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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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医学部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科学、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医学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医学部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生资助中心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医学部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北京大学医学部勤工助学活动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科学发展,助学成才”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由教育处学生资助中心及相关单位组织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医学部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教育处学生资助中心同意的情况下,聘用医学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由用人单位支付薪酬。
第六条学生私自在医学部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医学部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医学部相关部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负责审核本学院(部)开展勤工助学的情况。
第九条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相关单位职责
第十条学生资助中心职责:
1、在学生勤工助学服务的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2、结合医学部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医学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3、在医学部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配合医学部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医学部勤工助学岗位的薪酬标准,并负责薪酬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4、协调医学部内各单位做好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工作。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协调相关单位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
6、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岗位,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接洽并鉴定合法的校外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创造条件。
7、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努力保障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并获得合理的报酬。
8、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违反校规校纪或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勤工助学岗位,问题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9、统计医学部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情况,凡在课余时间参与勤工助学劳动并通过学生资助中心申报获得薪酬的学生(如学生助理等),都在统计之列。
10、对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岗位适应能力评估,向学生推荐最适合其能力和素质的勤工助学岗位。
11、实施本办法以外的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
12、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直接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职责:
1、学生工作部做好学生助理管理工作。
2、计划财务处协助做好勤工助学酬金发放工作。
3、医学部各单位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的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4、各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学生资助中心,做好本部门勤工助学相关管理工作。建立勤工助学联系人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勤工助学相关工作。
5、各用人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有损大学生形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违背社会公德、影响学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等方面的劳动。
第十二条各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机构职责:
1、充分发掘内、外部资源,积极开辟勤工助学渠道。
2、全面掌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情况,切实做好学生勤工助学安全教育工作。
3、根据学生学习生活情况,认真做好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部)积极配合学生资助中心做好其他必要工作。
第四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1、自愿申请参加医学部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2、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3、要求学生资助中心协调解决在医学部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医学部和所在学院(部)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按时认真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学部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医学部声誉。
第五章勤工助学岗位性质、岗位类型、岗位设置及薪酬标准
第十六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具有扶困性质的勤工助学活动和具有人才培养性质的学生助理岗位。
1、具有扶困性质的勤工助学活动主要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学生可以申报。
2、具有人才培养性质的学生助理岗位面向医学部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此岗位聘用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岗位设置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等为主。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第十八条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在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和临时岗位时,应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报送教育处学生资助中心批准后方可设岗。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原则上保证60%以上提供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个学生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确保有更多的勤工助学岗位提供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一条具有扶困性质的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助理岗位及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视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各用人单位要及时报送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统计情况(需附酬金表),不得无偿使用学生,不得克扣勤工助学酬金,不得拖延发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