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轻伤害案件处理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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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轻伤害案件处理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轻伤害案件是一种多发性的犯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很高的比例,法律对此类案件的诉讼程序规定也比较特殊,既可以公诉也可自诉。同时轻伤害案件也是群众对司法机关执法问题上访投诉比例较高的案件。所以在目前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和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社会背景下,研究和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是一个现实而重要的课题。今年7月份,白河县人大法工委对白河县公、检、法和部分律师及轻伤害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了专题走访调查,并对白河县公安机关和法院2007年以来轻伤害案件处理的情况进行了收集、整理和分析。现就如何建立完善轻伤害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提供一点粗浅想法,供参考。

一、目前白河县对轻伤害案件处理的基本情况

1、公安机关处理情况。2007年至2010年6月,白河县公安机关有记载的轻伤害案件为90件,经调解而终结案件10件,占轻伤害案件的10%;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80件,占轻伤害案件的90%。近三年来没有一件轻伤害案件通过公诉程序处理的。

2、人民法院处理情况。2007年至2010年6月,白河县人民法院共受理轻伤害自诉案件91件,因证据不足或被告人下落不明法院不予立案的51件,占轻伤害案件数的57%;立案40件占43%;调解结案25件占轻伤害案件立案数的63%;有罪判决4件占10%;无罪判决6件占15%;未结5件(均系2006年以前中止的案件)。

二、目前轻伤害案件的主要特点

2007年至2010年6月白河县法院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22件,其中自诉轻伤害案件91件,占刑事案件的41%,在各类刑事案件中比例最高(其中2007年白河县法院轻伤害案件

占刑事案件比高达63%之多)。同时白河县法院受理的伤害案件中95%以上的为轻伤害案件。通过对近三年来白河县法院审理的轻伤害案分析看,轻伤害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突发性。轻伤害案件绝大部分为激情犯罪,犯罪嫌疑人一般没有预谋,往往因一时冲动情绪失控导致伤害后果。二是易发性。案发的原因多由小事引起,或是因年青人之间喜欢争强好胜,发生口角;或是邻里关系不和;或是债务纠纷;或因酒后失态;或因争夺土地柴扒界畔等利益冲突处理不当引起矛盾激化而导致伤害后果。三是多数案件中,当事人双方都有一定过错,还有的是被害人故意挑衅或被害人有错在先。四是大多发生在邻里、同事、朋友、同村同组人之间,相当部分邻里之间因“琐事”发生争吵、抓扯后激化矛盾而发生。据统计,白河县8 5%的轻伤害案件发生在同村或同组之间。五是大多数案件对被害人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由于多数发生在同村熟人之间,案发后的矛盾主要集中在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上。

三、目前轻伤害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带来的消极影响

2007年以来,白河县轻伤害案件100%为自诉,57%的案件又因证据不足或被告人下落不明法院不予立案。通过以上数据显示,白河县轻伤害案件一半以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同时侵害人也得不到法律制裁,长期下去,将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其问题及原因如下:

1、被害人告状难。轻伤害案件是轻微刑事案件。白河县此类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首先作为治安案件立案调查,在调查中若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公安机关就直接告知被害人到法院自诉,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不作刑事立案,一般也不会作出治安处罚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调查就会到此为止,该案就此结案归档。被害人起诉到法院后,经法院审查,如果证据不足或被告人下落不明法院不予立案。于是这类案件就会出现公安机关不管,人民法院也不管的“两不管”局面。这种情况使被害人十分无奈,非常茫然,不知所措。其原因是公安、法院

两家对轻伤害案件的立案管辖问题及是否“证据不足”认识上不统一造成的。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央六部委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第4条中明确指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对于这类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从法律适用上看,轻伤害案件,并不都是自诉案件,可以适用自诉程序,也可以适用公诉程序,主要是被害人追诉权选择的问题。也就是说,对于轻伤害案件审判、侦查两机关均可受理。同时规定轻伤害案件自诉程序必须满足“有证据证明”和“轻微”两个要件,否则就不符合自诉案件的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对立案管辖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规定认识不同,造成公安、法院两部门对部分轻伤害案件“两不管”的局面。如白河县仓上镇熊某诉陈某轻伤害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作了有关调查工作,当发现熊某伤情鉴定为轻伤时,公安机关告知熊某到法院提起自诉。熊某起诉后,法院调取公安机关该案调查材料,经审查,被告人陈某犯罪证据不足,法院要求熊某撤诉未果,随裁定驳回起诉。熊某不服上诉安康中院,安康中院维持原裁定,熊某又到安康中院申诉,被安康中院驳回,熊某再向省高院申诉。一个普通的轻伤害案件,被害人经过向公安机关控告→基层法院起诉→中级法院上诉→中级法院申诉→省法院再申诉,就是一直进入不了执法机关的实质性处理程序,熊某在不知如何维权的情况下,便选择到市、省有关部门上访。

2、被害人举证难。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依据。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主要由公诉机关承担,实际上主要由公安机关在侦查中搜集固定的。而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为完全由自诉人自己承担。大量自诉案件被害人向法院提供的仅仅是一纸诉状,一份鉴定,没有其他证据,自行举证很困难。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受害人证据意识淡薄和收集证据能力

的先天不足,导致举证难。因为轻伤害案件突发性较强,且多发生于亲友、邻里、同村组人之间,矛盾纠纷也多由生活琐事引起,证人或出于乡邻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的感情顾忌,或出于害怕遭到打击报复,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遇到被害人向其收集有关证据或者要求其提供证言时,往往以“没看见,没看清楚”等借口敷衍。有的被害人即使收集到几份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但也多因存在证据瑕疵或相互矛盾而不能被法院采信。加之被害人一般证据意识淡薄,案件发生后一般不注意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往往在收集证据时已时过境迁,证据灭失,大量案件都说明被害人除司法鉴定容易获取之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特别是证人证言,被害人均难以收集。另一方面,目前法院审理轻伤害自诉案件主要依靠公安机关收集的有关调查笔录等证据,由于有的案件公安机关取证不及时,不规范,不严谨,错过调查时机,从而导致证据不充分,造成法院认定事实难的困境。不少基层公安干警对打架斗殴出警不够重视,案发后一般先让被害人治病,对现场不及时勘查,不认真调查证人固定证据,取证面窄,矛盾未排除,待被害人伤愈后鉴定为轻伤时,因时过境迁,有的证据灭失,有的发生串供、串证,导致收集证据困难。

3、轻伤害案件自诉、公诉转换不畅。依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对轻伤害案件的办理采取公诉和自诉并行的“双轨”制运行方式。但在实践中,白河县公安机关对被害人控告的伤害案件,一经发现为轻伤害,不管被害人是否有证据证明,不管被告人是否逃匿或隐藏,均要求被害人到法院自诉。被害人到法院提起自诉,因证据不足或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法院一般采取说服被害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对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也没有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据统计,近三年来白河县法院没有向公安机关移送一件因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公诉、自诉转换不畅也是造成受害人维权难的一个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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