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院十大精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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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为代表的3件刑事案例、5件民事案例、2件行政案例被评为四川法院首届“十大精品典型案例”。

一、孙伟铭酒驾撞人案

【推荐理由】

统一司法标准促新规出台

近年来,因酒后驾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犯罪案件增多,民众对醉酒驾车肇事要求加大惩处力度的呼声日益高涨。全国各地对醉酒驾车肇事犯罪的法律适用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案二审在综合衡量被告人孙伟铭犯罪情节、伤亡后果、主观恶性及归案后认罪态度的基础上,认为被告人孙伟铭尚不属罪行极其严重必须施予极刑的罪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既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案宣判后,社会各界对二审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案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该案的成功审判推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司法裁判标准。同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件回放】

死刑改判无期怎么来的?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定罪方面,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是量刑方面,是否应当判处死刑。

关于孙伟铭的定罪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所持的主观心态不同。

事实表明,孙伟铭对本次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完全能够预见,虽不是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但完全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未采取任何避免的措施,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规定,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辩护人提出的孙伟铭在犯罪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意见,不能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一种有认识的过失,即应当避免而没有避免。

关于对孙伟铭的量刑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孙伟铭无证、醉酒、超限速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进行危险驾驶,致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但孙伟铭系间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

与驾车撞击车辆、行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其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真诚悔罪,并通过亲属尽其所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及其亲属因此出具了谅解书,依法可从轻处罚。基于以上因素综合衡量,孙伟铭尚不属罪行极其严重必须施予极刑的罪犯。

综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孙伟铭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改判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张德军扭犯罪嫌疑人致死案

【推荐理由】

扭送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充分利用群众路线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手段。公民依法行使该权利时,其“见义勇为”的合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办案法官从案件的证据和事实角度入手,即从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分析入手,基于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认定被告人张德军在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无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据此判决被告人张德军无罪。

同时,张德军“见义勇为”行为与本案死者胡远辉死亡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2004年8月14日下午6时许,本案死者胡远辉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自诉人罗军途经本市成华区圣灯乡人民塘村11组时,顺手扯走一李姓妇女颈上项链后驾车逃走。

当时在现场附近的被告人张德军及村民张宁等群众闻讯后,分别驾车追赶。当胡远辉驾驶的摩托车驶上本市三环路龙潭立交桥后,被告人张德军驾驶奇瑞轿车以时速超过80公里的速度超越胡远辉驾驶的摩托车进行逼堵、碰撞,造成胡远辉摔落桥下当场死亡,自诉人罗军颈椎和左腿腿骨骨折。

事发后,自诉人罗军被送往医院救治,现经鉴定为二级伤残。

三、明伦集团非法侵占国资案

明星电力公司是遂宁市一家资产十分优良的上市公司,该公司拥有近24亿总资产,12亿净资产,年利润近1.2亿元,主营范围是遂宁城区的水、电、气。其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遂宁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明伦集团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收购方案和虚假资产审计报告等方式,签

订股份转让协议,受让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

明伦集团在成为明星电力公司第一大股东后,为达到侵吞该公司财产的目的,修改公司章程,改组董事会、监事会,采取“对外投资”等手段非法占有明星公司资金464900000.00元人民币和10742597.36美元。

该案因涉及国有资产,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央及省市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将该案作为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挂牌督办案件。因案涉诈骗手段新颖而认定其性质争议较大,经多方求证最终达成统一意见。

该案的成功审理,创出了打击此类案件主犯处刑最重、单位犯罪处罚金最多、挽回经济损失最多、查办职务犯罪窝案人数最多、多媒体示证与庭审公诉语速同步最佳、主犯当庭认罪最诚6个记录,受到了省、市两级领导的高度赞赏和社会各界的好评。同时,案件的处理结果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损失,为国家挽回了损失,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四、同一法人控制多家公司逃避债务案

【裁判规则】

存在股权关系交叉、均为同一法人出资设立、由同一自然人担任各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如果法定代表人利用其对于上述多个公司的控制权,随意处置、混淆各个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造成各个公司的人员、财产无法区分的,该多个公司法人实质上构成人格混同。

由此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该多个公司法人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推荐理由】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精髓。但是,现实生活中一些存在股权关系交叉、均为同一法人出资设立、由同一自然人担任各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利用对于多个公司的控制权,无视各公司的独立人格,随意处置、混淆各个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同时又利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

若机械运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势必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违背法人制度设立宗旨。

在现行《公司法》有关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制度对关联公司之间在特殊情形下是否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四川高院通过对《公司法》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精神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创造性作出判决,认为对于多个表面上彼此独立、但实质上人员、财产等无法区分的公司法人,应认定其构成法人人格混同。由此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应由多个公司法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的实体处理所确定的裁判规则弥补了法律漏洞,促进了社会管理创新,有效维护了市场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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