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促进城镇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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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促进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就业一次性补贴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杭劳社就[2009]253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09.17
【实施日期】200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促进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
就业一次性补贴办法》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9]253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杭州市区促进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就业一次性补贴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杭州市区促进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就业一次性补贴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精神,进一步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的就业渠道,提升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的就业、创业能力,切实促进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就业,规范一次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以及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使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对持有市双拥办颁发的《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和市、区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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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2.22•【字号】浙人社发〔2011〕38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84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对我省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力度,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我省现有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300元,并按职级适当上浮。
调整后,按职级每月各项补贴(生活补贴、医疗补贴)标准为: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下同)1530元,原副师职职务1420元,原正团职职务1310元,原副团职职务1210元,原营职职务1110元,原连排职职务1030元。
上述人员中凡1953年底前入伍的,每月再增加100玩,加上浙人社发〔2010〕21号规定的100元,累计每月增加200元。
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的范围对象、经费渠道、发放办法等仍按浙人军〔2005〕7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调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从2012年1月起执行。
适当提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军转干部的关心。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通知精神,及时兑现到位。
同时,要认真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其正确认识党和政府的特殊关怀,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杭劳社险[2011]35号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厂级领导生活补贴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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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厂级领导生活补贴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企业退休厂级领导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企业退休厂级领导生活补贴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对象按杭劳社险[2004]310文件规定享受企业退休厂级领导生活补贴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l 、按杭劳社险[2004]24号文件规定享受企业退休厂级领导生活补贴的人员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原任副市( 地) 级企业正职的,每人每月540元;原任副市(地)级企业副职及县(处)级企业正职的,每人每月480元;原任县(处)级企业副职及党委建制正职的,每人每月420元;原任党委建制企业副职及党总支正职的,每人每月390元;原任党总支企业副职的,每人每月360元;原任党支部、联合支部建制企业正、副职的,每人每月300元。
2 、按杭劳社险[2004]310文件扩大范围享受企业退休厂级领导生活补贴的人员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原任副市(地)级企业正职的,每人每月270元;原任副市(地)级企业副职及县(处)级企业正职的,每人每月240元:原任县(处)级企业副职及党委建制正职的,每人每月210元;原任党委建制企业副职及党总支正职的,每人每月195元:原任党总支企业副职的,每人每月180元;原任党支部、联合支部建制企业正、副职的,每人每月150元。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市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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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办理提前退休问题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杭人[2001]417号、杭劳社险[2001]8号、杭财社[2001]831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1.12.25
【实施日期】2001.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
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办理提前退休问题的实施意见
(杭劳社险[2001]8号、杭人[2001]417号、
杭财社[2001]831号2001年12月25日)
为了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若干政策的意见》(杭政(2001)1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属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若干意见》(杭政发(2001)167号文件)规定,加快事业单位和文化系统事业单位的改革步伐,促进事业单位的体制创新,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属事业单位改制,提前退休人员社会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审批程序。
各职能。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下35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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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下3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5.09•【字号】杭人社提〔2019〕53号•【施行日期】2019.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下35号建议的答复杭人社提〔2019〕53号《关于企退文娱专项资金、退管小组活动费用调整使用的建议》(下35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开展企业退休人员文娱健身活动,是为了丰富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推动实现退休人员“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老有善养”。
自2004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包括文娱健身活动经费和自管小组活动经费在内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保障政策。
截至2018年底,主城区移交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达58.4万人。
2018年,市、区和街道各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方式,开展活动逾千场次,参与人数达40万人次,受到了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欢迎和好评,打造出了杭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活动品牌和退管工作特色。
为加强经费管理,我市制定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退休人员服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的意见》(杭劳社退管〔2010〕1号)和《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业务事项的通知》(杭企退管〔2013〕24号)。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退休人员服务活动经费应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统筹安排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服务活动经费的性质和用途;活动开展应以“小型、多样、就近、安全”为原则,通过整合社会资源、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开展适合各类人群参加、形式多样的文娱健身活动,可用活动经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文件明确,对不参加活动的退休人员,视作自动放弃;对因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生病卧床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的,街道社区应上门探望。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b2fed27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db.png)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厅•【公布日期】1996.05.02•【字号】浙劳险〔1996〕87号•【施行日期】1996.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的通知浙劳险〔1996〕87号、〔1996〕财工26号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根据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6〕55号、〔1996〕财社15号)中关于“1996年1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金参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增发离休金的水平予以调整”的规定,依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5〕32号)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执行国发〔1995〕32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退〔1996〕37号、〔1996〕财行17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企业中1995年12月31日以前离休的干部,从1995年10月起适当提高离休。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离休干部按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金。
现职务工资标准已达到同职务在职人员职务所对应工资标准最高档的人员,按最高一档工资标准与前一档工资标准之间的档差增加离休金。
二、按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提高享受厅局级和处(县)级待遇的企业离休干部,可分别按副厅级和副处(县)级职务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金。
三、按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增资额低于25元的,可按每月25元增加离休金;高于25元,高出部分从1996年1月起冲销按浙劳险〔1996〕55号文件规定进行“套改”后保留的离休金金额。
四、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每月25元的标准增加退休金。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9f573b6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02.png)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厅•【公布日期】1997.12.22•【字号】浙劳险〔1997〕323号、〔1997〕财社111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通知浙劳险〔1997〕323号、〔1997〕财社111号各市、地、县(区)劳动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温州、余杭市社保局,省级各单位:日前,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浙人退(1997)243号、(1997)财行144号),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浙劳险(1996)55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参照机关的办法给企业离休人员适当增加离休金。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1997年1月1日起,对199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按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金。
现职务工资标准已达到同职务在职人员职务所对应工资标准最高档的人员,按最高一档工资标准与前一档工资标准之间的档差增加离休金;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低于25元的,可按每月25元增加离休金。
离休时没有职务的人员,按每月25元增加离休金。
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提高享受厅局级和处(县)级待遇的企业离休人员,可分别按副厅局级和副处(县)级职务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金。
二、对1997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从1997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离休金。
三、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参照没有职务的离休人员增资办法增加退休金。
四、符合享受每年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将这次增加的离退休金,作为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主城区基本养老金有关数据的通知-杭人社发[2014]250号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主城区基本养老金有关数据的通知-杭人社发[2014]2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c216e98b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ac.png)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主城区基本养老金有关数据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主城区基本养老金有关数据的通知(杭人社发[2014]250号)各区人力社保局,杭州市社保局:现将杭州市主城区基本养老金有关数据公布如下:1、2013年12月,杭州主城区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为 2146.42 元/月。
2、2014年3月,杭州主城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调整额度为 272.74 元。
3、2014年4月,杭州主城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为 2373.87 元。
4、2014年4月,杭州主城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与参加事业单位退休费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平均退休费加权平均水平为 2415.81 元/月。
5、2014年4月,杭州主城区企业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与参加事业单位退休费统筹的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平均退职费加权平均水平为 1888.56 元/月。
6、2014年度杭州主城区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为 1287.9 元/月。
7、2014年度杭州主城区征地农转非一次性缴费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为 901.6 元/月。
杭州主城区企业退休(退职)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上述第4、5项标准予以补足。
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规定,按上述第3项标准予以补足。
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不含退职人员),按浙人社发〔2014〕45号文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上述第3项标准予以补足。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9f5d9f7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84.png)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09.21•【字号】杭劳社退[2005]199号、杭财社[2005]753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标准的通知(杭劳社退[2005]199号杭财社[2005]753号2005年9月21日)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在现有基础上增加100元。
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服务经费标准,从2005年起,由原年人均130元调整为230元。
二、服务经费调整后,用于企业退休人员下列项目支出:1、节日慰问费,由原每人每年70元调整为150元。
其中春节慰问为100元,中秋节慰问为50元。
2、大病住院探望费调整为年人均15元。
3、花圈费和孤寡老人丧事料理费调整为年人均10元。
4、困难补助费调整为年人均15元。
5、文娱健身活动费调整为年人均40元。
三、经费来源。
已移交街道(乡镇)、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其服务经费按移交前所属企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尚未办理移交街道、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其服务经费在企业办理移交时,由企业和同级财政各负担50%。
个体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服务经费,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杭州市区基本养老金有关数据的通知(2011)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杭州市区基本养老金有关数据的通知(2011)](https://img.taocdn.com/s3/m/e8d668072af90242a995e506.png)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杭州市区基本养老金有关
数据的通知(2011)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杭劳社险[2011]87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03.23
【实施日期】2011.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杭州市区基本养老金有关数据的通知
(杭劳社险[2011]87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杭州市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基本养老金有关数据公布如下:
1、2010年12月,杭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为1665.46元。
2、2011年1月,杭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调整额度为174.31元。
1 / 1。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劳动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杭劳社法[2010]225号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劳动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杭劳社法[2010]2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8eef3507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cc.png)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劳动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劳动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杭劳社法[2010]225号)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我局对本局制发的2007年12月清理后公布继续执行的14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111件,予以废止的28件,宣布失效的8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 1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1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清理意见一、就业再就业1关于进一步简化用人单位招用人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计[2001]87号继续有效2关于杭州市区办理失业登记期限的通知杭劳就[2001]174号继续有效3杭州市劳动局、杭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劳就[2000]211号杭档发[2000]68号继续有效4关于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录用备案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有效5关于印发《杭州市失业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3]263号继续有效6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加强职业介绍补助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杭劳社就[2003]232号继续有效7关于杭州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失业保险和促进就业实施办法杭劳社就[2003]200号继续有效8关于统筹地区以外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就[2004]130号继续有效9关于印发《杭州市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有效10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4050”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40号继续有效11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43号杭财社[2006]633号继续有效12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97号杭财社[2006]960号继续有效1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劳动力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243号杭财社[2006]1021号继续有效14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190号继续有效15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15号继续有效16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14号继续有效17关于印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申领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0号继续有效18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1号继续有效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2号继续有效20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促进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就业一次性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3号继续有效21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4号继续有效22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吸纳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5号继续有效23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建站补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67号杭财社[2009]962号继续有效24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75号杭财社[2009]936号继续有效25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80号杭财社[2009]963号继续有效26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失业人员创业园建设意见(试行》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29号杭财社[2009]989号继续有效27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91号杭财社[2009]988号继续有效28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有关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81号杭财社[2009]964号继续有效二、劳动工资29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在中专、技校学习期间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的通知杭劳薪[1993]54号继续有效三、基本养老保险30关于固定职工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的通知杭劳险[1994]60号继续有效31关于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女职工按现岗位条件退休的通知杭劳险[1997]207号继续有效32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审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杭劳险[1997]149号继续有效33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劳险[1997]154号继续有效3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杭劳险[1998]135号继续有效35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城迁子女工龄问题的通知杭劳险[1998]168号继续有效36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杭劳险[1999]105号继续有效37杭州市本级企业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杭劳险[1999]136号继续有效38关于下岗职工办理“协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险[1999]297号继续有效39关于科研院所转为企业后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杭劳险[2001]027号继续有效40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办理提前退休问题的实施意见杭劳社险[2001]8号继续有效41关于参加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通知杭劳社险[2001]25号继续有效42关于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个人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办法杭劳社险[2002]46号继续有效43关于“协缴”人员变更协缴期限后有关社会保险费清算问题的处理意见杭劳社险[2002]170号继续有效44关于部分省(部)属企业参加杭州市区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险[2002]178号继续有效45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实施意见杭劳社险[2002]241号继续有效46关于对列入供养对象的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提高生活费标准的意见杭劳社险[2003]22号继续有效47杭州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杭劳社险[2003] 150号继续有效48关于部分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杭劳社险[2003] 172号继续有效49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社会保障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杭劳社险[2003] 259号继续有效50关于明确对企业部分原担任厂级领导职务的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杭劳社险[2004]24号继续有效51关于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意见杭劳社险[2004]193号继续有效52关于杭州市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实行脱钩改制后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杭劳社险[2004]302号继续有效53杭州市区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杭劳社险[2005]19号继续有效54关于杭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杭劳社险 [2005]22号继续有效55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杭劳社险[2005]292号继续有效56关于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劳社险[2006] 214号继续有效四、基本医疗保险57关于杭州市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自制制剂的通知杭劳医[2001]203号继续有效58市劳动局、商业银行《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西湖-医疗保险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医[2001]182号继续有效59市劳动保障局、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2]53号继续有效60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2]109号继续有效61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经费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2]157号继续有效62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杭劳社医[2002]264号继续有效63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报销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33号继续有效64市劳动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关于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125号继续有效65关于在杭的省部属(行业)企业职工协议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133号继续有效66市劳动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190号继续有效67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市本级离休干部有关医疗待遇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192号继续有效68市劳动保障局、老干部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杭州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试行)杭劳社医[2003]222号继续有效69关于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造口袋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257号继续有效70关于户籍在萧山余杭区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3号继续有效71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9号继续有效72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10号继续有效73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11号继续有效74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119号继续有效75市劳动保障局、老干部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杭州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275号继续有效76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281号继续有效77市劳动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291号继续有效78关于停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的通知杭劳社医[2005]89号继续有效79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透析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5]267号继续有效80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适当调整杭州市市级单位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杭劳社医[2006]175号继续有效81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杭劳社医[2006]177号继续有效82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试行办法>杭劳社医[2008]5号继续有效五、职业技能培训83关于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实施办法杭劳社培[2003]276号继续有效84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杭劳社培[2004]20号继续有效85关于印发《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杭劳社培[2004]21号继续有效86关于印发《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杭劳社培[2006]162号继续有效87关于印发《杭州市技师社会化考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培[2003]169号继续有效88关于印发《杭州市技师考评操作规程》的通知杭劳社培[2004]96号继续有效89关于开展政府补贴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的通知杭劳社培[2005]222号继续有效90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培[2009]197号、杭财社[2009]707号继续有效91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培[2009]205号继续有效92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劳社培[2009]230号杭财政[2009]861号继续有效93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2008年版)杭劳社培[2008]235号杭财社[2008]885号继续有效94杭州市大学生实训机构认定和证书核发暂行规定杭劳社培[2008]179号继续有效六、工伤保险95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险[1998]150号继续有效96关于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杭劳险[1998]166号继续有效97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劳险[2000]177号杭财社[2000]585号继续有效98关于贯彻执行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杭劳险[2001]95号继续有效99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卫生局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区工伤保险行业差别浮动费率实施办法》杭劳社工伤[2004]183号继续有效100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工伤[2005]192号继续有效101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杭劳社工伤[2006]265号继续有效102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职工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杭劳社工伤[2006]290号继续有效103关于杭州市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劳社工伤[2008]26号继续有效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104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及生活补贴管理办法杭劳社险〔2004〕136号杭财社〔2004〕443号继续有效105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管理办法杭劳社险〔2004〕137号继续有效106关于建立健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设置及经费安排的意见杭劳社险〔2004〕138号杭编办〔2004〕55号杭财社〔2004〕441号继续有效107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部分统筹外项目费用实行代发管理办法杭劳社险〔2004〕139号杭财社〔2004〕442号继续有效八、劳动监察108关于印发<杭州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监[2007]320号继续有效109关于印发《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劳社法[2009]258号继续有效110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杭劳社法[2009]348号继续有效九、信息管理111关于印发《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单位、个人基本信息管理办法》杭劳社信息[2009]235号继续有效附件2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清理意见一、就业再就业1关于领取蓝本户口来杭人员有关就业问题的通知杭劳计[1999]92号废止2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非正规组织就业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杭劳计[2000]190号废止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局关于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非正规组织就业和促进就业弱势人员再就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杭劳社就[2002]143号废止4关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事特殊行业前置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就[2002]200号废止5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车车主和三轮车车工就业安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就[2004]316号废止6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32号废止7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贸易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市信息化办公室、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教育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市总工会、共青团杭州市委、市妇女联合会、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38号废止8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39号废止9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关于印发《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有关补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201号废止10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训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233号杭人[2006]340号杭财社[2006]991号废止11关于杭州市就业再就业政策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杭劳社就[2006]234号废止二、劳动工资12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杭劳社薪[2006]108号废止三、工伤保险13市总工会、劳动局、财税局关于全民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病故后遗属抚恤、生活补助的暂行规定杭劳薪[85]77号废止14市劳动局、财税局、总工会关于对《关于全民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病故后遗属抚恤、生活补助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杭劳薪[86]113号废止15市劳动局、总工会、财税局关于对《关于全民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病故后遗属抚恤、生活补助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具体问题的答复杭劳薪[86]150号废止四、基本养老保险16关于实施《杭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办法》中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杭劳险[1996]120号废止17关于对企业部分曾担任过厂级领导职务的退休职工给予适当生活补贴的通知杭劳险[1997]210号废止18关于确定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退休日期的通知杭劳险[1997]208号废止19关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劳险[2000]020号废止20关于杭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的通知杭劳险[2000]112号废止21关于做好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增加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险[2002]100号废止22关于对企业部分曾担任过厂级领导职务的退休职工给予适当生活补贴的补充通知杭劳社险[2002]141号废止五、基本医疗保险23关于《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300号废止24关于《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319号废止25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311号废止26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结算方式的通知杭劳社医[2005]133号废止27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杭劳社医[2006]65号废止28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6]296号废止附件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清理结果一、基本医疗保险1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杭劳社医[2002]21号宣布失效2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办理提前退休问题的补充意见杭劳社医[2002]219号宣布失效3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292号宣布失效4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杭劳社医[2005]299号宣布失效二、职业技能培训5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劳社培[2006]146号杭财社[2006]621号宣布失效6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进城务工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杭劳社培[2006]213号宣布失效7关于规范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培[2008]73号宣布失效8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培训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报拨付办法杭劳社培[2008]216号杭财社[2008]830号宣布失效——结束——。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杭州市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杭州市](https://img.taocdn.com/s3/m/3bf77de0aa00b52acfc7ca65.png)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劳社险[2009]48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2.25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杭劳社险[2009]48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负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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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https://img.taocdn.com/s3/m/57ecde3dff00bed5b9f31d5b.png)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
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杭人社发[2011]199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10.28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
(杭人社发[2011]199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2005]38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 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 [2011]146 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确保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合理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杭州市区基本养老金有关数据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杭州市区基本养老金有关数据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a054201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a8.png)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杭州市区基本养老金有关数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10.26•【字号】杭劳社险[2007]251号•【施行日期】200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杭州市区基本养老金有关数据的通知(杭劳社险[2007]251号)各区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基本养老金有关数据公布如下:一、2007年杭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为129.52元。
二、2007年6月底杭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为1117.37元(含物价补贴35元)。
三、2006年底杭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为1078.19元。
四、2006年杭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的平均基本养老金与参加事业单位退休费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平均退休金加权平均水平为1097.86元。
五、2006年杭州市区企业退职人员的平均基本养老金与参加事业单位退休费统筹的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平均退休金加权平均水平为870.66元。
2006年底前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照浙劳社老〔2007〕132号文件增加伤残津贴如低于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第一项标准予以补足。
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不含退职人员),按浙劳社老〔2007〕132号文件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第二项标准的(含物价补贴),按照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2006年杭州市区企业退休(职)军转干部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上述四、五两项标准的,继续按《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工作的实施意见》(杭人〔2004〕203号)规定,予以补足。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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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服务业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赡养抚养收养服务【发文字号】杭民发[2015]317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5.11.19【实施日期】2015.1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服务业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民发〔2015〕317号)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人社局,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精神,做好养老服务业资金补助工作,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将《杭州市养老服务业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2015年11月19日杭州市养老服务业财政补助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精神,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为老年人提供质量高、服务优、覆盖广的养老服务,经认真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补助原则(一)发挥市场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
(二)强化财力保障,多渠道筹集养老服务资金。
加大各级财政对社会养老服务业建设的投入力度。
各地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各级财政应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拓宽养老服务资金渠道,积极支持引导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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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厅•【公布日期】1999.09.13•【字号】浙劳险〔1999〕 230号浙财社〔1999〕 68号•【施行日期】1999.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浙劳险〔1999〕230号浙财社〔1999〕68号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温州、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省级各单位,各行业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9〕223号)精神,现就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对1999年6月30日前离休的人员和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的增资办法提高养老金。
具体办法为:基础工资增加70元;级别工资按照同一级别新老标准的差额增加(级别工资新老标准及其差额附表于后)。
如按上述办法增加的养老金低于120元的,按120元标准增加。
例如,某企业正处级离休干部增加养老金前,级别工资为7级228元,这次机关工作人员级别工资7级从228元调整到350元,基础工资增加70元。
因此,该离休干部这次每月可增加养老金192元〔(350-228)+70 〕。
离休时没有职务的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月按120元标准增加养老金。
二、符合享受每年增发l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今年起可将这次增加的养老金,计入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三、为切实保障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养老金所需的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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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
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3.03.07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单位: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6〕5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参照机关的办法给企业离休人员调整离休金。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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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企业退
休人员服务经费标准的通知
【文 件 号】杭劳社退[2005]199号、杭财社[2005]753号
【颁布部门】杭州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5-09-21
【实施时间】2005-01-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在现有基础上增加100元。
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经费标准,从2005年起,由原年人均130元调整为230元。
二、服务经费调整后,用于企业退休人员下列项目支出:
1、节日慰问费,由原每人每年70元调整为150元。
其中春节慰问为100元
,中秋节慰问为50元。
2、大病住院探望费调整为年人均15元。
3、花圈费和孤寡老人丧事料理费调整为年人均10元。
4、困难补助费调整为年人均15元。
5、文娱健身活动费调整为年人均40元。
三、经费来源。
已移交街道(乡镇)、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其服务经费按移交前所属企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尚未办理移交街道、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其服务经费在企业办理移交时,由企业和同级财政各负担50%。
个体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服务经费,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