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罪“逃逸”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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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离开 事 故 现 场还 是 无救 助 行 为 , 被 害人 有无 救 助 义 务 。本 文从 司 法解 释 出发 阐 述 “ 逸 ” 对 逃 的含 义 , 决一 些 难 解
以认 定 的 问题 。
关键词 : 交通 肇 事 ; 逸 ; 助 义务 逃 救
中图 分 类 号 : 9 43 D 2. 2 文 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8 7 4 (0 2 - 4 0 2 — 3 10 - 5 0 2 1 )0- 16 0 -
司法 解 释 对 此 作 出 了相 应 规 定 。 ( ) 逃 逸 ” 司法 解 释 二 “ 的 1“ 通 肇 事 后逃 逸 ” .交
“ 逸 ” 解 释 》 二 条第 二款 第 六 项 将 逃 离 事故 现 场 作 为 逃 。《 第
交 通肇 事罪 的构 成要 件 ,如果 行 为人 因 交 通 肇 事 致一 人 或 二 人 重 伤 , 事 故 全 部 责 任 , 逃 逸 情 节 的 , 据 该 项 规 定 负 有 根
生 重 大 事 故 . 人 重 伤 、 亡或 者使 公 私 财产 遭 受 重 大损 失 致 死 的 ,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通 运 输 肇 事 后逃 逸 或 处 交
者 有 其 他 特 别 恶 劣情 节 的 ,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处 因逃 逸 致 人 死 亡 的 , 七 年 以上 有 期徒 刑 。” 处 由此 可知 。 为 行 人 违 反 交 通 运 输 管 理 法 规 发生 交 通 事 故 , 人 重 伤 、 亡 或 致 死 者 致 使 公 私 财产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是 交 通 肇 事 罪 的 基 本 犯 罪 。 “ 通 肇 事 后 逃 逸 ” 交 通 肇 事罪 的 加 重 处 罚 情 节 : 通 肇 交 是 交
为 人 的救 助 , 为 人 基 于先 行 行 为 和 法律 明文 规定 均有 救 助 行
、
交 通 肇 事罪 “ 逃逸 ” 的立 法 司 法规 定
源自文库
( ) 国刑 法第 1 3条 对 交 通肇 事 罪 “ 逸 ” 一 我 3 逃 的规 定 《 法 》 1 3条 规 定 “ 反 交 通 运 输 管 理 法 规 。 而 发 刑 第 3 违 因
被 害 人 , 免 其 死 亡 结 果 发 生 的作 为 义 务 。‘ 致 被 害 人 死 避 亡 的 最 终原 因是 行 为 人 的 交 通 肇 事 行 为 ,如 果 事 故 后 行 为
人 及 时 救助 被 害 人 , 害 人 死 亡 的 结 果 即可 避 免 . 为人 没 被 行
及 时救 助 即为 “ 因逃 逸 致人 死 亡 ” 。
( ) 通 肇 事罪 “ 逸 ” 含义 三 交 逃 的 “ 通肇 事 后 逃 逸 ” “ 交 和 因逃 逸 致 人死 亡 ” 主 观都 是 为 了 ,
逃 避法 律 追 究 , 观 都是 行 为 人 为 达 到逃 避 法 律追 究 的 目的 客
而 逃 离 事故 现 场 , 者 存 在 量 上 的 递 进 关 系 。@ 法 机 关 在 两 司 办 理 具 体 案 件 中 , 区 分 量 刑 情 节 的 “ 逸 ” 构 成 要 件 的 应 逃 和
2“ .因逃 逸 致 人 死 亡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于 交 通 肇 事 刑 事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关 ( 以下 简 称 《 释 》 第 三 条 和 第 五 条 对 此 作 出 解 释 。仅 有 这 解 ) 些 法律 和 司法 解 释 规 定 .在一 些 介 于罪 与非 罪 之 间 的 情 况
还 是难 以认 定 该 行 为 构 成 交 通 肇 事 后 哪 种逃 逸 .因 而 需要 对 此 作 出进 一 步 解 释 。
一
《 释 》 五 条 规定 “ 解 第 因逃 逸 致 人 死亡 ”是 指 行 为人 在 交 , 通 肇事 后 为 逃 避 法 律追 究 而 逃跑 . 使 被 害人 因得 不到 救 助 致 而 死亡 的情 形 。 事 故发 生 后 , 害 人 能 否生 存 完 全 取决 于 行 被
事 后 行 为人 因逃 逸 致 使 被 害人 得 不 到救 助 , 出现 被 害人 死
亡 的结 果 , 成 “ 构 因逃 逸 致 人死 亡 ” 条 从 立 法 上 严 厉 惩 。‘
处 交 通 肇 事 后 逃 逸 的 行 为 。 实 践 中严 惩 交 通 肇 事 “ 逸 ” 为 逃 提 供 了法 律 依 据 。但 该 立 法 只 是单 纯 区 分 “ 通 肇 事 后 逃 交 逸 ” “ 逃 逸 致 人 死 亡 ” 并 没 有 明 确 解 释 逃 逸 的具 体 内 和 因 , 容 , 司 法 实 践 中 缺 乏 可 操 作 性 。 为 此 , 高 人 民 法 院通 过 在 最
山东 省 农 业管 理干 部 学 院 学报
21 0 2拄
第2 9卷
第 4期
论交通肇事罪“ 逃逸" 的认定
王 星 涵
( 山东 师 范 大 学公共 管理 学院 , 东 济 南 20 1 ) 山 50 4
摘
要 :刑 法》 13条 对 交 通肇 事 的 “ 逸 ” 了规 定 。. r - “ 逸 ” 实践 中如 何 认 定 , 论界 存 在 争 议 。 《 第 3 逃 做 -  ̄ lI 逃 1 v - "- 在 理 是
我 国刑 法 第 1 3条 规 定 了 “ 通 肇 事 后 逃 逸 ” “ 逃 3 交 和 因 逸 致 人 死 亡 ” 种 “ 逸 ” 为 交 通 肇 事 罪 加 重 处 罚 的情 节 . 两 逃 作
至 五项 规 定 的情 形 之一 。综 合 第 二 、 条 规定 ,交 通肇 事 后 三 “ 逃逸” 以交 通 肇 事 罪 的成 立 为 前 提 . 了 逃 避 法 律 追 究 而 逃 为 跑 。行 为 人 交 通肇 事致 一 人 以上 重 伤 , 有 第 二条 第 二 款 前 没 五 项 规定 而 离 开 事 故现 场 , 只能 认 定 为交 通 肇 事 罪 的基 本 犯 罪 而不 是 “ 交通 肇 事 后 逃 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