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与基础知识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工作的监 督管理。具体监督工作可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8百度文库
2 河北省 冀建质[2003]第121号
❖ 第五条 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 及构配件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少于有关技 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九)市政工程的路基、路面的主要材料及试件; (十)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 试件和材料。
3
1建设部 建建[2000]211 号
❖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 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 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五条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 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 数量的30%。
2
1建设部 建建[2000]211 号
❖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 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 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 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 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 至经过 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 进行检测。
6
1建设部 建建[2000]211 号
❖ 第九条 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 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 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 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 第十条 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 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 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 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解释。
❖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2 河北省 冀建质[2003]第121号
❖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 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 工程监理单位授权人员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 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 件和 材料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相应资质并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建筑工程 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4
1建设部 建建[2000]211 号
❖ 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
10
2 河北省 冀建质[2003]第121号
❖ 第十二 条 见证、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负责。见证记录与试验报告一并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进行检测, 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 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
❖ 第十五条 发现见证取样的试验结果不合格时,检测单 位应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监督机 构接到报告后,应组织有关机构人员对其进行检验或检 测,提出处理意见,由责任方在限期内进行处理,处理 后重新验收方可进行下步施工。
11
2 河北省 冀建质[2003]第121号
❖ 第十六条 取样人、见证人、检测人员不履行岗位责任, 有失职、渎职行为,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撤销其从业 资格,造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试件和材料。
5
1建设部 建建[2000]211 号
❖ 第七条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 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 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 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 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 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 志应标明工程名 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 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 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 案。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9
2 河北省 冀建质[2003]第121号
❖ 第七条 建筑工程装饰材料的见证取样的 范围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 中的强制性条文有关规定执行。数量按相 关规范、规定执行。
❖ 第八条 取样人员应由施工单位具备试验 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人员应由 建设或监理单位具备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 人员担任,接样人员应由检测单位的专业 技术人员担任,并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法律法规与基础知识
❖ 一、法律法规知识 ❖ 二、统计与抽样常识
1
一 法律法规
❖ 1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 和送检的规定 (建建[2000]211号)
❖ 2 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 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 (冀建质[2003]第121 号)
❖ 3 计量法 ❖ 4 国际单位制 ❖ 5 标准化法
8百度文库
2 河北省 冀建质[2003]第121号
❖ 第五条 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 及构配件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少于有关技 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九)市政工程的路基、路面的主要材料及试件; (十)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 试件和材料。
3
1建设部 建建[2000]211 号
❖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 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 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五条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 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 数量的30%。
2
1建设部 建建[2000]211 号
❖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 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 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 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 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 至经过 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 进行检测。
6
1建设部 建建[2000]211 号
❖ 第九条 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 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 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 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 第十条 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 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 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 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解释。
❖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2 河北省 冀建质[2003]第121号
❖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 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 工程监理单位授权人员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 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 件和 材料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相应资质并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建筑工程 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4
1建设部 建建[2000]211 号
❖ 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
10
2 河北省 冀建质[2003]第121号
❖ 第十二 条 见证、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负责。见证记录与试验报告一并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进行检测, 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 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
❖ 第十五条 发现见证取样的试验结果不合格时,检测单 位应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监督机 构接到报告后,应组织有关机构人员对其进行检验或检 测,提出处理意见,由责任方在限期内进行处理,处理 后重新验收方可进行下步施工。
11
2 河北省 冀建质[2003]第121号
❖ 第十六条 取样人、见证人、检测人员不履行岗位责任, 有失职、渎职行为,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撤销其从业 资格,造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试件和材料。
5
1建设部 建建[2000]211 号
❖ 第七条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 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 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 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 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 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 志应标明工程名 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 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 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 案。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9
2 河北省 冀建质[2003]第121号
❖ 第七条 建筑工程装饰材料的见证取样的 范围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 中的强制性条文有关规定执行。数量按相 关规范、规定执行。
❖ 第八条 取样人员应由施工单位具备试验 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人员应由 建设或监理单位具备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 人员担任,接样人员应由检测单位的专业 技术人员担任,并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法律法规与基础知识
❖ 一、法律法规知识 ❖ 二、统计与抽样常识
1
一 法律法规
❖ 1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 和送检的规定 (建建[2000]211号)
❖ 2 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 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 (冀建质[2003]第121 号)
❖ 3 计量法 ❖ 4 国际单位制 ❖ 5 标准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