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的多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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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的多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七

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

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

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形式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由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

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

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

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试行)162.“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

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用赔礼道歉方式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中叙明”。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的种类及其适用方式的规定,民事主体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些法律后果具体体现为本条所称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本条承继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立法技术上,本条沿用了《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集中规定民事责任的种类及其适用方式,这是对我国既有民事立法经验和司法经验的承继。

就民事权利的保护而言,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代表《德国民法典》采用“绝对请求权和损害赔偿”的立法模式。对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及姓名权的保护,采用绝对请求权的保护方式,其主要包含∶因占有侵夺发生的请求权、因占有妨害而发生的请求权、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

这些请求权是物权、人格权及知识产权等绝对权所固有的,用以恢复或保持自身权利的圆满状态,并不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德国民法典》中并没有“民事责任”的概念,德国民法上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并且将损害赔偿规定于各编的条文中。归属于损害赔偿之债,不履行损害赔偿债务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没有采纳上述“绝对请求权+损害赔偿”的立法模式。我国民事责任有形式多样性,开放性的特点,有其自身的优势,其不仅强调

了对财产权的保护,也强调对人身权的保护,满足了现阶段人们对权利保

护的需求。

而且作为我国立法模式的理论支撑“权利—义务一责任”体系,也得

到学界的认可,在司法实践中亦未见不良的后果。因此,本条沿用了《民

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立法模式,具有进步意义。

在立法内容上,本条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内容进行了增删。

(1)增加了“继续履行”的内容。

民事责任实际上分为三大类型∶一是债务不履行责任,二是侵权责任,三是缔约过失责任。其中债务不履行责任又分为违约责任和其他类型的债

务不履行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沿袭了此规定。这说明“继续履行”是违约责任的重要类型,本条将“继续履行”纳入民事责任体系中,

进一步吸纳了违约责任的内容。

本条也对违约责任的一些承担方式进行了舍弃。例如,《合同法》第

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

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

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的违约责任方式,但这种规

定并不科学,故而,本条并没有将其纳入民事责任体系中。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仍沿袭上《合同法》的上述规定。

(2)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内容。

本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增加了处罚性赔偿的内容。惩罚性赔偿也称为惩戒性赔偿,是加害人给付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是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赔偿制度。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删除了此款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不仅沿袭了此条的规定,还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上述法律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内容。本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提取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共通规则,更有利于遏制恶意侵权行为。

(3)删除了民事制裁的措施。

本条没有关于民事制裁的规定,主要考虑的是,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目的是对特定民事主体的权益进行救济,弥补特定主体的财产损失,而民事制裁措施则是法院对不法行为的处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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