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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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财库〔2016〕19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3.15•【字号】沪财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3月13日上海市财政局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3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的聘用管理第三章评审专家的使用第四章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第五章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责第六章财政部门的职责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上海市财政局办公室2018年3月16日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有关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聘用、使用和监督管理,以及本市有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评审专家)评审专家由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统一聘用并进行动态管理。

评审专家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

第四条(评审工作)评审工作是指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下同)组织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并发表评审意见的相关活动。

0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0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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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03.07.15•【文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公正、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查合格后录入专家库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财政部的监督管理下,负责政府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以及专家库建设和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评审专家的选聘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从以下相关专业范围中分类选定:(一)货物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网络系统集成、网络安全、汽车、空调、电梯、锅炉、办公设备、木质家具、钢质家具、通讯、精密仪器、音像设备、印刷机械、炊事机械、医疗器械等;(二)工程类:变配电、综合布线、装饰装修、保安监控、中央空调、电信工程、消防工程、市政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等;(三)服务类:印刷、保险、租赁、汽车修理、饭店管理、物业管理等;(四)其他:经济管理、法律、金融、资产评估、审计等。

第五条根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的范围,结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的实际需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范围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条评审专家的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活动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准则;(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特种专业,条件可适当放宽),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技术业务,熟悉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市场情况,在其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并具有一定的招投标工作实践经验;(四)热爱政府采购事业,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评审工作;(五)无违法、违纪记录;(六)户口所在地一般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状及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状及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状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对评审专家的选聘、培训、抽取、使用、监督管理、解聘等过程需要有一整套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措施,下面就目前评审专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管理的针对性措施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评审专家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各省、市、县都建有独立的评审专家库,库内的专家选聘只通过简单的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等方式选聘,有的省、市和地区也有简单的培训和考核,但评审专家的业务素质良莠不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不了解。

大家听到“专家”两个字,就会想到专业技术方面,会想到学历、职称、执业资格等条件,而不会想到这些专家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有多少。

其实评审专家在评标、谈判、磋商与询价过程中不仅仅要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文件的资格性和符合性以及技术部分进行审查和评价,还要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评审专家怎样才能发现采购文件内容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有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歧义和重大缺陷呢?那就要求评审专家不仅要了解采购文件中的技术要求,还更要熟练掌握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4.25•【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截至目前,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共有在库评审专家有1.5万余人。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专业能力、职业操守关系到每一项政府采购活动的成败。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和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评审专家专业支撑作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经过多维度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参照有关省市做法并结合我区实际,对《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7〕21号)进行修订并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一)起草过程。

为切实提高文件起草质效,我处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是集体研究确定提纲。

在做好基础素材收集、法律政策学习、外省经验调研的基础上,经全处多次集体讨论确定了总体思路、政策框架、基本结构,反复斟酌修订后形成初稿。

二是结合实务重点听取部分代理机构意见。

2023年8月9日,组织政府采购项目较多的代理机构(采购中心、云龙、科文、国盛等)政府采购业务负责人进行座谈,结合政府采购实务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修订初稿进行研究讨论。

三是充分征求区直部门、市县财政局、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社会公众意见。

于2023年9月15日以书面形式征求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各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意见;于2023年11月3日—12月3日通过自治区财政厅网站及广西政府采购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核心解读:什么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最应该具备的资格

核心解读:什么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最应该具备的资格

核心解读:什么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最应该具备的资格《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的第六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这是对申请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人的最核心要求了。

此处悟空老师说: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这个说的是什么?说的是,只要从事相关工作满8年,同时已经获得了中级职称,就可以提交专家入库申请。

如果已经有了高级职称,那么对从事相关工作年限没有要求,就可以直接提交专家入库申请。

所以,请大家不要再在后台留言提问,自己有工程师职称、自己有中级经济师职称、自己有中级会计师职称、自己有审计师职称,已经工作了好多年了,能不能申请入库?文件已经准准确确地告诉了大家答案了。

难道工程师职称、经济师职称、会计师职称、审计师职称不是中级职称?同等专业水平放在这里,一方面是给各地留下了具体的解释空间。

因为不同的地方发展不均衡,所在地的人员拥有职称也不一样。

比如说发达地区拥有中级或者高级职称的人员比较多,一些欠发达地区拥有中级职称的人比较少。

所以各个地方不可能都用完全一样的标准,这个地方留下了同等专业水平的解释空间,就是让各地拥有自主权,结合本地情况,灵活处理。

比如说有的地方对同等专业水平的界定,是你做出哪些工作成就,就视同你有中级职称;而有的地方对同等专业水平的界定,是由一些行业协会之类的出具一些申报者专业能力的界定材料。

这点呢,一般来说关注我的老师们,都至少有个中级职称,我相信这一点。

举两个例子:第一个是四川省的规定。

以下文字来源于《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同等专业水平”的认定由职称评定部门书面推荐认定,其中,认定为中级技术专业职称的,必须满足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国家取消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认定的,由评审专家所属行业自律组织推荐认定,且必须满足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之解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之解读
从 同级 或上 一级 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 , 通过随 机 方式 抽取。 2 特殊情况下 , . 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同意 , 也可以 由财 政部门专家库维护管理人 员从专家库 中随机抽取后 , 推荐给采 购
采购 项目 供应商中任 的 职或 担任 顾问, 与参加该采购项目 供应商
5 没有 违纪违法等不 良记录。 .
可以 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 家人选 , 但应 当 报财政部 门备案 。用此办法确定评审专家不可乱用 , 必须符合四
个先决 条件 :首先采购人采购的是特殊行业 、特殊产品;其次 是
6 财政部 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 对达不 到上述第 二款 所列条件
行, 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 员对被
评审专家之权利
政府采 购评审专 家管理 办法》对评 审专 家的权利 作了明确 的规定 ,主要有 : 1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 . 2 对供应商所供货物 、工程和服务 质量 的评审权 。 .
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5 评审专家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评审专家进行政府 .
2 接 受 评 审 工 作 邀 请 后 , 按规 定 时 间 参 与评 审 , 响政 府 . 6 按规定获取相应 的评 审劳务报酬收益权以及法律、 . 法规和 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
对 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 况的知情权反映在两个方面 , 一是
3 不遵守 回避制度 ,评审期 间违规使用通讯工具的 。 . 4 在评审工作中 ,有 明显倾 向或歧视现象的 。 . 5 违反职业道德和 国家有关廉洁 自律规定 , . 但对评审结果没
1 具有较 高的业务素 质和 良好 的职业 道德 ,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促进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具体负责我省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的相关事宜。

具体包括:认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制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对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等。

第三条建立我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由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组成。

竞争性谈判专家和询价专家的推荐、评审、聘任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专家并入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四条入选我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三)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胜任政府采购评标工作;(四)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熟悉电脑操作,能够参加政府采购评标活动。

第五条评标专家候选人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通过公开征聘、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以及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

推荐评标专家候选人需提交以下资料:(一)被推荐人个人简历;(二)被推荐人个人身份有效证件及复印件;(三)被推荐人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经本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行业组织推荐的,需出具推荐意见。

第六条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评标专家资格进行审核。

审核过程及结果应作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对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颁发证书。

同时纳入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八条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按照资源共享,随机抽取,有序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对评标专家库进行分类管理。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设专人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对评标专家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他人泄露有关评标专家的信息。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作者------------------------------------------日期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并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推动实现全国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五条【专家资源扩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或者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定向选聘等方式,充实评审专家资源,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六条【选聘条件】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五)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六)不满 周岁的中国公民;(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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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条款解读
第廿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 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 证明材料。
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 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解读
明确投诉管辖问题 一般项目:采购人的本级财政部门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共同管辖”(协议 管辖,最先收到)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级次最高
(三)重点条款解读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
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 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解读
质疑事项范围: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 质疑时效:已知、应知,7个工作日。具体如何计算? 一次性提出质疑:反复质疑、最后一天质疑等。不是法定、须事先约定
第九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
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解读
联合体的投诉: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为什么? 联合体质疑? (1)联合体部分成员可否质疑?(2)假如部分成员 质疑、且已答复,联合体所有成员能否共同投诉?(3)为什么本条不 直接写明“质疑、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4)联合体主办方能否提出质疑? “质疑前置”
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
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 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 后果。
(三)重点条款解读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
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
解读
质疑形式要求:书面+签署 质疑函内容要求:详细列举 “必要的证明材料”实践中如何掌握? 注意签署要求
(三)重点条款解读 ( 质疑、投诉的举证责任问题
第二十二条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 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 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
(三)重点条款解读
( 质疑程序前置:先质疑、后投诉
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
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 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1.新增了质疑处理规定
• 增设专章对质疑程序作出规定 • 相应修改了规章的名称
2.对上位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细化
• 补充联合体质疑规定 • 评审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 • 细化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受理
• 补充了质证的相关要求,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未按规定提供相关 证据材料的后果,应当驳回投诉的情形等
• 补充了投诉事项属实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解读
不得拒收:质疑函不符合要求怎么办? 及时答复:来不及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怎么办? 书面答复,并抄送其他有关供应商:哪些算“有关” ?
(三)重点条款解读
第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
解读
质疑答复责任主体:采购人 上位法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 代理机构答复质疑范围:委托授权范围内,超范围的应当告知向采购人提出 注意事项: 宜代理协议约定
(三)重点条款解读
第六条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
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 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 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重点条款解读
第卅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 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 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 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 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 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 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 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 质疑提起:随意、恶意 • 质疑答复:敷衍、推诿 • 质疑处理环节能否自我纠错等
3.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
• 从“重审批、轻监管”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 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倒逼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法采购,维护公平公 正的市场秩序,释放市场活力 • 构建阳光政府、透明财政
(二)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三)重点条款解读
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
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 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 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解读
质疑供应商:必须参与了项目采购活动 潜在供应商质疑:仅可对采购文件(含采购公告)提出质疑,并取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
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 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 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 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 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三)重点条款解读
《政府采购质 疑和投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 答复
第三章 投诉提起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三)重点条款解读
第五条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
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 处理供应商投诉。
(三)重点条款解读
解读
质疑处理结果 1. 质疑不成立,继续采购 2. 质疑成立,但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继续采购 3. 质疑成立,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 (1)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澄清修改后继续采购;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采购 (2)对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重新 采购 从“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到“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 量”:含义更清晰,在条例71条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递补中标”优先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可改变结果的情形、范围依然要遵从87 号令等“实体法”
解读
拒收质疑函 不予答复质疑,答复不符合事实 拒绝配合投诉处理
(三)重点条款解读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
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 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 息。
解读
公开透明 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
(三)重点条款解读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解读
徐 舟
2018年4月 太原


1





《政府采购质疑 和投诉办法》
2
修 订 的 主 要 内 容
3
重 点 条 款 理 解
(一) 修订背景
1.适应现行法规的需要
• 《条例》:质疑时效起算,中标成交无效后的处理等 • 87号令、69号文等:期间,协助答复质疑等
2.规范质疑工作的需要
(二) 修订的主要内容
3.强化公开透明,提高效能,保障公平公正
• 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方式 • 在指定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 • 明确潜在供应商也可以提出质疑 • 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一次性提出
4.参照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技术性完善
• 明确了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要求 • 明确了涉外和涉港澳台证据的要求 • 明确了期间的计算规则
(三)重点条款解读
解读
更加注重采购效率和公平性:投诉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采 购;“递补中标”优先 赔偿损失:哪些损失?如何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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