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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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奉府[2012]37号

【发布部门】80903G002

【发布日期】2012.04.26

【实施日期】2012.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奉府〔2012〕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奉浦、金海社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奉贤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奉贤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社会福利、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以及行政设施等项目。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性资金包括:(一)区,各镇、社区、开发区,政府投资机构的财政性建设资金;

(二)区,各镇、开发区,政府投资机构的融资资金;

(三)其他政府性资金(包括上级政府部门直接投资或补贴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项目安排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服务职能和改善民生,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职责分工

区发展改革委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区财政局、建设交通委、规土局、环保局、国资委、审计局等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区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各个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

第五条发展规划

区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编制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

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经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六条项目储备库

根据经批准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区发展改革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会同相关部门对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储备,纳入储备库的项目方可开展前期工作,进行动态调整。具体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第七条项目预安排计划的编制和下达

每年第三季度,由各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向区发展改革委提交下年度项目计划。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政府资金安排情况,对各部门的项目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研究拟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安排计划,报请区政府审定,由区发展改革委向各有关部门和项目申报单位下达。

第八条计划执行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安排计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在每年年中向区发展改革委

提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安排计划调整的申请,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提出项目预安排计划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

第九条审批类型

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其他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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