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水电经费管理办法9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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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水电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经费管理,节约开支,减少浪费,强化各单位的节水节电观念和成本核算意识,科学合理使用能源和水资源,进一步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用水用电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按照“全面计量,分类管理,指标核定,全额收费”的原则实行水电经费管理。

第三条凡由学校供水供电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水电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的水电管理。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水电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不断完善学校水电经费管理制度;会同后勤管理处核定年度水电经费指标,制订年度水电经费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根据年度水电经费预算下拨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每月及时与后勤集团水电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水电服务中心)对回收水电经费进行结算,负责水电经费的日常核算、年终决算、统计分析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水电服务中心负责全校的表计分户安装工作,按收费单位进行

抄表、计量与收费;负责校办产业、经营部门、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和家属宿舍等水电经费的回收与核算,及时向计划财务处上报水电财务报表,进行水电经费的结算、统计与分析工作;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对水电经费使用及回收情况的检查与监督。

第七条各学院、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水电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并及时与水电服务中心核对水电缴费通知单,按时支付水电费。

第三章管理方式

第八条学校水电经费按照水电使用性质的不同,实行分类管理。

1.学院、党政机关、校区机构、直属单位、学生宿舍、教学大楼、体育场馆、公共场所及公共配套设施等使用的水电经费实行指标化管理,超指标水电费由使用者自付。

2.校办产业、经营部门、经济独立核算的校内单位和家属宿舍以及因各种原因需使用学校水电的校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水电费全额自付,按实际使用量向学校缴纳水电费。

第九条实行指标化管理的单位,水电经费指标由预算水电经费指标和科研水电经费指标两部分组成。预算水电经费指标由学校核定并下达,科研水电经费指标根据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科研经费中按一定比例预提。水电经费指标在计划财务处设立经费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由各责任单位管理使用。

第十条实行指标化管理的单位,水电经费按如下管理方式管理:

(一)学院行政、教学预算水电经费指标下达至各学院,由各学院管理使用,超指标水电费由学院其他经费支付。

(二)党政机关、校区机构、直属单位预算水电经费指标下达至各单位,由各单位管理使用,超指标水电费由各单位自付。

(三)学生宿舍预算水电经费指标统一下达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使用。超指标水电费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向学生收取。

(四)教学大楼用预算水电经费指标下达至大楼物业管理单位,由各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使用。教学大楼预算水电经费指标用于学校正常教学安排的水电费开支,学校正常教学安排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教室均须按收费标准缴纳水电费。

(五)体育场馆预算水电经费指标下达至教育学院,超指标水电费由教育学院自付。

(六)学生活动中心、报告厅、小剧场等公共场所的预算水电经费指标下达至各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负责向使用和承租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水电费并上交水电服务中心。

(七)公共配套设施(如公用水泵房、路灯等)用预算水电经费指标下达至水电服务中心,由水电服务中心管理使用。水电服务中心应科学合理安排设施开启时间,减少公共水电消耗。

第四章指标核定

第十一条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每年核定一次,在年初由计划财务处划拨至各单位水电经费专户。预算水电经费指标遇水电政策性价格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预算水电经费指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对于新组建单位、因事业发展需要或由于表计不准确等原因确需调整预算水电经费指标的,须于每年的10月15日前报经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审定。

第十三条学院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根据学院人均科研及创收情况,按学院实际用量的一定标准分类核定。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校区机构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按各单位在编人数的定量标准核定,原分析测试中心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按单位实际用量的一定标准核定。

第十五条直属单位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按下列方法实行分类核定。

(一)发展联络办公室、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竺可桢学院、档案馆、采购中心等单位的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按各单位在编人数的定量标准核定。

(二)国际教育学院、网络与信息中心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按单位实际用量的一定标准核定。

(三)图书馆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按上年度实际使用数并结合学校的节支目标核定。

(四)根据学校有关经济政策,继续教育学院水电费在业务成本中开支,学校不下达预算水电经费指标。原计算中心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按上年度实际使用数并结合学校的节支目标核定。

(五)出版社、建筑设计院、校医院、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结

算管理中心等企业或企业化管理单位不下达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水电费由各单位自付。

第十六条学生宿舍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根据上年年末学生实际人数参照《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教计[2002]152号)标准核定,全年按10个月计。

第十七条各教学大楼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根据上年度实际使用数并结合学校的节支目标核定。

第十八条体育场馆根据教学安排及向学生免费开放的时间安排,参考上年度实际使用数核定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游泳池实行对外开放和收费制,不再下达预算水电经费指标。

第十九条学生活动中心、报告厅、小剧场等公共场所的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按上一年度实际使用量实行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学校公共配套设施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根据上年度的实际使用数并结合学校的节支目标核定。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预算水电经费指标含楼内中央空调、走廊、卫生间、电梯等水电费。若表计不到位等原因无法准确核定水电用量的,暂不下达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暂不下达预算水电经费指标的单位,科研水电经费指标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五章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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