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反倾销、反补贴、337条款与301条款的区别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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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比较反倾销、反补贴、337条款与301条款的区别
反倾销、反补贴是WTO规则下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中的两大措施,他们是在国际贸易领域,WTO成员通常采取的贸易制裁方式。337条款和301条款均是美国的制裁条款。
反倾销是指:对被认定为倾销的产品在对其他正常税收之外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税额为该产品正常价值超过出口价格(或推定价格)的差额。
反补贴是指:出口商品在生产、运输、买卖的过程中接受的来自政府或同业协会的直接或间接的补助、奖金,如果对其他成员造成负面影响,可采取两种措施予以补救:一是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援用争端解决程序的要求;二是启动征收反补贴税调查程序,并在经过了规定的程序后征收反补贴税。
337条款:因其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
3O1报复条款:始设于1974年贸易法中,该条款授权总统决定外国是否实施不正当(unjustifiable),不合理(unreasonable),或歧视性(discriminatory)之措施以使美国商业(United States commerce)受到限制。倘若总统认定外国确有上述情事之一者,得暂停或终止美国对该国货物依照贸易协定暂停之减让,而对其课以额外关税或采取其他进口限制。
其区别主要有:
1.规则体系不同:前两者是wto规则下的贸易救济措施,后两者是美国制裁措施。
2.保护对象和报复对象不同。反倾销和反补贴针对的产品面较广,保护本国产业。337条款重点对美国的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护。从“337条款”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都涉及知识产权而非一般的不公平贸易行为。3O1条款保护之客体保护范围较337条款较广,主要有:(1)产业(制造业及农业);未列举,但从历年之案例来看,有稻米、丝产品、皮革产品、雪茄、烟产品、钢铁及半导体等产品。(2)服务业;只要属于贸易的标的即可,而不问其服务的发生是否与特定货物贸易有关。(3)直接对外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3.判断标准不同。反倾销认定一国出口产品构成倾销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价格倾销;产业损害和因果关系。补贴主要有三类:(1)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不可申诉补贴,在WTO的《反补贴协议》中有规定。301条款和337条款则根据美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4.实现途径不同。反倾销和反补贴本国具有一定的主动权,是WTO成员过常采用的贸易救济措施。“301条款”主要由政府通过国家间的双边或多边谈判磋商来进行,以协议、条约和公约的形式推动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体制的改善。337调查则由ITC启动诉讼程序来阻止外同生产商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侵害,这弥补了国内司法管辖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