通肇事逃逸案底没解决的。

其中因交通肇事逃逸导致特别严重情况的将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具备以下条件:1、致使2-5人以上重伤或死亡的,且事故主要责任人2、6人以上重伤死亡、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达到60万以上的,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无期或者死刑。

出现交通事故后应第一时间内报警和联系120,以侥幸心理逃逸现场只会加重处罚力度。

肇事逃逸司法解释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肇事逃逸司法解释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肇事逃逸司法解释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该司法解释强调认定逃逸的行为应同时具备主观客观要件,客观方面为逃离现场,同时又强调交通肇事的主观罪过,即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

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司法解释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该司法解释强调认定逃逸的行为应同时具备主观客观要件,客观方面为逃离现场,同时又强调交通肇事的主观罪过,即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

1、主观上从主观上看,逃避法律追究不是肇事者逃逸的唯一目的。

实践证明,肇事者逃逸的目的至少有两个,一是逃避救助伤者的作为义务,二是逃避法律追究。

甚至有的肇事者是以逃避救助义务为其主要目的。

因而,在逃逸的目的上,将救助义务撇在一边,只强调法律追究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2、现场的紧急情况从现场的紧急情况看,法律不应当只注重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而不注重救助伤者的性命。

当发生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眼见伤者血流如注,危及生命,作为肇事者,是应当先救助伤者,还是应当先去自首,不逃避法律追究呢?显然,正确的回答只能是先救助伤者。

因为救助伤者刻不容缓,追究责任缓之无妨。

因此,当肇事者逃跑的时候,他首先背弃的是救助伤者的作为义务,其次才是不逃避法律追究的义务。

况且,就两种义务的重要性而言,显然也是前者大于后者。

3、惩罚与救助的逻辑关系从惩罚与救助的逻辑关系上看,法律也不应当把追究责任放在首位。

前文已经指出,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身负两种义务,一是救助伤者的义务,一是接受法律惩罚的义务。

为什么要救助伤者?是为了恢复伤者的健康,维护人权;为什么要惩罚肇事者?是因为他造成了伤害,侵犯了人权。

可见,追究法律责任的目的正是因为造成了伤害。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摘要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作为重要法律考量因素,对犯罪的定性及刑事责任承担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案例及理论争议,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的日益繁忙,交通事故频发,其中涉及“逃逸”情节的案件日益增多。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逃逸”情节的界定、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及理论争议等方面展开研究。

二、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界定(一)概念及特征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情节,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未依法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擅自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其特征包括时间性、主观故意性以及法律规定的特定性。

(二)相关法律条文分析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认定,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法律条文。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也为认定“逃逸”情节提供了依据。

三、司法实践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一)司法实践案例分析通过对近年来涉及“逃逸”情节的交通肇事罪案例进行梳理,发现司法实践中对“逃逸”情节的认定存在一定差异。

例如,对于行为人是否知道事故发生、逃离事故现场的原因、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方面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

(二)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存在以下争议:一是关于“逃逸”情节的认定标准;二是关于“逃逸”情节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三是关于“逃逸”情节与相关犯罪的竞合问题。

四、理论争议及解决建议(一)理论争议关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理论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逃逸”情节的定性;二是关于“逃逸”情节的法律后果;三是关于“逃逸”情节与其他犯罪的关联性。

(二)解决建议针对上述理论争议,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逃逸”情节的认定标准;二是加强司法实践中的统一认识,形成相对一致的判断标准;三是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认识。

2023年最新的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2023年最新的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2023年最新的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以下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以下两种情形不应认定为逃逸:一、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由于惧怕被害人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按交通肇事后逃逸来处理。

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人亲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二、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例如,被告人张某在交通肇事后,立即让随行的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

此时被告人张某也负伤在身,其家人将其送往医院,到达医院后,其委托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

该案就不应认为具有逃逸行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解释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对于该条规定应该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面对实践中出现的某些具体情况是否可以适用该条规定、特别是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解释》中的逃逸行为,仍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和明确。

一是逃逸需对发生交通事故有明知。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是对于肇事后的逃逸行为,肇事者在主观上应该持有故意,即其是在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逃跑,否则为逃避法律追究也就无从谈起。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

通肇 事 罪 本 罪 的组 成 部 分 ,不 构成 交 通 肇 事 罪 的加 重
情节 。例 如 . 告 人 阎某 驾 驶 奥 迪 A 被 6轿 车与 骑 电 动 自 行 车 的李 某 相撞 ,将 李 某 撞 倒 在地 ,此 时 李 某 仅受 轻 伤 ,但 却 卡 在 阎某 所 驾 驶 的轿 车底 盘 下 。阎 某 见撞 了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 的逃逸行为
文 ◎唐 若 愚
根 蓍
种 是 致 被 害人 当场死 亡 后 逃 逸 , 种 场 合 , 在 三 至 七 此 应 年 幅 度 内量 刑 : 种 是被 害人 当场 没 有 死亡 而逃 逸 , 一 由
于行 为 人 没有 及 时 救 助 , 因而 导 致 被 害 人 死 亡 , 种 情 此 形 应 在 七 年 以上 幅 度 内量 刑 。 体 认 定 时 。 注 意 下述 具 应
于 审 理 交 通 肇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 以下 简 称 《 释 》 第 二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通 肇 事 致 一 解 ) 交 人 以上 重伤 。 事 故全 部 或 者 主 要 责 任 , 具 有 为 逃 避 负 并
法 律 追究 逃 离 事 故 现场 情 形 的 .按交 通 肇 事 罪 定 罪 处 罚 。此处 的逃 匿 行 为就 是 定 罪 情 节 , 即在 这 种 场 合 , 行 为 人 逃 匿 的 行 为 是 构 成 交 通 肇 事 罪 基 本 犯 的一 个 要
几个 问题 。

人 , 驾 车 慌 慌 张张 逃 逸 , 就 在将 李某 拖 行 约 10 米 后 , 80
人 车 才分 离 , 时 李 某 已经 被 拖 死 , 某 意 识 到 后 , 此 阎 当 即停 车 。 公 安局 交 通 警 察支 队认 定 , 经 阎某 负 此 事 故全 部 责 任 。对 于此 案 , 院 经 审理 认 为 , 有 充分 证 据 证 法 没 明被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告 人 知道 车 下 拖 挂 有 人 。 不能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 且

论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的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

论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的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圆喔瞳i羔銎...竺竺!型!!f叁垒尘圭塾金论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的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钱若男摘要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具体内容,但并没有对“交通肇事后逃选”和“因逃逸致人死亡”进行进一步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虽针对此问题进行了解释,但并没有达到统一分歧的效果,因此,在刑法理论界,这两个f q题古,5内容和性质依然是值得讨论的。

本文从最基本的主客观方面和法律性质入手,通过剖析和比较,对以上两个问题进行阐释和界定。

关键词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律性质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10-044-02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刑法分则中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分为三个档次,但是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却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从而使理论上和实践t p产生了不少分歧和争论。

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3条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为“行为人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5条将“因逃逸致人死亡”解释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1i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但是这一解释并非完美,仍存在许多值得推敲之处。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足过失犯罪,行为人交通肇事足出于过失无疑,但是其主动的逃逸行为去¨是出于故意,并且是明知肇事而故意逃逸,这一点应无疑问。

那么,逃逸的主观目的应该是怎样的昵?从最高院的《解释》来看,是“为逃避法律追究”,但是这与刑法原理有悖。

浅议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浅议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浅议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它给人们带来了方便,也给社会交通安全带来了不良后果。

特别是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的逃跑对社会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关键词: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突发性的,是没有准备的碰撞、刮擦、碾压、翻车、坠车、失火等紧急情形,因此人员受伤、死亡和车辆损坏以及道路、桥梁、建筑物等财物损坏是必然的结果。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一、具体类型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1、发生事故后,肇事人未抢救或者未报告公安机关,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的。

2、发生事故后,肇事人将伤者送到医院抢救后驾车或弃车逃离的。

3、车辆驾驶人事后得知本人发生事故,但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通常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未能及时报警,履行义务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好事故现场,而是选择逃离现场,逃避法律制裁和责任追究后果将不堪设想,社会危害和造成后果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如果涉及伤人的交通事故,受伤的当事人由于肇事者逃逸现场未能及时报警不能及时得到有效的抢救和帮助,就会造成伤势加重和恶化。

比如说,受伤人员伤口流血不停而不能得到帮助止血,随时间的流逝身体血液不断流失,伤情必然随之加重或恶化甚至导致死亡。

特别是在车来车往繁忙的路段,或早、晚无灯光雾多视线不好的时间段,以及遇到雨雪恶劣天气影响,伤者在不能及时撤离到安全位置或救治会加重伤情,还有事故现场没有及时设置、警示、告知、提醒等安全防护措施,很容易发生二次事故,造成更大的严重的伤害和损失,甚至导致受害人因此丧失生命。

(二)加大加重警方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

当发生逃逸交通案件以后,为了侦破肇事逃逸案件,打击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肇事车辆,警方将会耗时、耗财、耗力地去办理此案件,过程艰难、曲折可想而知。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规定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规定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规定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未构成犯罪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1、交通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

《解释》中“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指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情节轻微,或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人员伤亡、无重大财产损失等,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若主观上认为后果严重,自己已构成犯罪,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因为刑法仅处罚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于客观上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或威胁的行为,不宜以刑法的方法定罪处罚。

2、交通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认定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认定
广 西政 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 2 第 5期 5卷 21 0 0年 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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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12 No. . 5. 5
CADRE D I n E T 7 0 p0 L . I ’ jⅡ I AND LAW
停 留即驾车离 开 了现 场 。被 害人 被 撞 后 流产 构成
辆, 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
其 行为构 成交通 肇事 罪无 疑 。事 故发生 后 , 昌某某
从翻转的汽车内爬 出徒步离开现场, 在距离现场 1 公里左右被人发现带 回事故现场交给了警方。昌 某某辩解称当时其处于严重醉酒的状态( 超过醉酒
议 , 中逃逸情 节的认 定也成 为争议之 一。本 文结合真 实 其 案例 阐述 了在 司法实践 中应如何正确认定是否具有逃逸情
节, 并对存在争议 的情形从 理论上进 行探 讨 , 出进一步完 提 善相 关法律法规 的建议 。
Hale Waihona Puke 检察院联合发布的《 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案 件的通知》 中指出 : 犯交通肇事罪, 畏罪潜逃的, 应
年 以上 有期 徒 刑 。 ”刑 法 针对 一 般 交通 肇事 、 交通
交通肇事是世界各国共 同面对 的一个社会难 题, 近年来 , 我国的交通肇事案件也逐渐处于高发
状态 。以浙江省 为例 , 全省人 民法 院每 年审理 的一
审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约 40 50件左右 , 数量排在盗 窃、 意伤害、 故 抢劫之后 , 居刑 事案件第 四位。 但 ① 是, 由于交通肇事案件的复杂性和我 国立法和司法
体应用法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以下 简称司法解 ( 释)第三条规定“ ,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是指“ 行为 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不知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是否构成逃逸-

不知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是否构成逃逸-

不知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是否构成逃逸?1、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由于惧怕被害人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按交通肇事后逃逸来处理。

2、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此行为会加重肇事者的责任。

如果不知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是否构成逃逸呢?这就要看肇事者是否应当预见到发生交通事故了。

以下内容是为您所作的具体分析。

▲案例:郭某驾驶的小汽车在国道上行驶的途中与贺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

因天降大雨,郭某车速过快,贺某严重占道行驶,致使小汽车后挡泥板拖带摩托车把手,将贺某连人带车迅速摔入沟内,造成贺某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郭某当时虽已略感异常,但从后车镜中未发现什么,便继续开车前行。

5小时后郭某被警察截获,这时他才意识到发生了交通事故。

而此刻因为现场已毁,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交通部门只好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认定郭某驾车肇事逃逸,由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贺某无责任。

▲案例分析:▲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显然,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和关键。

从刑事角度上看,正如郭某所想,逃逸是指“驾驶员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了逃避责任,而逃离现场的行为。

”在这里,“明知”是指驾驶员故意与否的问题,是决定驾驶员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

但从民事赔偿责任上来理解“逃逸”,却与从刑事角度不同,刑事是严格责任即对故意与否不得推定,且仅有是故意;民事是非严格责任即允许推定,除了故意之外,还允许是过失。

过失是说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

▲2、刑法中的逃逸行为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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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刑 法 第 1 3条 规 定 了 “ 通 肇 事 后 逃 逸 ” “ 逃 3 交 和 因 逸 致 人 死 亡 ” 种 “ 逸 ” 为 交 通 肇 事 罪 加 重 处 罚 的情 节 . 两 逃 作
至 五项 规 定 的情 形 之一 。综 合 第 二 、 条 规定 ,交 通肇 事 后 三 “ 逃逸” 以交 通 肇 事 罪 的成 立 为 前 提 . 了 逃 避 法 律 追 究 而 逃 为 跑 。行 为 人 交 通肇 事致 一 人 以上 重 伤 , 有 第 二条 第 二 款 前 没 五 项 规定 而 离 开 事 故现 场 , 只能 认 定 为交 通 肇 事 罪 的基 本 犯 罪 而不 是 “ 交通 肇 事 后 逃 逸 ” 。
司法 解 释 对 此 作 出 了相 应 规 定 。 ( ) 逃 逸 ” 司法 解 释 二 “ 的 1“ 通 肇 事 后逃 逸 ” .交
“ 逸 ” 解 释 》 二 条第 二款 第 六 项 将 逃 离 事故 现 场 作 为 逃 。《 第
交 通肇 事罪 的构 成要 件 ,如果 行 为人 因 交 通 肇 事 致一 人 或 二 人 重 伤 , 事 故 全 部 责 任 , 逃 逸 情 节 的 , 据 该 项 规 定 负 有 根
山东 省 农 业管 理干 部 学 院 学报
21 0 2拄
第2 9卷
第 4期
论交通肇事罪“ 逃逸" 的认定
王 星 涵
( 山东 师 范 大 学公共 管理 学院 , 东 济 南 20 1 ) 山 50 4

要 :刑 法》 13条 对 交 通肇 事 的 “ 逸 ” 了规 定 。. r - “ 逸 ” 实践 中如 何 认 定 , 论界 存 在 争 议 。 《 第 3 逃 做 -  ̄ lI 逃 1 v - "- 在 理 是
事 后 行 为人 因逃 逸 致 使 被 害人 得 不 到救 助 , 出现 被 害人 死
亡 的结 果 , 成 “ 构 因逃 逸 致 人死 亡 ” 条 从 立 法 上 严 厉 惩 。‘
处 交 通 肇 事 后 逃 逸 的 行 为 。 实 践 中严 惩 交 通 肇 事 “ 逸 ” 为 逃 提 供 了法 律 依 据 。但 该 立 法 只 是单 纯 区 分 “ 通 肇 事 后 逃 交 逸 ” “ 逃 逸 致 人 死 亡 ” 并 没 有 明 确 解 释 逃 逸 的具 体 内 和 因 , 容 , 司 法 实 践 中 缺 乏 可 操 作 性 。 为 此 , 高 人 民 法 院通 过 在 最
被 害 人 , 免 其 死 亡 结 果 发 生 的作 为 义 务 。‘ 致 被 害 死 避 亡 的 最 终原 因是 行 为 人 的 交 通 肇 事 行 为 ,如 果 事 故 后 行 为
人 及 时 救助 被 害 人 , 害 人 死 亡 的 结 果 即可 避 免 . 为人 没 被 行
及 时救 助 即为 “ 因逃 逸 致人 死 亡 ” 。
指 离开 事 故 现 场还 是 无救 助 行 为 , 被 害人 有无 救 助 义 务 。本 文从 司 法解 释 出发 阐 述 “ 逸 ” 对 逃 的含 义 , 决一 些 难 解
以认 定 的 问题 。
关键词 : 交通 肇 事 ; 逸 ; 助 义务 逃 救
中图 分 类 号 : 9 43 D 2. 2 文 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8 7 4 (0 2 - 4 0 2 — 3 10 - 5 0 2 1 )0- 16 0 -
( ) 通 肇 事罪 “ 逸 ” 含义 三 交 逃 的 “ 通肇 事 后 逃 逸 ” “ 交 和 因逃 逸 致 人死 亡 ” 主 观都 是 为 了 ,
逃 避法 律 追 究 , 观 都是 行 为 人 为 达 到逃 避 法 律追 究 的 目的 客
而 逃 离 事故 现 场 , 者 存 在 量 上 的 递 进 关 系 。@ 法 机 关 在 两 司 办 理 具 体 案 件 中 , 区 分 量 刑 情 节 的 “ 逸 ” 构 成 要 件 的 应 逃 和
还 是难 以认 定 该 行 为 构 成 交 通 肇 事 后 哪 种逃 逸 .因 而 需要 对 此 作 出进 一 步 解 释 。

《 释 》 五 条 规定 “ 解 第 因逃 逸 致 人 死亡 ”是 指 行 为人 在 交 , 通 肇事 后 为 逃 避 法 律追 究 而 逃跑 . 使 被 害人 因得 不到 救 助 致 而 死亡 的情 形 。 事 故发 生 后 , 害 人 能 否生 存 完 全 取决 于 行 被
生 重 大 事 故 . 人 重 伤 、 亡或 者使 公 私 财产 遭 受 重 大损 失 致 死 的 ,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通 运 输 肇 事 后逃 逸 或 处 交
者 有 其 他 特 别 恶 劣情 节 的 ,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处 因逃 逸 致 人 死 亡 的 , 七 年 以上 有 期徒 刑 。” 处 由此 可知 。 为 行 人 违 反 交 通 运 输 管 理 法 规 发生 交 通 事 故 , 人 重 伤 、 亡 或 致 死 者 致 使 公 私 财产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是 交 通 肇 事 罪 的 基 本 犯 罪 。 “ 通 肇 事 后 逃 逸 ” 交 通 肇 事罪 的 加 重 处 罚 情 节 : 通 肇 交 是 交
2“ .因逃 逸 致 人 死 亡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于 交 通 肇 事 刑 事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关 ( 以下 简 称 《 释 》 第 三 条 和 第 五 条 对 此 作 出 解 释 。仅 有 这 解 ) 些 法律 和 司法 解 释 规 定 .在一 些 介 于罪 与非 罪 之 间 的 情 况
为 人 的救 助 , 为 人 基 于先 行 行 为 和 法律 明文 规定 均有 救 助 行

交 通 肇 事罪 “ 逃逸 ” 的立 法 司 法规 定
( ) 国刑 法第 1 3条 对 交 通肇 事 罪 “ 逸 ” 一 我 3 逃 的规 定 《 法 》 1 3条 规 定 “ 反 交 通 运 输 管 理 法 规 。 而 发 刑 第 3 违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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