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_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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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告来说,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被告 起诉最为有利,因为: 原告提起诉讼必须具有的条件: a.产品确有缺陷或处于不合理的危险; b.正是由于产品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 造成了损害 疏忽说:要求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存在疏忽,并且是该疏忽导致产品缺陷。 违反担保说:必须基于合同。
二、被告可以提起的抗辩 1、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仅用于对抗以“ 违反担保”为理由起诉的原告。 2、承担疏忽或相对疏忽--用于侵权之诉 承担疏忽是指原告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 有缺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方 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因此,在以 疏忽为依据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 一旦确认原告有“承担疏忽”,原告就不 能向被告要求任何损害赔偿。
艾丝卡拉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1944) 原告艾丝卡拉(Escala)是一位餐馆女 服务员,当她将可口可乐放进冰箱时,其 中的一瓶发生了爆炸,致使原告严重受伤。 原告没有提出被告过失的证据,且被告可 口可乐瓶装公司提供了有关可口可乐瓶子 的制造、检验以及装气的适当性证明 法院判决结果:原告胜诉。理由是:当 制造商将产品投放市场时,明知其产品将 不经检验就会被使用,如果这种产品被证 明具有致人伤害的缺陷,制造商就应承担 绝对责任。
第二节:美国产品责任法
一、产品责任诉讼依据 疏忽说(theory of negligence) 违反担保说(breach of warranty) 严格责任说(strict liability)
1、疏忽说:疏忽原则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 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 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 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 承担责任的原则。 疏忽:行为人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包 括设计上的疏忽、生产过程中的疏忽以及 警示上的疏忽。 缺陷:产品的“缺陷”就是对消费者或 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不具备消费 者有权期待的产品合理的安全性。
四、产品责任法对美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在处理涉外的产品责任争议案件时往往 涉及两个问题: 1、关于管辖权问题,什么是长臂法 美国各州都制订了一些法律用以确定法 院对不居住在美国的被告是否享有对人的 管辖权的标准。这种法律叫“长臂法”。 凡是非居民的被告都要求与该州有某种 “最低程度连接”,该州的法院才能对被 告享有对人的管辖权。
3、严格责任说 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失责任。 按照这种理论,只要产品有缺陷,对使 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而使他们 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 和销售者都应对此负责。 严格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不要求 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在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时,原告无需 承担证明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
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如果某种产品即使正常使用,也难以 完全保证安全,而且权衡利弊,该产品对 社会公众是有益的,是利大于弊的,则制 造或销售这种产品的被告可以要求免除责 任。(药物最为典型)
三、原告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 1、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1)难受与疼 痛(2)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恼(3)收入的 减少和挣钱能力的减弱(4)合理的医疗费 用(5)身体残废。 2、财产损失的赔偿:通常包括替换受损坏的 财产或修复受损财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商业上损害赔偿:有缺陷的产品价值与完 好、合格的产品的价值(合同价金)之间 的差价。 4、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第四节: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3年10月通过 了一项《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该公约于1978年10月1日生效。 1、产品: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 2、损害:对人身的伤害或对财产的损害以 及经济损失 3、责任主体:制造商、供应者、产品储备 或销售等整个商业环节中的有关人员。
4、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原告由于非 正常地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使自 己受到损害,被告可以以此为理由提出抗 辩,要求免除责任。 5、擅自改动产品 如果原告对产品或其中部分零部件擅 自加以变动或改装,从而改变了该产品的 状态或条件,致使自己遭受损害,被告就 可以以原告擅自改变产品的状态或条件为 理由提出抗辩,要求免除责任。
相对疏忽是指尽管原告方面也有一定的 疏忽,但是法院只是按原告的疏忽在引起 损害中所占的比重,相对减少其索赔的金 额,而不是象承担疏忽那样使原告不能向 被告请求任何损害赔偿。 3、自担风险 所谓自担风险是指;1、原告已经知道 产品有缺陷或带有危险性;2、尽管如此原 告也甘愿将自己置于这种危险或风险的境 地;3、由于原告甘愿冒风险而使自己受到 损害。
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概述 美国产品责任法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 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 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 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适用原则
适用损害发生地法律 对原告最为有利的法律
第三节: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于1985年通过的 《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的 主要内容: 1、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 2、生产者的定义 3、关于产品的定义:可移动的产品,担不 包括初级农产品和戏博用品。 4、关于缺陷的定义:产品不能提供一般消 费者有权期望得到的安全。
4、公约对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的规定 1)适用侵害地国家的法律 2)适用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3)被请求承担责任人国当前没有统一的产品责任法,有关 产品责任的法律规范分散在《民法通则》、 《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 《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
三、产品责任法的性质
产品责任法属于社会经济立法范畴,各 项规定原则都具有强制性。
四、产品责任法的调整对象
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基 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 的责任。
五、产品责任法与买卖法的关系 产品责任法:保护消费者的权力,属于 社会经济立法范畴。不要求双方有合同关 系。 买卖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调整卖 方和买方之间基于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权利 义务关系,要求双方之间必须有合同关系。
原告如果要以疏忽说提起诉讼,需要证明: 1)被告存在疏忽 2)由于被告的疏忽导致产品存在缺陷 3)由于产品的缺陷导致原告的损失。 但是原告不限于买方,即原告与被告之 间不一定有合同关系。
美国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 别克汽车公司(Buick Motor Co.)将 汽车交经销商经销,经销商将其中一辆汽 车卖给原告麦克弗森(MacPerson)。原 告在驾驶该车时,汽车的轮胎发生了爆炸, 致使原告受伤。为此,原告起诉被告-别 克汽车公司。被告称汽车轮胎是由另外一 家公司提供的,因此被告认为不应该承担 责任。
2、违反担保说: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缺陷或瑕 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如果 原告由于产品有缺陷而遭受损失,他可以以违反 担保为由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这种诉讼是根据合同提起的诉讼,故要求原 告被告之间有合同关系。即原告只能是买方,被 告只能是卖方。但现代商法倾向于从纵深两个方 面给予延伸。 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毋需证 明被告有疏忽,只要产品有缺陷,就可以要求被 告赔偿其损失。
5、关于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人 身伤害和死亡。不超过500欧元的损害不予 考虑。 6、对产品责任的抗辩 (1)无罪责 (2)时效-10年 (3)赔偿的最高额-7000万欧元
1)该生产者并没有把该产品投入市场 2)引起损害的缺陷在生产者把产品投入市场 的时候并不存在 3)生产者制造该产品并非用于经济目的的销 售或经销 4)该缺陷是由于遵守公共当局发布的有关产 品的强制性规章而引起的 5)按照生产者将产品投入市场时的科技知识 水平,该缺陷不可能被发现 6)零件的制造者如能证明该缺陷不是零件本 身的缺陷,也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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