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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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下开采硬质粘土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实施指南
目录
前言 (3)
引言 (4)
1 范围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
3.术语和定义 (5)
3.1事故隐患 Hidden risks of work safety accidents (5)
3.2隐患排查 Screening for hidden risks (5)
3.3隐患治理Elimination of hidden risks (5)
3.4隐患信息 Hidden risks information (6)
3.5 隐患分级 Hidden danger degree (6)
3.6 隐患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hidden dangers (6)
4基本要求 (6)
4.1成立组织机构 (6)
4.2 实施全员培训 (6)
4.3 编写体系文件 (7)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7)
5.1 隐患分级 (7)
5.2 隐患分类 (7)
6 工作程序和内容 (8)
6.1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8)
6.2 制定排查计划 (8)
6.3 隐患排查 (8)
6.4 隐患治理 (9)
7 文件管理 (11)
8 隐患排查治理效果 (11)
9持续改进 (12)
9.1 评审 (12)
9.2 更新 (12)
9.3 沟通 (12)
附录A 现场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13)
附录B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34)
附录C 现场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35)
附录D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36)
附录E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台账 (3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引言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山东省地方标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的要求,充分借鉴和吸收国际、国内风险管理相关标准、现代安全管理理念和硬质粘土矿山行业的安全生产风险(以下简称风险)管理经验,融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相关要求,结合山东省硬质粘土矿山行业安全生产特点编制而成。
本标准用于规范和指导山东省硬质粘土矿山企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达到降低风险,杜绝或减少各种事故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的目的。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开采硬质粘土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总则、隐患分级和分类、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隐患排查的效果、持续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山东省内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DB37/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 ****-2017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3.术语和定义
DB37/T 2882-2016、DB37/T ****-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事故隐患 Hidden risks of work safety accidents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隐患排查 Screening for hidden risks
企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员工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对照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实情况,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工作过程。
3.3隐患治理Elimination of hidden risks
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3.4隐患信息 Hidden risks information
包括隐患名称、位置、状态描述、可能导致后果及其严重程度、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职责划分、治理期限等信息的总称。企业对事故隐患信息应建档管理。
3.5 隐患分级 Hidden danger degree
隐患的分级是根据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为标准而进行的级别划分。可一般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其中: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6 隐患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hidden dangers
为方便事故隐患管理,本标准将事故隐患划分成两大类,即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和生产现场类事故隐患。
基础管理类隐患主要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投入、应急救援、特种设备基础管理、职业卫生基础管理、相关方基础管理、其他基础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现场类隐患主要是针对特种设备、生产设备设施、场所环境、从业人员操作行为、消防安全、电气安全、职业卫生现场安全、有限空间现场安全、辅助动力系统、相关方现场作业、其他现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4基本要求
4.1成立组织机构
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应建立能够保障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过程有效运行的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分管负责人应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组成人员应包括安全、通风、机电、采矿、地测等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岗位人员。
4.2 实施全员培训
矿山企业应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培训学习,并保留培训记录,使全体从业人员掌握相关标准、程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