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美丽乡村奖补细则
美丽乡村奖补细则一、背景介绍现代社会的发展与旅游业的兴盛,使得乡村旅游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度假的首选。
为了推动乡村旅游的发展,各级政府纷纷推出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其中之一就是美丽乡村奖补。
美丽乡村奖补旨在鼓励农村地区改善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打造宜居、宜游的乡村环境。
二、奖补政策概述1.对于获得美丽乡村奖补资格的乡村地区,将给予一定的奖补资金,用于改善乡村环境、提升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培育乡村文化和传统手工艺品等。
2.美丽乡村奖补资金的类型包括项目资金、培训资金、宣传推广资金等。
具体的奖补资金种类和额度将根据申请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申请条件与程序1.乡村地区需要符合一定的申请条件,以获得美丽乡村奖补资格。
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乡村地区的自然环境、生态环境、人文环境等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确保具备美丽乡村奖补资格的基本条件。
–乡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需要达到一定的要求,包括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
–乡村地区需要具备一定的乡村旅游发展潜力,包括优美的自然风光、独特的民俗文化、传统手工艺品等。
2.申请程序如下:–乡村地区向当地政府提出美丽乡村奖补申请。
–当地政府审核申请材料,对乡村地区进行实地考察,并进行专家评审。
–根据审核结果和评审意见,当地政府对申请地区进行奖补资格的确定。
–奖补资金的发放将在确定资格后的一定时期内进行,具体时间由当地政府决定。
四、奖补资金的使用与管理1.获得美丽乡村奖补资格的乡村地区需要提出详细的使用规划方案,并报送给当地政府进行审批。
2.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乡村环境的改善,包括绿化、景观亮化、垃圾处理等。
–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善,包括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
–乡村旅游文化的培育和传承,包括传统手工艺品的推广、民俗文化的宣传等。
3.奖补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
五、奖补后的效果评估1.对于获得美丽乡村奖补资金的乡村地区,将进行一定期限的效果评估,以评估奖补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可持续发展情况。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粤财农〔2020〕112号•【施行日期】202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20〕112号有关地级市财政局,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报送2020年省级一般债券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安排计划的函》(粤农农计〔2020〕45号),现将省级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下达给你们(具体科目、金额等详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下达的资金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由市县统筹实施,省级不指定具体项目。
资金来源于2020年广东省政府一般债券。
各地应按照新增一般债券管理要求,将资金安排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严格对应到具体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等,严禁用于置换债务以及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严禁用于企业注册资本金、补贴及偿债等。
各地原则上应于发行后1个月内(即9月11日前)将资金安排拨付到具体项目,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确保年度内能够形成支出实际使用完毕,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二、根据绩效目标管理有关要求,现将本次下达资金的绩效目标一并下达(附件2)。
请各地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同时,请各地级市参照省级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本辖区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安排表2.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绩效目标表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9月2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为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设立,严控新增。
专项资金严格按规定程序设立,一律不得自行设立。
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收支范围,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
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规定、要求或表述。
(二)提前谋划,储备项目。
树立谋事为先的理念,科学合理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入库储备项目,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紧密衔接。
(三)绩效优先,目标明确。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监控,并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城阳区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上会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阳区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城阳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城发〔2017〕13号)、《城阳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城政办发〔2016〕6号),结合城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奖补资金(以下称奖补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区省级、市级示范村创建奖补和市级达标村工作奖励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奖补资金分配使用遵循因地制宜、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奖补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支持示范村和达标村项目建设。
第四条建立健全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撬动作用,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民办公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鼓励街道和社区加大投入,参与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
第五条围绕城阳区美丽乡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任务,对纳入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的社区,在环境整治提升、村庄绿化和生态建设、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村庄特色风貌打造等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资金奖补。
实现农村社区生态美、生产美、生活美、服务美、人文美“五美”要求。
第二章奖补标准及程序第六条奖补标准。
(一)省级示范村集体投资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完工并经过审核验收合格后,按照单个项目社区集体投资额的90%给予奖补,但每个社区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包含市级及以上补助资金)。
(二)市级示范村集体投资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完工并经过审核验收合格后,按照单个项目社区集体投资额的80%给予奖补,但每个社区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包含市级及以上补助资金)。
(三)达标村集体投资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根据其建设项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每个社区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示范村、达标村项目建设竣工后,街道应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报告作为奖补资金拨付的依据。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21〕56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21〕56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33号)及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报送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计划的函》(粤农农计〔2021〕33号),现将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下达给你们(具体项目、金额详见附件),此项资金列2021年度“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各地吸纳外省脱贫人口来粤就业进行专项补助,以及支持各地实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等有关项目,具体请根据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二、请各地级以上市及时将资金(含市本级)分配下达到有关县(市、区,不设县的地市下达到基层),并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不设县的地市下放到基层)。
各县(市、区)应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同步导入原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
请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并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三、请各地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本次下达的预算指标和任务,结合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广州市本级美丽乡村建设资金
广州市本级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本级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下称“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的管理,发挥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美丽乡村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办电〔2012〕92号)和本届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县级市)政府是美丽乡村建设财政保障的责任主体,每年安排不少于30%的市一级涉农财政资金,不少于40%的区(县级市)一级涉农资金用于美丽乡村的项目建设。
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用于市级美丽乡村试点村(下称“试点村”)项目的建设。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政府对试点村建设项目的出资比例,按照市政府《关于完善市对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穗府函〔2010〕91号)确定的市、区(县级市)专项- 1 -资金配套办法执行:市本级与荔湾、海珠、白云区按5:5比例负担;市本级与天河、黄埔、番禺、花都区按4:6比例负担;市本级与从化、增城市按8:2和6:4比例承担;南沙、萝岗二区由区全额负担。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的建设资金需及时到位,专款专用;财政引导,社会投入,统筹平衡,公正公开;绩效管理,规范有效。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筹集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将其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对市美丽乡村办公室(设在市建委)提出的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及时将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下达至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组织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美丽乡村试点开展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规合一”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达美丽乡村试点建设年度任务到各区、县级市;确定市级美丽乡村试点村,梳理审核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库,并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分配方案,报市美丽乡村和幸福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加强对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组织开展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
广州市本级农村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广州市本级农村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广州市本级农村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广州市本级农村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农村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专项资金是指通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内农村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根据我市市内农村扶贫标准认定的贫困户、贫困村以及扶贫开发重点帮扶镇。
第三条扶贫专项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落实“规划到户、责任到人”规定的资金、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资金、山区镇教育医疗专项扶贫资金、贫困地区镇村市政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第四条“双到”资金由镇级扶贫主管部门、贫困村村民委员会以及贫困村对口帮扶单位共同管理。
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资金的预算与分配、使用与拨付、管理与监督等事项,按照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山区镇教育医疗专项扶贫、贫困地区镇村市政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由市扶贫办牵头会市教育局、市卫生局以及有关区共同管理。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市级财政落实市委办公厅、市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一轮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2013~2016年,根据上年度地方财政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1%安排市本级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并纳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双到”资金原则上按市认定的贫困村总数×50万元/村的标准在扶贫专项资金中安排,美丽乡村建设资金按扶贫专项资金30%的比例统筹。
第六条扶贫专项资金坚持围绕扶贫工作目标,采用规划分配、据实分配和据效分配等方式分配资金:规划分配是指严格按照项目立项和建设计划,统筹管理,分年度安排项目资金;据实分配是指依据确定的扶贫投入范围和标准,测算扶贫对象和扶贫项目需求安排资金;据效分配是依据扶贫项目绩效目标、实施效果等安排资金。
美丽乡村拨付资金方案
美丽乡村拨付资金方案1. 背景和目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地区面临着人口流失、农村经济发展乏力等问题。
为了改善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决定启动美丽乡村建设项目。
美丽乡村项目旨在通过提升乡村环境、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促进农村产业发展等一系列措施,打造宜居、宜业和宜游的农村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福利水平。
为了顺利推进美丽乡村项目,政府决定拨付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地区的建设和发展。
2. 拨付资金来源美丽乡村拨付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2.1 政府财政资金政府将从财政预算中拨付一定的资金用于美丽乡村项目。
这些资金将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和农村产业发展等方面。
2.2 拨付信贷资金政府将与金融机构合作,通过贷款形式向美丽乡村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这些贷款将以优惠的利率和灵活的还款方式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
2.3 吸引社会资本政府将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美丽乡村建设,例如与企业合作,引进民间投资等。
这些社会资本的投入将推动美丽乡村项目的进展,并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
3. 拨付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要求为了确保拨付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项目的顺利进展,政府对拨付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要求做出了以下规定:3.1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拨付资金可用于改善农村道路、供水、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
农村基础设施的改善将进一步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提高农村地区的整体形象。
3.2 农村环境治理拨付资金可用于农村环境治理,包括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农村垃圾处理等。
农村环境的改善将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并促进乡村旅游的发展。
3.3 农村产业发展拨付资金可用于支持农村产业的发展和转型升级。
政府将鼓励农村地区发展特色农业、乡村旅游、农产品加工等产业,通过培育主导产业和壮大农村经济,提升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
3.4 资金使用要求拨付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经过严格审核。
拨付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具体项目的建设和发展。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农[2015]16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5.11.03【实施日期】2015.1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2015〕162号)各区农业局、财政局:为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规范发展,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市农业局和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径向市农业局(经管处)反馈。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2015年11月3日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资金是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整合专项安排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申报、评审、公示、资金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及时足额落实资金投入,推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加强对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补助范围、标准和用途第五条专项资金年度额度770万元,用于扶持在广州市辖区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扶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第六条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一)鼓励成立规范运作的合作社。
1.对于新成立的合作社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成员100户以下的,按每位成员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成员100户以上的,补助3万元)。
广州市本级美丽乡村建设资金
广州市本级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本级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下称“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的管理,发挥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美丽乡村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办电〔2012〕92号)和本届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县级市)政府是美丽乡村建设财政保障的责任主体,每年安排不少于30%的市一级涉农财政资金,不少于40%的区(县级市)一级涉农资金用于美丽乡村的项目建设。
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用于市级美丽乡村试点村(下称“试点村”)项目的建设。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政府对试点村建设项目的出资比例,按照市政府《关于完善市对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穗府函〔2010〕91号)确定的市、区(县级市)专项- 1 -资金配套办法执行:市本级与荔湾、海珠、白云区按5:5比例负担;市本级与天河、黄埔、番禺、花都区按4:6比例负担;市本级与从化、增城市按8:2和6:4比例承担;南沙、萝岗二区由区全额负担。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的建设资金需及时到位,专款专用;财政引导,社会投入,统筹平衡,公正公开;绩效管理,规范有效。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筹集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将其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对市美丽乡村办公室(设在市建委)提出的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及时将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下达至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组织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美丽乡村试点开展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规合一”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达美丽乡村试点建设年度任务到各区、县级市;确定市级美丽乡村试点村,梳理审核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库,并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分配方案,报市美丽乡村和幸福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加强对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组织开展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印发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印发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2.28•【字号】穗国房字[2011]17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印发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国房字〔2011〕173号)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各区(县级市)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局反映。
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的筹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补贴对象是我市范围内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
对已承包到户的基本农田,补贴对象为土地承包者(本村农户),农户应当与村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对未承包到户的基本农田,补贴对象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村应当与乡(镇)政府、区(县级市)政府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地块、面积、期限和补贴资金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予以明确。
第四条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实行差别化分类补贴标准,老城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500元/亩/年、新城区(番禺、花都、萝岗、南沙)350元/亩/年、县级市(增城、从化)200元/亩/年。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农业资金【发文字号】穗农规字[2016]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09.09【实施日期】2016.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规字[2016]1号)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为规范市本级农业项目管理,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强化市本级农业财政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日常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穗农〔2013〕14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2016年9月9日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农业项目管理,加强对市本级农业财政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广州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和《广州市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扶持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市农业局年度预算安排的,实行项目管理、具有专项用途的农业财政资金,简称农业资金。
本办法所称农业项目,是指农业资金支持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农业项目与资金的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申报、评估、核实、预算安排、实施、验收、监督和绩效评价等一系列管理程序。
第三条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程序规范;绩效导向、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农业局负责制订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农业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发布农业项目申报指南,公开申报农业资金;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对由市本级负责验收的项目,牵头组织验收工作;指导并督促区级农业、畜牧兽医、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农业部门)加强农业项目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建立和完善农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农业项目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并下达市本级农业项目投资计划。
2023年最新的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2023年最新的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保障,规范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我区美丽乡村建设依法依规全面扎实推进,经研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美丽乡村建设资金采取上级争取一部分,区财政配套一部分,建投公司融资一部分,村自筹一部分,社会捐助一部分等多种筹集形式,确保资金保障充足。
(一)区财政配套资金。
包括7村美丽乡村建设清理阶段奖补资金760万元;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日常经费15万元;前期307国道小园段两侧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经费30万元;清理过程中垃圾桶购置经费20万元;各村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开展后自行修建的道路、柴草堆放点租地费用、围挡费用一般性工程涉及的拆迁以及美丽乡村建设后的管理阶段资金经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适时纳入财政预算。
(二)建投融资资金。
在美丽乡村建设中,一般性工程由建投作为投资主体,负责对项目资金管理核算,美丽乡村建设工程管理小组负责具体工程管理实施,区财政以回购方式按年度将还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拨付建投公司。
重点工程由建投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并负责工程整体管理实施和资金核算。
(三)村自筹资金。
鼓励各村村民积极为本村美丽乡村建设贡献力量,村集体应积极开展村民捐款和筹资筹劳工作,原则上各村道路硬化、排水、绿化等三项工作的费用支出,村集体负责承担总额的20%,如村集体无资金,可先行由建投公司进行垫付,垫付款项由村集体按年度向建投公司以回购方式进行拨付。
(四)社会捐助资金。
大力倡导开发区内企业和各村企业家为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进行捐款,所得捐款部分由财政部门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企业和个人也可以直接向村集体进行捐助。
区工委、管委会将适时给予表彰。
二、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拨付程序(一)日常工作经费的管理美丽乡村建设期间,由区美丽乡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美丽办)负责的会务、宣传、印刷、耗材等各项工作经费,由财政局设专帐管理,农工部建立美丽乡村建设经费使用台帐,由农工部按照工作实际需求,采取实报实销报账制,由农工部部长、财政局局长、美丽办主任、常务副主任签字后履行报账程序。
美丽乡村管护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美丽乡村管护资金管理制度范文美丽乡村是指风景优美、生态环境良好、文化传统丰富的乡村地区。
为了保护和管理美丽乡村的资金,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资金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份基于实际情况的美丽乡村管护资金管理制度范文,旨在帮助相关部门或组织进行资金管理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美丽乡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资金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美丽乡村资金管理原则:合法、公开、公正、透明、高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美丽乡村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美丽乡村管护资金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资金管理的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美丽乡村管护资金的管理单位应确保资金的运作安全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美丽乡村管护资金的申请人应提交资金使用计划书,并附上相关核实材料。
第七条美丽乡村资金的申请人应具备合法资质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八条美丽乡村资金的申请人应将资金使用计划书提交给资金管理单位,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资金管理单位应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书的合理性、可行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第十条资金管理单位应对审批通过的资金项目进行备案,建立档案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监督第十一条美丽乡村资金的使用应按照审批通过的资金使用计划书进行,严禁擅自挪用或超出计划使用资金。
第十二条美丽乡村资金的使用应高效合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合法和透明。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方应对使用的资金进行详细记录,并按规定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资金管理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资金监督和评估第十六条资金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运作和监督。
第十七条资金监督和评估应包括对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和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
美丽乡村资金管理制度
美丽乡村资金管理制度一、美丽乡村资金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提高建设效率资金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保障,良好的资金管理制度可以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提高建设效率。
通过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防止挪用、浪费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能够最大程度地用于乡村建设,加快建设进度,推动乡村振兴。
2. 保证项目质量美丽乡村建设是需要长期投入的过程,为了保证项目的质量和可持续性,必须建立科学的资金管理制度。
合理的资金管理制度可以确保项目的经费到位,及时拨付,避免项目中途停工或质量问题,保证项目能够按时完成,取得良好的效果。
3. 防止腐败现象资金管理是一个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领域,尤其是在美丽乡村建设这样的大型项目中,如果没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极易引发贪污、挪用等问题。
因此,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审查,可以有效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保护项目资金安全。
二、美丽乡村资金管理制度的构建原则1. 安全性原则资金是建设的生命线,必须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因此,在构建美丽乡村资金管理制度时,首先要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加强对资金的监管,保证资金的安全到位和使用。
2. 透明度原则资金管理制度应该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包括资金来源、资金用途、资金使用情况等各个环节都应该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只有做到透明,才能有效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3. 合规性原则所有的资金运作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法乱纪。
美丽乡村资金管理制度的构建要遵循合规性原则,依法办事,确保项目合法合规,保证投资者权益。
4. 高效性原则资金管理制度应该具有高效性,避免繁琐的程序和重复的审批,确保资金能够及时到位,项目能够按时实施。
提高管理效率,提升资金利用效果。
5. 创新性原则面对日益严峻的挑战和变化,要不断创新资金管理制度,推动管理工作的优化和提升。
利用新技术、新手段,提高资金管理的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为乡村建设提供更好的支撑。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4.02•【字号】穗建规字〔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2〕3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市财政局修订了《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2022年4月2日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存第三章使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业主履行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的义务,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维护本市维修资金信息系统。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代为管理维修资金期间的财务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按照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竞争性选择方式,综合存款利率、资产规模、服务效能等因素,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定数量的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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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发挥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区、镇(街)、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美丽乡村建设长远更好地发展,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美丽乡村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办电〔2012〕92号)、《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预〔2014〕16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用于补助全市美丽乡村建设的资金(简称市补助资金)。
第二章补助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三条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实行市、区、镇(街)、村各出一点的方式筹集,以市、区投入为主。
各区政府应按照美丽乡村建设目标,制定中长期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整体部署,分年度实施,分年度申请验收。
对某一行政村的美丽乡
村建设,采取整体规划、分年度建设、持续提升、逐步成型的方式进行有序建设。
第四条全市美丽乡村建设每年按35条行政村的创建目标进行验收。
第五条市补助资金为市财政专项资金,每年总金额为22000万元,分基础性补助资金和奖励性补助资金。
市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区,按《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由区统筹使用,专项用于本区域美丽乡村建设,基础性补助资金不指定用于本年度正在创建的行政村,奖励性补助资金不指定用于已验收通过的村。
第六条基础性补助资金每年9000万元,补助给白云、花都、番禺、增城、从化等5个区美丽乡村建设,其中白云4条、花都6条、番禺6条、增城8条、从化6条,共30条,按每条行政村300万元标准进行补助。
萝岗、南沙每年分别按1条、4条行政村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由所在区财政体制扶持建设。
第七条奖励性补助资金每年13000万元,用于通过美丽乡村验收的区进行奖励性质的补助。
每年第三季度,市美丽乡村办组织全市的美丽乡村进行验收,各区按增加2条村(萝岗区1条)申报验收的村庄,即白云6条、花都8条、番禺8条、南沙6条、萝岗2条、增城10条、从化8条,
共48条村,验收按标准进行评分排名,排名第1-10名的按每行政村奖励600万元,第11-20名按每行政村奖励400万元,第21-35名按每行政村奖励200万元,第36-48名的视为不通过验收,不给予奖励。
验收结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市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各区行政村的规划设计(含村庄整治规划)费用。
(二)各区行政村交通、能源、水务、信息、市政公用、消防、教育卫生、生态环保、文化体育等公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费用。
重点是村庄基础设施“七化工程”和公共服务“五个一”工程。
(三)各区行政村美丽乡村文化设施、宣传设施、体育设施、清洁卫生等公益性设施的采购费用。
第九条市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改善办公条件、购置办公车辆、大型设备以及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美丽乡村建设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美丽乡村工作经费、项目管理经费及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征地补偿、拆迁补偿、青苗补偿等补偿性费用;不得用于行政村的日常管理维护的费用。
第十条对已通过美丽乡村验收的行政村,市美丽乡村每2年组织复查一次,复查的重点是:美丽乡村验收后建设效果的保持和持续提升。
对建设效果不能保持且有明显退步
的进行“摘牌”处理,取消“广州市美丽乡村”称号,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各区应设立美丽乡村维护管理资金,用于已验收的美丽乡村日常管理维护、持续提升工作,以不断地巩固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效果。
第十二条村集体和村民是美丽乡村建设的主体。
为充分调动村集体和村民的积极性,发挥主人翁的作用,各区可采取差额竞争性选点的方式产生建设试点。
对于村实际条件良好,村干部得力,村集体和村民积极性高,基本熟悉报建程序、财政支付等手续,在区有关部门及镇(街)的指导下,探索由村作为业主实施建设;不具备条件的不予鼓励。
第十三条根据各区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市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申报的规定,市美丽乡村办按程序编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按程序报经市人大审议后,由市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中的基础性补助资金,每年底美丽乡村验收结果公布后,由市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中的奖励性补助资金。
第三章补助资金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我市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审核市补助资金的设立和调整,会同市美丽乡村工
作办公室清理、整合市补助资金,审核市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拨付市补助资金,组织实施市补助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第十五条市美丽乡村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美丽乡村试点开展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规合一”工作;负责申请市补助资金的设立和调整,申报市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市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方案,负责监督市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审核指导及监督市补助资金具体项目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
第十六条各区政府为本区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分配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制定美丽乡村建设目标,负责按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组织实施本区域美丽乡村建设。
第十七条区财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市补助资金的分配和拨付,对市补助资金定期开展自查,负责市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等。
第十八条区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会同各有关部门,根据美丽乡村工作任务,组织开展辖区美丽乡村的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规合一”工作,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制订辖区美丽乡村的年度建设计划、建设项目库;负责美丽乡村项目的组织实施,对项目可行性、真实性负责,指导和督促美丽乡村的建设;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对市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申请支付资金的资料和报账凭证进行审核,确保资料和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组织检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指导和监督补助资金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包括组织、指导和监督项目的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市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对资金的使用安全和管理全过程负责,包括项目的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市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区财政部门配合区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组织各美丽乡村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及时编制市补助资金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报市美丽乡村办和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市补助资金项目符合《广州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若干规定》(穗府〔2012〕16号)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绿色通道”管理,市、区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
第四章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市美丽乡村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区财政部门实施不定期巡查监督和重点抽查;区财政部门负责定期开展自查,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自查情况。
监督检查的方式和内容按《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除涉密项目不予公开外,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将市补助资金管理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部门每年对区使用市补助资金的计划分配、资金到位率、支出结构合理性和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市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市、区审计和监察部门依相关规定对市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对市补助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美丽经积极主动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财建〔2013〕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