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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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最终)
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
一、总则
合理化建议是指任何员工个人对公司生存和发展涉及到的生产、经营、管理的任何环节所提出的、超出其职责范围以外的、具有可操作性和效益性(显性或隐性)的改进方法和措施。
为了集思广益,调动员工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积极性,鼓励员工根据自身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思考,发掘广大员工的聪明才智,提高员工自主管理能力,增强员工在企业的价值观和归属感,在公司内部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建立合理化建议提出、收集、评估、采纳程序,以确保公司的持续改进。为了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以使公司的合理化建议活动健康、有序、持久地发展下去,成为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等领域持续改进的强大动力,建立合理化建议奖励基金;同时,为了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创建学习型企业,推动公司的全面发展和建设,完成集团公司三年发展规划目标,规范员工合理化建议申报行为及合理化建议评估、奖励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合理化建议范围
涉及以下范围的建议是应鼓励和可接受的:
1、有关公司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的建议;
2、有关企业文化建议、团队精神和凝聚力培养的建议;
3、有关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划分的建议;
4、有关激励机制、绩效考核的建议;
5、有关员工培训的建议;
6、有关人才吸纳、选用、晋升及个人职业生涯设计等人员配备方面的建议;
7、有关广告创意设计、产品定位、营销策划的设想和改进建议;
8、有关市场开发、网络建设、客户管理及销售政策的改进建议;
9、有关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网站建设的建议;
1、没有脱离个人岗位职责范围的建议;
2、建议内容涉及公司已有改进计划或正在改进的工作;
3、他人已经提出或已经评估的建议;
4、建议内容涉及由正常工作流程下达的工作任务;
5、针对个人私生活的建议;
6、没有针对性和实质内容的空谈性“建议”;
7、严重脱离公司实际,没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8、经评估被要求充实必要的建议内容等申报材料而不予以充实的建议;
9、其它经合理化建议管理部门认定不纳入合理化建议范围的建议。
三、合理化建议管理部门
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为合理化建议的归口管理部门,集团投资发展部参与合理化建议评估,集团决策委员会为合理化建议的最终裁定机构,相关人员或部门为经过评估并裁定执行(部分执行)的合理化建议的执行人。
四、合理化建议管理流程
合理化建议提出—→行政管理部门收集、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初步甄别筛选、充分沟通、调查研究、征求意见—→行政管理部门初步评估,执行、部分执行或放弃(终止流程、反馈)—→集团投资发展部评估(或集团决策委员会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执行后的再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出初步奖励意见—→集团投资发展部或集团决策委员会给出奖励意见—→集团董事长意见—→行政管理部门反馈、登记、公示
五、合理化建议评估
1、合理化建议的初步评估由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进行初步评估的前提条件为:建议内容符合集团关于合理化建议范围的界定;建议内容具体、实际,具
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预期效益性(显性或隐性);行政管理部门已就建议内容与建议提出人做了充分沟通;行政管理部门已就建议内容做了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初步评估意见应在合理化建议的可行性、经济性、风险可控性、时效性和必要性等方面给出具体意见,并给出建议执行、建议部分执行、返回充实申报材料、不具有实施价值不予采纳、不属于集团界定的合理化建议不予采纳等评估意见。凡是建议内容不符合集团关于合理化建议范围界定原则或初步评估意见为不具有实施价值的,行政管理部门也应登记、反馈。不论建议采纳与否,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具体原因、评估情况、执行意见等书面反馈给意见提出人,意见提出人应签字确认。原则上,在建议提出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申报后一个月内,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应完成初步评估并给出不予申报或给予申报的回复意见。
2、集团投资发展部或决策委员会对申报上来的合理化建议在可行性、经济性、
风险可控性、时效性和必要性等方面进行进一步评估,在结合行政、法务、财务及集团高管意见的基础上给出执行、部分执行、暂缓执行、分步执行、择机执行、试点执行、不执行等结论性意见,同时给出合理化建议的实施意见,明确合理化建议的执行人(个人或部门、公司)、执行目标及再评估时间。
3、公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合理化建议执行效果的动态跟踪,且应按照集团投资
发展部或决策委员会的评估意见对合理化建议执行情况进行再评估,再评估的主要任务是考查合理化建议的过往评估结论是否合适、评估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偏差原因分析以及给出纠偏改进措施,再评估应结合合理化建议提出人、执行人、评估人以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再评估的结论将作为合理化建议奖励的基础依据。
六、合理化建议表单
合理化建议申报表编号:JY—提出人提出人隶属公司、部门
提出时间建议类别(32类)
现状问题描述及分析
建议内容
期望实现的时间及预期目标
行管部门评估意见不予申报给予申报
投资发展部评估意见(法务、财务等高管会签意见)
决策委员会评估意见
行管部门再评估意见
行管部门奖励意见
投资发展部奖励意见
(决策委员会奖励意见)
集团董事长意见
提出人意见(同意或不同意)
(现状问题描述及分析、建议内容、评估意见等均可另行附页;对于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申报”的合理化建议,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员公示)
七、合理化建议奖励
1、提出奖
建议一经公司行政管理部门给出按照合理化建议“给予申报”的初步评估
意见,建议提出人即获得合理化建议提出奖(奖励额度:100元)。按照公司流
程报批后,该奖金由财务部门以现金形式发放。
2、采纳奖
合理化建议一经采纳,给予建议提出人采纳奖。采纳奖分两次以现金形式
发放:经过经济性评估后,按照预期经济效益1%的额度第一次发放采纳奖(最
低100元,最高2万元);执行满一定期限,经财务部门核算实际经济效益后,按照实际经济效益2%的额度第二次发放采纳奖(扣除第一次发放的采纳奖)。
采纳奖按照公司流程报批后,由财务部门以现金形式发放。两次发放的采纳奖
总额度最低100元,最高20万元。
3、对于经济性评估存在量化难度的合理化建议,由评估部门(评估人员)
根据合理化建议的性质、实施难度、效果等因素,参照下表给予采纳奖:
奖励等级合理化建议评估结论奖励金额(元) A级该合理化建议在公司广泛推广并效果非常明显的。4000—10000 B级该合理化建议在本公司推广并效果明显的。2000—4000 C级该合理化建议在本公司推广并存在一定效果的。1000—2000 D级该合理化建议在本公司试点,效果需进一步观察的。200 —1000
(凡是部分执行的,不得列为A类)
八、本办法由集团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201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