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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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市自来水公司
水源地保护区管理办法
五大连市城市自来水水源地建于距青山镇9.7公里,距双泉乡政府东北620米,北五公路西侧。水源为地上泉水,担负青山镇内 3 人口饮用水和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的供应任务。水质各项指标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为了防止水源地遭到人为的环境破坏,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加强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饮用水源地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及管理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水源地附近不得建设和排放对用水源有毒,有害的污染物。
二、在饮用水的水源地附近划定一定的陆地作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在水源地南北110米,东西110米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为12100平方米,在一级保护区内要植树种草。
三、在一级保护区不得堆放废渣,垃圾粪便,不准修建厕所,水坑,不准从事破坏土层活动。
四、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外,北500米南500米,西至200米,东至北五公路边为二级保护区。
(1)在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不准设置有害化学物品和有毒物品的仓库、加油站。
(2)在附近的农田不准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准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灌溉农田。
(3)在二级保护区内,不准建有污染的工厂和医疗机构。
五、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放牧、养禽类、建墓地。禁止可能污染水源地的旅游和其它活动。禁止设油库、建立基地。禁止建立有对水源污染的工厂。
六、水源地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七、水源地搞好环境卫生。
八、水源地工作人员每年要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合格后持证上岗,不合格的调离水源地。
九、水源地负责人和值班人员要经常检查和巡视水源地所有设施,发现总是及时报告。
十、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立明显公告牌。在水源地属自来水公司管辖范围内设铁栅栏和铁刺线安全维护。
五大连池市自来水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