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建设长效管护的管理办法

美丽乡村建设长效管护的管理办法
美丽乡村建设长效管护的管理办法

**乡**村美丽乡村建设

长效管护的管理办法

为巩固我乡**村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成果,确保运行常态化,发挥示范效应和经营效益,结合乡**村实际,特制定《**乡**村美丽乡村建设长效管护的管理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

围绕“生态宜居、文明和谐”的要求,以促进环卫长效保洁、设施持续利用、生态环境优良和乡风文明和谐为工作重心,通过建立常态化机制,实现把**村打造成为和谐美丽示范村的目标。

二、内容及标准

(一)设施管护

1、垃圾收集点、垃圾桶无破损、环卫车辆能正常运行。

2、保持公厕墙体完整,水流通畅,干净卫生,并全年开放使用。

3、室外活动场地配套设施破损及时修复,确保正常使用。

4、路灯做好日常检修工作,确保设施完好,使用正常。

5、保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损坏及时维修。

6、保持村庄道路路况良好,路面整洁,排水通畅。

7、保持文化墙完好,内容及时进行更新。

8、确保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安全,正常使用。

(二)绿化养护

1、保持绿化品种科学合理。

2、做好中耕除草,修剪整枝,对坏死绿化及时补栽,保持绿化整齐美观。

3、做好治虫防病,浇水施肥,确保绿化长势良好。

(三)环境保护

1、村庄内无杂草、无污物、无垃圾,居民庭院、室内保持干净。

2、村庄内无乱搭乱建、私拉乱接等现象,各种杂物堆放整齐。

3、家畜、家禽集中圈养,

三、管护方式

(一)群众自管

充分发挥村民小组等群众自发性组织的自治自管作用,以“门前三包”为基础,以户为单位划分公共卫生责任区和设施设备管护责任点,树立管护责任标牌,做到户户有责、人人参与、相互监督、相互提醒、相互促进、和谐管护。

(二)专人管护

由村委会指导,村民小组实施,每个组根据人口规模,确定1-2名本村适合环卫工作的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内容,落实管护责任。

四、资金保障

(一)村民自筹

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基础上,可由村民小组向农户收取管护费用,各小组收取标准由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管护经费由村民小组保管,专款专用,定期向村民公示公开。

(二)社会捐助

鼓励和引导联建单位、重点企业、成功爱心人士等各种社会力量出资、出力支持美好乡村长效管护,倡导采取志愿者、义工等形式开展村庄环境长效自我管理,有效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护效率。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主体,明确责任

按照“权属清晰、分级管理”和“谁受益、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做好产权登记,明确管护主体。县乡道路、供电、通讯、电视、广播等产权明晰的设施设备产权归主管部门所有,部门与村民小组共同承担管护责任。商业供水等设施产权归经营法人,企业与村民小组共同管护。自建高位饮水及其它基础设施、环卫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归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实行自管、自用、自受益。

(二)加强领导,强化落实

村两委与村民小组根据村规民约共同制定长效管护机

制等规定,并监督落实。加强对农户自筹资金使用、管护方式和人员聘用的监督,开展卫生监督、检查、评比等活动。

(三)创新方式,确保效果

1、责任到人,长效监督。各村民小组要重点做好农户门前“三包”、农户卫生评比和管护人员日常监督工作。管护人员要对照管护标准,明确管护内容,签好管护协议。倡导老干部、老党员义务担当监督员,鼓励干部、党员自愿认领公共区域环卫、树木及公共设施管养的监管责任。划片到户、日常监管,建立网格化日常监管机制。

2、宣传评比,自我促进。充分发挥村民小组监督、协调作用。制定文明公约和评先评星章程,开展“美好家庭”、“文明卫生户”、卫生“红黑榜”等活动评比和公示,营造互看互比互学的良好氛围,培养群众形成卫生保洁意识和习惯。

美丽乡村建设长效管护的管理办法

**乡**村美丽乡村建设 长效管护的管理办法 为巩固我乡**村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成果,确保运行常态化,发挥示范效应和经营效益,结合乡**村实际,特制定《**乡**村美丽乡村建设长效管护的管理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 围绕“生态宜居、文明和谐”的要求,以促进环卫长效保洁、设施持续利用、生态环境优良和乡风文明和谐为工作重心,通过建立常态化机制,实现把**村打造成为和谐美丽示范村的目标。 二、内容及标准 (一)设施管护 1、垃圾收集点、垃圾桶无破损、环卫车辆能正常运行。 2、保持公厕墙体完整,水流通畅,干净卫生,并全年开放使用。 3、室外活动场地配套设施破损及时修复,确保正常使用。 4、路灯做好日常检修工作,确保设施完好,使用正常。 5、保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损坏及时维修。

6、保持村庄道路路况良好,路面整洁,排水通畅。 7、保持文化墙完好,内容及时进行更新。 8、确保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安全,正常使用。 (二)绿化养护 1、保持绿化品种科学合理。 2、做好中耕除草,修剪整枝,对坏死绿化及时补栽,保持绿化整齐美观。 3、做好治虫防病,浇水施肥,确保绿化长势良好。 (三)环境保护 1、村庄内无杂草、无污物、无垃圾,居民庭院、室内保持干净。 2、村庄内无乱搭乱建、私拉乱接等现象,各种杂物堆放整齐。 3、家畜、家禽集中圈养, 三、管护方式 (一)群众自管 充分发挥村民小组等群众自发性组织的自治自管作用,以“门前三包”为基础,以户为单位划分公共卫生责任区和设施设备管护责任点,树立管护责任标牌,做到户户有责、人人参与、相互监督、相互提醒、相互促进、和谐管护。 (二)专人管护

村级财务的管理办法

村级财务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利益,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根据财会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村级包括行政村和居委会。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村级财务的责任主体,对本村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村级财务管理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村级财务管理 第五条:村级财务收支实行“村账乡代理”,由乡镇会计核算中心代理记账。统一在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开设核算基本户。村级经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审批权不变、会计核算主体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第六条: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按村设置账套,进行分类核算。各村设置报账员一名,并保持相对稳定。报账员由村支两委除负责人外的其他成员兼任,负责备用金的管理、收支票据的归集和报账。

第七条:所有村级集体资金都必须纳入核算范围。村级集体资金包括:“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统一经营收入,土地、企业等发包及租金收入,土地补偿费,扶贫、救济等专项收入,机关、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村民委员会的拨款、补贴、资助、捐赠及借、贷款等,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八条:村级支出主要包括:在职村干部误工补贴,离任村老干生活困难补助,村级办公经费支出。村干和村老干职数及补贴补助标准由县组织部门核定;村级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办公用品购置、邮电通讯、差旅费、党报党刊征订等方面的公务支出。 第九条:取得村级收入时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据,转账收入直接进入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基本账户;现金收入于当日或次日上午必须缴入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基本账户,严禁坐支。收据由报账员从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登记领取,定期核销。 第十条:村级经费支出的报账审批程序为:原始凭证 经手人签字→500元以内由村财务主管干部审签(500元以上的由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签)→报账员到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报账→中心主管会计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中心主任复核、审签→中心录入会计进行账务处理→中心记账会计记账。 第十一条: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根据村级大小和经济状况核

湖南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 农综改资金)管理,推动中央、省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综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安排 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我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省统一领导和部署,具 体工作由市州、县市区开展,支出责任主要在市州、县市区,省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予以适当支持引导。 第四条农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 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农综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村一事一议公益性 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以及中央和省需要推动落实的农村改革发展事项。不得用于人员

工资、楼堂馆所建设等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奖补资金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农综改资金,其分配、使用和管理执行《湖南省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农综改资金应创新投入和使用方式,可采用以 奖代补、民办公助、贷款贴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七条农综改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主 体,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任。国家直接投入的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拨付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在集体组织和成员之间量化的可按股权比例量化。 第八条省财政按照农村人口、乡村个数、国土面积、财 政困难程度、重点改革任务、考评结果等因素分配农综改资金,原则上,省级资金在预算批准后30日内下达,中央资金在收到文件后30日内下达。 中央和省里有明确试点任务要求的,如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扶持村级

XX村村集体资金管理办法

XX村村集体资金管理办法 一、为做好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确保村集体经济中扶贫资金、村集体经营性收入资金等各项资金的规范使用,建立资金管理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二、在接受XX帮扶的时期内,村集体资金管理参照2010年2月1日签订的《关于XX村扶贫资金管理的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所有村集体资金的任何支取必须有村集体“封开县XX镇XX经济联合社公章”、个人印鉴确认才能支取,个人印鉴包括XX驻村干部的银行印鉴和乙方XX村支书的银行印鉴。 三、财务收入管理。 1、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 2、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四、财务开支审批

1、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 2、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报经村委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定期交村民委员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村民及XX镇人民政府监督。 五、财务预决算 1、每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2、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布。 六、资金管理岗位管理。 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七、财务公开 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每季度逐笔逐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布内容包括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还应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

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发挥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区、镇(街)、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美丽乡村建设长远更好地发展,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美丽乡村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办电〔2012〕92号)、《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预〔2014〕16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用于补助全市美丽乡村建设的资金(简称市补助资金)。 第二章补助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三条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实行市、区、镇(街)、村各出一点的方式筹集,以市、区投入为主。各区政府应按照美丽乡村建设目标,制定中长期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整体部署,分年度实施,分年度申请验收。对某一行政村的美丽乡

村建设,采取整体规划、分年度建设、持续提升、逐步成型的方式进行有序建设。 第四条全市美丽乡村建设每年按35条行政村的创建目标进行验收。 第五条市补助资金为市财政专项资金,每年总金额为22000万元,分基础性补助资金和奖励性补助资金。市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区,按《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由区统筹使用,专项用于本区域美丽乡村建设,基础性补助资金不指定用于本年度正在创建的行政村,奖励性补助资金不指定用于已验收通过的村。 第六条基础性补助资金每年9000万元,补助给白云、花都、番禺、增城、从化等5个区美丽乡村建设,其中白云4条、花都6条、番禺6条、增城8条、从化6条,共30条,按每条行政村300万元标准进行补助。萝岗、南沙每年分别按1条、4条行政村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由所在区财政体制扶持建设。 第七条奖励性补助资金每年13000万元,用于通过美丽乡村验收的区进行奖励性质的补助。每年第三季度,市美丽乡村办组织全市的美丽乡村进行验收,各区按增加2条村(萝岗区1条)申报验收的村庄,即白云6条、花都8条、番禺8条、南沙6条、萝岗2条、增城10条、从化8条,

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管理制度

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村集体经济收入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xx村实施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管理制度,资金的申请使用和审批严格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可以申请使用集体经济收入资金。 (一)增加xx村集体收入的项目费用; (二)xx村公益性项目的建设费用; (三)xx村遭遇重大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村民慰问金; (四)其他经帮扶单位“双到”办和村委协商可供开支的项目费用。 第三章资金使用程序 第三条 xx村委会人员及相关机构的职责。 (一)xx村委会主任:负责管理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审批各生产小组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按制度要求监督各项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公正、公开使用。 (二)xx村委会委员:根据所管辖生产小组的实际需求,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三)xx村委会出纳:负责收集和保管资金申请,办理支付业务及保管相关票据,设立专门账簿进行登记管理,编制并公示每月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帮扶单位“双到”办公室:负责指导xx村委会有效地使用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监督村委会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复核每一项资金的审批情况。 第四条资金的申请程序。 (一)对于村民慰问金和只涉及1个生产小组的公益性项目,由管辖该生产小组的村委委员提出使用申请,填写《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对于涉及2个生产小组以上的公益性项目,由管辖所涉及生产小组的全部村委委员联名提出使用申请,填写《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 (三)对于xx村集体投资项目,由1/2以上的村委委员联名提出使用申请,填写《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 第五条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主任同意并签字,通过审批。 (二)申请费用在500元(含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需召开

福安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福安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市美丽乡村建设,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美丽乡村建设指南和标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57 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年度省级美丽乡村验收评分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美丽乡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列入福建省“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和市本级财政补助名单的美丽乡村建设计划的村庄。 第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应优先用于村庄裸房整治、环境整治、农村厕所新建改造等三类项目,还可用于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农村污水治理、垃圾治理、村庄绿化、路灯亮化、三线整理、河道整治、文体设施建设、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和古建筑修复等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以及年度美丽乡村考核验收评分标准的内容。 第四条美丽乡村“以奖代补”项目资金来源于以下几方面: (一)上级财政补助的相关资金; (二)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乡镇(街道)、村两级自筹资金; (四)其他渠道资金。 第五条由市住建局牵头负责美丽乡村建设管理和指导工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各乡镇(街道)依照年度美丽乡村验收考评标准内容负责编制美丽乡村建设整治设计,提出美丽乡村建设计划,牵头做好建设项目设计评审,指导各村实施项目建设,监督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财务监督管理和会计核算工

作。 第二章 美丽乡村的申报及管理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结合当地实际,组织推荐申报村庄,报送市住建局。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推荐村的村庄进行初审后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级部门公布,明确年度创建村庄。 第七条 美丽乡村创建村申报条件:美丽乡村应选择村两委班子团结、战斗力强,村民创建热情高;结合“精准扶贫”工作,优先考虑贫困村和少数民族村、城市进出口干道两侧、公路铁路沿线、旅游区周边,具有人文特色、产业特色或者自然景观特色的村庄。 第八条 实施项目申报及审核。 (一)实施项目申报。根据美丽乡村村庄整治设计规划,建设年度计划和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各创建村的实施项目建设方案需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所属乡镇(街道)审核同意。报送材料包括:经所属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的申请报告、《福安市美丽乡村项目申报表》等材料一式二份。 (二)实施项目审核。市住建局负责指导有关乡镇政府对各创建村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实施项目建设投资额进行审核把关。 第九条 项目实施和管理。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负责美丽乡村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进行全程跟踪。所属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监督,村集体要承担起业主责任,按规定抓好项目实施。 (一)实施项目设计 1、主要参照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及安全、结构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符合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并体现地方特色,保持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2、建设项目若有调整,应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市住建局指导并报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实施。

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乡镇)

广饶经济开发区乐安街道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使用管 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充分保证村党组织活动正常开展,根据《县村级组织工作服务 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是为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提 高村级组织为民服务能力,增强村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由各级财 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省市县及区财政下达用于保障村级 组织正常运转和服务的补助资金等。 第四条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每年每村平 均 10 万元,由县及以上财政、区财政按照6∶ 4 的比例落实。 第五条区财政于每年将承担的资金全额划拨到经管站。经管站 及时足额将资金划拨至各村账户。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分配方式:资金分配不做“一刀切”,根据各村党组织工作开展情况及为民服务 工作开展情况予以倾斜,加大补助资金,确保分配合理。一是每村 平均 5 万元;二是每村 2 万元乘以上年度村级工作考核分系数;三 是按照村上年度实际实有人口数人均30 元的标准核定;四是设立专项资金 100 万元,根据各村年度为民服务工作投入情况予以补助,

上述四项村均 10 万元。鼓励村党组织利用经费开展便民服务活动,经费年度若有结余,可结转下 年继续使用。 第七条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主要包括运转经费、服务经费两 部分。原则上,各村运转经费使用控制在所拨付总额的40%以内。 第八条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中的运转经费 , 主要指用于办公用品费、水电暖费、报刊征订费(党报党刊)、会议活动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开支。该项支出必须实行按月报账且单据规范。 第九条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中的服务经费 , 重点用于加强党组织建设、开展为民服务活动,在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的基础上, 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由区统一审核把关,须经以下程序: 1、提出动议。村党组织采取入户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 了解群众需求。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经费使用动议。 2、确定项目。村党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对服务经费使 用项目进行民主决策, 村党组织填写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使用审 批表 ?,报区审批。 3、项目实施。村党组织牵头,组织力量抓好项目实施。区对项 目实施进行监督,确保质量和进度。 4、支出报销。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应进行实地核查,相关 票据经党 (工 )委组织委员签字后,按财务相关规定办理支出报销手 续。

【财政办法】易县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易县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易县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乡建〔2016〕1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资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冀财库〔2015〕65号)和《中共易县县委办公室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县农村开展“两改一清一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易办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包括:政府债券资金、上级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以及县本级预算安排资金。 第三条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美丽乡村建设的12个专项行动。(一)实施民居改造专项行动;(二)实施安全饮水专项行动;(三)实施污水治理专项行动;(四)实施街道硬化专项行动;(五)实施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专项行动;(六)实施清洁能源利用专项行动;(七)实施“两改一清一拆”和垃圾清理专项行动;(八)实施村庄绿化专项行动;(九)实施特色富民产业专项行动;(十)实施电子商务网点建设专项行动;(十一)实施乡村文化建设专项行动;(十二)实施基层组织建设专项行动。 第二章资金筹集和安排 第四条县农工委(美丽办)是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全县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列入县农工委部门预算,并根据美丽乡村

建设任务分配和支付资金。 第五条县财政局根据全县美丽乡村建设和脱贫攻坚工作需要统筹各项资金用于美丽乡村建设和扶贫项目。 第三章部门职责和资金管理 第六条县农工委(美丽办)负责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项目筛选、确定、实施、验收和资金拨付手续的归集、审核、报批等工作,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第七条县财政局负责指导县农工委(美丽办)进行美丽乡村建设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按规定程序及时批复项目预算和拨付资金。 第八条按照《中共易县县委办公室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县农村开展“两改一清一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农工委(美丽办)为“两改一清一拆”项目主管部门;乡镇为实施主体,负责本乡镇范围内“两改一清一拆”项目的实施和资金支付;国土、住建、林业、房管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两改一清一拆”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采伐林木等进行评估作价,出具手续。 第九条县审计局负责对全县美丽乡村项目(包括:“两改一清一拆”项目)进行跟踪审计,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出具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县美丽乡村项目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十一条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

镇财政资金、村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镇财政资金、村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各党(总)支部、各站所: 为更好地服务于三工镇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严把资金使用关,切实加强财政资金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严格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财经领导小组 组长:赵辉 副组长:高兵 成员:刘金海方向海何文赵文朝 马红军马建成周东红严英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高兵 副主任:马建成(财政资金)周东红(村级资金) 成员:李建国盛镜霏徐新生各村会计 ( 。 的收支情况。 (三)资金界定审批权限 1、各村在资金的使用上首先由村委会提出用款计划,村民理财小组进行讨论,村主任审核,包村领导进行审批。用款在50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核签字,理财小组签字盖章,包村领导审批;用款在5000元以上(包括5000元)以书面形式报告财经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经理财小组签字盖章,村委会、包村领导审核后,镇主要领导审批。农经站、审计站要严格把关,每一笔支出除按权限审批外,必须有村民理财小组的审核意见和包村领导的审批意见。 2、政府机关开支由主管领导按拨付到账面资金额严格把关,计划开支,并随时向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支出情况。 3、政府机关工作经费以外的其他建设性资金的支出实行报告制度。先报告后审批,分管领导确认签字。5000元以下由镇长负责把关审批,严格执行用款申请单制度,5000元以上(包括5000元)通过会议研究决定由财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4、转移支付村级办公经费支出:按照村民理财小组进行讨论,村主任、包村领导审核,政府主要领导按权限审批。 二、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组长:高兵 副组长:刘金海马红军 成员:方向海何文赵文朝谢婷袁小峰贺钧 马建成周东红严英 (一)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 1、政府采购办公室(设在财政所) 主任:刘金海 副主任:马建成(镇级)周东红(村级) 成员:马莹徐新生盛镜霏张照英赵艳 马超林严英李明曹文菊 采购办工作职责 (1)依据《昌吉市乡镇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意见》和《昌吉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相关

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市对区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管理,发挥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区、镇(街)、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美丽乡村建设长远更好地发展,根据《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用于补助市级美丽乡村建设的资金。 第二章补助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区政府是美丽乡村建设财政保障的责任主体。按照“市财政补助,区财政主导,分区包干”的办法进行资金筹集。市财政每年安排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各区财政统筹解决建设资金,包干完成辖区内美丽乡村建设任务。 第四条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每年安排25500万元,对51条市级美丽乡村建设进行补助,由各区统筹用于辖区内市级美丽乡村建设。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分为基

础性补助资金和奖励性补助资金: 基础性补助资金20400万元,按每村400万元标准补助给区,主要对白云、花都、番禺、增城、从化等区的市级美丽乡村实施基础性补助;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南沙区20条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由所在区全额负担。 奖励性补助资金5100万元,主要对上年度建设任务已通过市美丽乡村建设办公室组织验收的区进行奖励。每年年初,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采取差额验收的办法,组织对全市上一年度美丽乡村建设情况进行验收;不通过验收的区不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由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呈报市美丽乡村和幸福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验收结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补助各区,按《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穗财预〔2014〕168号)有关规定管理。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下达本年度建设任务后,市财政部门下达各区当年的基础性补助资金;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组织对各区上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报市美丽乡村和幸福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奖励方案和对各区的奖励性补助资金额度后,市财政部门依此下达本年度的奖励性补助资金。 第六条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维护 集体和农民的利益,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根据财会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村级包括行政村和居委会。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建立 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村级财务的责任主体,对本村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村级财务管理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村级财务管理 第五条:村级财务收支实行“村账乡代理”,由乡镇 会计核算中心代理记账。统一在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开设核算基本户。村级经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审批权不变、会计核算主体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第六条: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按村设置账套,进行分类 核算。各村设置报账员一名,并保持相对稳定。报账员由村支两委除负责人外的其他成员兼任,负责备用金的管理、收支票据的归集和报账。 第七条:所有村级集体资金都必须纳入核算范围。村 级集体资金包括:“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统一经营收入,土地、企业等发包及租金收入,土地补偿费,扶贫、救济等专项收入,机关、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村民委员会的拨款、补贴、资助、捐赠及借、贷款等,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八条:村级支出主要包括:在职村干部误工补贴, 离任村老干生活困难补助,村级办公经费支出。村干和村 老干职数及补贴补助标准由县组织部门核定;村级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办公用品购置、邮电通讯、差旅费、党报党刊征订等方面的公务支出。 第九条:取得村级收入时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 的收据,转账收入直接进入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基本账户; 现金收入于当日或次日上午必须缴入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基本账户,严禁坐支。收据由报账员从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登记领取,定期核销。

美丽乡村资金管理规定完整版

美丽乡村资金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美丽乡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和规范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13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4〕2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38号)、《浙江省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浙委人〔201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8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等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农民素质水平等方面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支持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为2015-2017年。省委、省政府政策有明确时间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配置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省级专项资金重点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加强绩效考评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政策评估等工作。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按照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对管理费用等非经营性开支要实行总量控制, 不得超支,保证增收节支、量入为出、降低债务、留有积余的分配核算原则,做好各项费用源头民主决策综合控制监督管理,各村(组)严格执行财务收支预决算的管理制度: 1、年初预算,每年年初,各村(组)主要负责人要组织两委成员和财会人员,参照上年度财务收支的实绩,结合本年度的经济发展计划和村镇规划目标及村务管理任务,编制本年度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首先经乡农经站审核,再经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后,提请两议会或村民大会审议通过,并将此方案和相关会议记录一式两份装订成册,一份上报乡农经站审核备案,另一份留存村里归档备查,同时将此方案所确定的数据公布于众,并录入电子公开系统,此预算方可执行,否则不予办理支付业务。 2、预算增减,按照民主程序一经确定预算指标,在年度内的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控制在预算之内,在执行过程中,村级财会人员对本村(组)的各项收支要搞好限额登记对比控制工作,随时掌握收支实现情况,不准出现支大于收的问题,否则谁批准,谁负责。如财务收支业务需发生变化的,必须按上述民主程序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3 、年终决算,村级财务人员在年终(12 月底)应及时清理

帐目,编制财务收支决算报告,经两委会成员和理财小组成员共同审核确认后,提请村两议会或村民大会审议并通过决算报告,将决算报告及相关资料装订、上报、保存管理并将各项数据录入电子公开系统,同时做好下年度预算工作。 4、使用登记,为保证各项支出不超出预算,各村(组)必须建立支出预算使用登记薄,由财会人员负责登记,在填报审批确认支付时,逐笔分项对应登记核减,在支付前核对预算剩余额度,不准超支,否则不予批办。 二、公益项目及基础设施工程预算管理对公益项目及基础设施工程,两委会要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村主要领导组织两委成员和财会人员确定筹资和投资预算方案(属于大型工程的必须经有资质部门作出预算)首先经乡农经站审核,再经理财组成员审核后,提请村两议会或村民大会审议通过,将实施方案和会议记录留存归档并上报乡农经站备案,同时将此方案所确定的项目公布于众并录入电子公开系统,此预算方可执行。 2、工期完工后经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拿出验收报告并经验收 人员共同签字,同时做出决算,如决算高出或低于预算的要说明情况,经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后,提请村两议会或村民大会审议通过。 三、资金收取及使用管理,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村集体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为保证资金来源清晰和使用真实有效,按照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下列管理制度: 1、资金收取,在收取各种款项时,超出库存现金限额的,必须

村级办公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通知

村级办公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通知村级办公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通知 各村支部、村民委员会: 为规范村级办公经费的使用及管理,根据**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等相关文件规定,经乡党委政府会议研究,决定对村级办公经费使用及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主要使用方面 1.购买村级办公用品,办公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垃圾清除及水电费用等; 2.召开村支两委会、支部会、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等相关会议生活开支; 3.村干部到社入户开展工作、政府开会、办事及到大竹河为群众办事等摩托车加油交通费用; 4.突击性工作临时开支; 5.村级党务、政务、财务等公开宣传费用等; 6.归还原村集体债务(必须要有移交清单,且经审计认定); 7.支部村委为谋求发展外出考察学习费用; 8.其他支出。 二、管理规定 1.由乡财政所代管村级账务,统一做账,各村凭有效票据(票据上要有经办人,书记、主任实行“双签字”,但超过500元的支出项目必须经联系村领导审核后方可报销)按时到财政所进行财务报销,次月10号前必须报完上月开支项目,过期不予报销。 2.生活费以财政所统一印制的生活接待清单规范入账(清单须注明招待单位、主要工作或会议内容、接待负责人、主要菜品等,并附结账收条或花名册),每桌(按10人计算)不超过300元;对参会人员在20人以内的不招待生活的会议,可以

给予参会人员(农村)伙食补助,每人每次补助30元,必须附有参会人员本人签到名单(驻村干部或联系村领导)、研究会议事项等。生活费、会议费开支总计原则上一年不超过3000元,严禁发包包烟。 3.用于临工支出的费用须经联系村领导批准后以规范的签章花名册报帐,村活动室卫生打扫不纳入支付项目,村干部实行轮班打扫。 4.办公用品的购买(不准有香烟发票)、宣传费用、报刊杂志订阅等支出费用必须以正规发票为准。 5.摩托车加油需正式机打发票作为报销凭证,村三职干部(不含下派干部)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6 村干部由党委政府安排到市级开会或出差,严格按机关 干部管理要求进行报销(市内交通费:**20元/天,**50元/天;住宿费:**160元/晚,**280元/晚,其发票必须有本人姓名的机打票;生活伙食补助100元/天;车费实报实销)。 7.以上支出结算时间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但所有超支项目的开支,一律由经办人自行承担,绝不得在下年度或以后帐务移交或村级费用中列支。 8.其他未尽事宜以具体研究讨论为准。 本管理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乡委员会 **乡人民政府 (编辑:圆圆) 编辑推荐 行政事业单位压缩办公经费开支管理办法 相关范文

美丽乡村资金管理办法1

美丽乡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和规范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13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4〕2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38号)、《浙江省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浙委人〔201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8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等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农民素质水平等方面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支持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为2015-2017年。省委、省政府政策有明确时间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配置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省级专项资金重点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加强绩效考评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政策评估等工作。 省农办负责研究制定美丽乡村建设发展战略,提供专项资金的有关分配因素,提出资金分配建议,预算执行,建立省级项目数据库,制订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扶持对象、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介休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介休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介休市美丽乡村建设,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美丽乡村建设竞争立项的实施意见》(晋财农改〔2016〕22号)、《关于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晋财农改〔20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安排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及资金的管理。各部门安排的配套资金,依照本办法执行。 各相关部门负责的与美丽乡村建设相关的项目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是指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美丽乡村建设竞争立项的实施意见》(晋财农改〔2016〕22号)、《关于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晋财农改〔2017〕6号)文件精神,我市审核通过开展的美丽乡村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美丽乡村建设资金是指用于美丽乡村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包括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和其他用于美丽乡村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其他用于美丽乡村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是指各相关部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与美丽乡村项目建设相关的项目资金,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充分发挥美丽乡村项目建设的平台作用,将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和其他用于美丽乡村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整合使用,努力发挥财政资金的“乘数效应”。 项目村、乡(镇)在美丽乡村建设中要建立集体和农民自筹、政府补助、社会资本投入、各方力量支持相结合的多渠道投入机制。 第五条村集体组织为美丽乡村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一般按照受益范围确定,单村工程项目实施主体为受益村;跨村工程由乡(镇)政府成立或明确建设主体。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六条美丽乡村建设工程由项目实施主体申报、乡(镇)初审,市核定。 1、项目实施主体向乡(镇)政府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制定项目建设方案,经乡(镇)政府审核后以正式文件统一申报。

江苏省美丽乡村建设示范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江苏省美丽乡村建设示范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美丽乡村建设示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省确定美丽乡村建设示范项目。 第三条省级美丽乡村建设示范资金纳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农业委员会、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技术指导和工程造价控制;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农民筹资筹劳和农民负担管理监督;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牵头研究落实美丽建设示范政策措施。 第二章资金筹措 第四条美丽乡村建设示范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省财政预算安排美丽乡村建设示范资金;

(二)省辖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美丽乡村建设示范资金; (三)县(区)财政安排美丽乡村建设示范资金; (四)整合现有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资金; (五)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 (六)通过社会捐助等其他渠道筹集资金。 第五条市、县(区)在整合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资金时,可以在项目申报时优先安排美丽乡村建设示范项目,也可以在项目需要调整时,按相关规定,将资金调整到美丽乡村建设示范项目。 第六条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按照规定,在农民民主议事基础上,不超过筹资筹劳限额,投入筹资筹劳资金。不得因此增加农民负担。 第七条市、县(区)应大力发动和倡导企业、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支持美丽乡村建设。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八条美丽乡村建设示范资金应当按照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实施方案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示范村庄基础设施建设; (二)示范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三)示范村庄河道整治、绿化美化、环境卫生等相关环境治理;

村级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村级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维护村级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财务管理坚持“三个不变”的原则。即村级资金的权属不变,县对村级附加及补助既得财力总量不变,村级财务审批权不变。 第三条村级资金属于全体村民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截留、挪用和占用。 第四条村级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实行“村财民理乡代管”制度。 第五条村级财务管理实行“三统一”,即村级资金管理统一实行预决算制度,村级自行组织的收入统一纳入乡镇财政“村级集体收入专户”,村级资金的会计核算统一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代理。 第六条村级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资产,保障资产保值增值。应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理财

小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5至7名村民代表组成,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选举产生。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参加民主理财小组。 第二章收支范围 第七条村级收入包括: (一)财政转移支付补助; (二)经营收入; (三)发包及上缴收入; (四)耕地占用补偿费; (五)资产变价收入; (六)国家专项投资; (七)扶贫救济款; (八)“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九)其它收入。 第八条村级支出包括: (一)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支出: 1、村干部固定补贴和误工补贴支出; 2、五保户供养支出; 3、村办公经费支出。 (二)经营支出; (三)管理费; (四)福利费; (五)其它支出。 第三章管理职权

第九条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责: (一)编制和汇总村级资金(含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预决算; (二)负责村级资金的财务管理监督并代理会计核算; (三)组织村级收入入库并对村级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 (四)组织督促村级债务的化解。 第十条乡镇财政所的职责: (一)编制村级财政转移去付补助资金预决算; (二)开设和管理“村级集体收入专户”; (三)按规定支付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并监督其使用; (四)对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代理的村级财会业务进行监督。第十一条村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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