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事行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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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2.民法学与民法典(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被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民法典的规定涵盖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属于民事基本法。

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为特别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而且这里的民法是既包括以民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普通民法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特别民法规范,以及以习惯、判例、学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补充性民法规范。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学就是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民法典是民法学的表现形式。

3.财产流转关系(北邮2009年研)答: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其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这些关系体现了商品生产或者商品交换的不同环节或者不同形式。

财产流转关系还包括一些无偿的关系,如财产的赠与关系、物品的借用关系等。

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人身关系相关试题: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华南理工大学2014年研)答: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事法律关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事法律关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答:民事法律关系,即民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主要包括:(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①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人身法律关系,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a.两类关系中权利的性质不同。

财产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是可以转让的;而人身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一般与权利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不能转让。

b.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主要适用财产补救法,通过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方式加以保护;人身法律关系受到侵犯时,主要通过恢复被侵害的权利的方式来保护。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①绝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可直接行使和实现其权利;义务人则是一切不特定的人,其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②相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及其义务,从而更好地适用民法规范。

(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①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债权关系,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物权和债权作为两类基本的财产权有不同特点。

正是根据这种分类,民法中建立了物权法和债权法这两种财产法律制度,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调整。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其意义体现在以下⽅⾯:(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蕴涵着民法调控社会⽣活所欲实现的⽬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

它贯穿于整个民事⽴法,确定了民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规范,设计具体民法制度的基础。

在进⾏民事⽴法的过程中,⽴法者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将各项民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民法制度和规范中。

在进⾏⽴法解释的过程中,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法者解释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事主体所进⾏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现⾏法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缺相应的具体民法规范进⾏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民事活动。

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应着民法上的强⾏性规范,民事主体不得约定在民事活动中排除民法基本原则的适⽤。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解释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度的抽象性。

在未经⾜够的具体化以前不能作为裁判者的裁判规范。

但裁判者在裁断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的法律条⽂进⾏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并辨别法律规范的类型。

裁判者在对法律条⽂进⾏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论采⽤何种解释⽅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

另外,如果裁判者在裁断案件时,在现⾏法上未能获得据以作出裁判的依据,这就表明在现⾏法上存在法律漏洞。

此时,裁判者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法律漏洞的补充,创制解决裁断纠纷的法律规范。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债的移转和消灭)【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债的移转和消灭)【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十四章债的移转和消灭一、概念题1.债权让与(上海海事大学2006年研;人大2005年研)答:债权让与,即债权移转,也就是债权主体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的债权由第三人承受,即第三人参与债的关系而成为新的债权人。

这种意义上的债权移转既包括因法律规定或裁判而发生的债权移转,也包括因当事人间的合意而发生的债权移转。

狭义的债权让与,是指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权移转,而不包括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债权移转。

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权让与多以合同的方式为之,因而,狭义的债权让与,一般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的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关于转让债权的协议称为债权让与合同(或契约)。

让与债权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让与人,受让债权的一方当事人为受让人。

债权让与生效后,受让人即取代让与人的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

债权让与可分为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

2.债务承担(北邮2008年研;清华大学2006年研)答:债务承担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该第三人称为承担人。

债务承担合同成立并生效,债务就发生转让的效果,不需要履行行为。

这是债务承担合同与有体物买卖合同的明显不同点。

3.清偿的抵充(南京大学2006年研)答: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者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清偿抵充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此数宗债务,不论是自始发生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还是嗣后由他人之处承担而来,也不论此数宗债务是否均届清偿期。

②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

种类不同者,自可依给付的种类确定系清偿何宗债务。

③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清偿,也不发生抵充问题。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四十章侵权责任1.试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在大陆法系民法上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1)侵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

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损害成其为侵权法上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损害的可补救性;②损害的确定性;③损害对象的合法性。

(3)因果关系,指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

此种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因果关系具有时间性和客观性。

(4)主观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2.试述侵权之债与侵权责任有何区别与联系。

答:侵权之债,是指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两者的区别实际上是债务和责任的区别。

一般而言,先有债务,后有责任,债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履行的保障。

在侵权行为关系中,债务和责任的产生无先后之分。

但是,侵权之债和侵权责任仍不能互相替代,理由在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坚持了《民法通则》开创的立法体例,认可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化。

除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内的损害赔偿责任外,尚承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其中仅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应着侵权之债,其他诸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非对应着债的关系。

3.试述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答: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

免责事由可以分为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责任、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约定免责事由是受害人同意。

(1)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代位继承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3.损益相抵规则4.撤销权5.质押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1.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联系与区别。

2.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类型。

3.要约。

三、法条评析(15分)评析《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和侵权的请求权竞合问题。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1.试述表见代理的性质、表现形式及其制度价值。

2.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五、案例分析(25分)2008年1月17日,维奇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余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90天。

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余某与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齐天公司作为维奇公司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范围为余某的全部合同权利。

另齐天公司章程规定,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批准,低于人民币10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批准。

但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与余某签订保证合同未经股东会批准。

借款期限届满后,维奇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按约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余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齐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请回答:(1)孟某作为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可行使哪些职责?与代理人有何不同?(2)本案中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孟某与余某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为什么?(3)齐天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余某有无约束力?为什么?(4)何为连带责任保证?何为一般保证?两种保证区别何在?(5)你认为依法本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代位继承答: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或本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直系卑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答:民事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和能力。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自然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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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四章自然人1.试析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与联系。

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

(1)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①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②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

(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联系①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和剥夺。

2.试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区别。

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而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归于消灭。

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会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这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

(2)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有权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及应付的其他费用,包括支付失踪人应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以及履行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前签订的合同及其他义务等。

财产代管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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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宣告死亡2.诉讼时效3.提存4.无因管理5.交付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1.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种类和法律后果。

3.简述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及适用条件。

三、法条评析(15分)我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请对该条规定的民法理论基础,尤其是诉讼时效与债权和抵押权的关系加以评析。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1.试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生效要件主义及其例外。

2.继承权的丧失及法定事由。

五、案例分析(25分)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

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

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万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

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3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

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

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请回答:(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6万元的违约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5)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宣告死亡答:(1)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七编 民事责任 【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七编 民事责任 【圣才出品】

第七编民事责任第三十八章民事责任概述1.简述民事责任的特征及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前提,无义务就无责任。

(1)民事责任的特征①强制性。

法律责任的强制性是其区别于道德责任和其他社会责任的根本标志。

民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之一,也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具有强制性。

主要体现在:a.在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时,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b.当民事主体不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时,通过国家有关权力机构强制其承担责任,履行民事义务。

②财产性。

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

一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给他方造成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通常通过财产性赔偿的方式予以回复。

③补偿性。

民事责任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

(2)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①强制程度不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直接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力,不存在当事人的调解或者和解。

民事责任更多地体现的是威慑力,是一种间接的强制,主要表现在:a.当事人自己可以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无须强制机构的介入;b.当事人可以就民事责任的内容、承担方式等进行协商、调解与和解。

②责任性质不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属于惩罚性责任。

民事责任属于补偿性责任。

③承担方式不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刑罚,行政责任承担方式主要表现为行政拘留、罚款等。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试述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

答:(1)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①根据民事责任是否由合同关系引起划分为a.合同责任,即合同上的责任。

它不仅包括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债务所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因合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和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者减轻损害的义务所应负的责任。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十八章~第二十章 【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十八章~第二十章 【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有何区别?答:(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①支配的价值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

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其支配的对象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

因此,担保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才能用于担保。

②存续期间不同。

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

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

③权利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通常是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都是从属性物权,它因主债权的存在、转让、消灭而相应地发生变动。

④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

用益物权必须以对权利客体的使用为内容。

由于用益物权以此为目的,必然要以对权利客体的实体的支配为条件。

由于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于标的物的使用、收益,因此,权利人首先应当实际地占有标的物。

因为占有乃是使用的前提,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将导致用益物权不能行使。

但担保物权并非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是为了在债务不履行时就担保物的变价优先受偿。

所以,担保物权中抵押权就不必由权利人占有抵押人标的物。

⑤客体不同。

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

而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

这一特点决定了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就以变形物为客体。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七编 民事责任 【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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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编民事责任第三十八章民事责任的概述一、简答题1.简述民事责任的特征。

(东财2015年研)相关试题:简述民事责任的特点。

(北科2009年研)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前提,无义务就无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点主要包括:(1)强制性。

法律责任的强制性是其区别于道德责任和其他社会责任的根本标志。

民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之一,也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具有强制性。

主要体现在:①在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时,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②当民事主体不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时,通过国家有关权力机构强制其承担责任,履行民事义务。

(2)财产性。

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

一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给他方造成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通常通过财产性赔偿的方式予以回复。

(3)补偿性。

民事责任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

2.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中南财大2003年研)相关试题:连带责任(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答: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份额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共同责任人内部,仍然存在着责任份额的划分)。

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请求予以补偿。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对外责任的不同。

按份责任,责任人对权利人仅以其负担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连带责任,各责任人之间对于权利人的请求,不分份额,彼此连带的承担责任,权利人可请求任一个或全部责任人承担一部分或全部责任。

3.补充责任(中南财大2005年研)相关试题:补充责任与过失相抵(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4年研)答: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事责任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事责任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三十八章民事责任概述1.简述民事责任的特征及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前提,无义务就无责任。

(1)民事责任的特征①强制性。

法律责任的强制性是其区别于道德责任和其他社会责任的根本标志。

民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之一,也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具有强制性。

主要体现在:a.在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时,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b.当民事主体不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时,通过国家有关权力机构强制其承担责任,履行民事义务。

②财产性。

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

一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给他方造成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通常通过财产性赔偿的方式予以回复。

③补偿性。

民事责任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

(2)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①强制程度不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直接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力,不存在当事人的调解或者和解。

民事责任更多地体现的是威慑力,是一种间接的强制,主要表现在:a.当事人自己可以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无须强制机构的介入;b.当事人可以就民事责任的内容、承担方式等进行协商、调解与和解。

②责任性质不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属于惩罚性责任。

民事责任属于补偿性责任。

③承担方式不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刑罚,行政责任承担方式主要表现为行政拘留、罚款等。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试述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

答:(1)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①根据民事责任是否由合同关系引起划分为a.合同责任,即合同上的责任。

它不仅包括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债务所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因合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和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者减轻损害的义务所应负的责任。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一章民法概述1.简述民法的概念、特征及调整对象。

答:(1)民法的概念民法有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之分。

广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它是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此外,还有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之分。

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我国不存在形式上的民法。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特征①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②民法主要是私法。

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如下意义:a.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b.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c.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

③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

④民法具有突出的任意性。

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允许主体依法独立自主自愿地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加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⑤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原则。

民法规范的主要对象是财产所有和交易关系,而交易关系本质上需要遵守平等协商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具有平等的地位,在民事活动中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3)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①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a.财产所有关系,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事权利)【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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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七章民事权利1.试述民事权利的本质。

答:关于权利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1)客观说,又称利益说。

该说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

这种观点强调,权利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某种利益的,但它本身并不是这种利益,只是一种法律的形式,可以依此形式主张利益。

(2)主观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即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活动或能够任意支配的范围。

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3)法力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梅克尔提出,他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

权利总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因素构成。

“法律上之力”,系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此力量,既可以支配标的物,也可以支配他人。

(4)框架概念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拉伦茨提出。

权利只是一个框架概念。

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

即提出一个有关权利的框架性概念:①即权利的内容,为法律上的自由;②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之力;③权利的目标,是服务于权利人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

2.试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答: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这种保护措施由于是由当事人自己采取的,因此又称为私力救济或自我救济。

权利主体采取一定的方式保护其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本身的属性。

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采取自我保护手段应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权利主体只能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保护自己的权利。

我国民法明文规定的自我保护措施,只有自卫行为,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项。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中,尚认可自助行为。

(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通过正当防卫实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①现实性,指对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实施的侵害行为必须是现实的,即该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并正在进行。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十二章~第十四章 【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十二章~第十四章 【圣才出品】

第二编物权第十二章物权概述1.试述物权的概念及与债权的区别。

答:(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①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是权利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而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②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债权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换言之,一方享有的债权只能针对另一方特定的债务人才能产生效力,而不能针对与债权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产生效力。

在债权受到侵害以后,债权人只能针对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针对其他第三人主张权利。

但物权是对世权,就对世权而言,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害、侵害的义务。

③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物权的优先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外的优先性,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二是对内的优先性。

同一物上多项其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

对内的优先性,又称为物权的对内效力,它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效力。

而债权都是平等的权利,平等,是指债权人之间的债权除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担保物权或法定优先权)者外,不考虑其发生时间之先后、金额之多寡、债权发生之原因,债权人都应当平等地接受清偿。

④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

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五章~第八章 【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五章~第八章 【圣才出品】

第五章合伙1.试析合伙债务的承担。

答: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

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财产和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为限。

普通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即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1)就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采连带主义。

①《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可见,除有限合伙人外,合伙人不仅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且在法律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即每一个合伙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的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几个或全体合伙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当某个合伙人履行了此项义务后,该合伙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②《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39条确认,普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40条同时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③就合伙型联营,依据《民法通则》第52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联营各方作出专门约定,才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即采分担主义,由联营各方按照协议的约定或者出资比例、盈余分配比例,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2)责任财产的清偿顺序由于有限合伙人以外的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需承担无限责任,就会出现合伙财产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作为责任财产在清偿合伙债务时的顺序问题。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有并存主义和补充连带主义之别。

①并存主义,就是对合伙债务,债权人可就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选择请求清偿。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民事行为)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民事行为)

第九章民事行为9.1 复习笔记一﹑概述民事行为,属于表示行为的一种,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

“民事行为”这一概念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创造,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并无此概念,与此相当的是“法律行为”或“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仅为民事行为的一种,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的重要性体现在:(1)民事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是民事主体实现个人自由的重要手段。

(2)民事行为是高度概括、抽象的法律概念,对应着无限丰富的社会生活类型。

(3)民事行为对应着民法意定主义的调控方式,形成了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体现了民法调整方式的独特性。

(4)民事行为是实现特定公共政策的中介。

二﹑民事行为的分类1.单方民事行为、多方民事行为区分标准:民事行为的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

(1)单方民事行为,又称一方行为、单独行为,是指根据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其可以进一步区分为:①须向特定人进行的单方民事行为。

进行此类单方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常享有依据先前订立的合同或法律的规定产生的权利。

此类单方民事行为中包含的意思表示只有到达作为接收方的特定人,才能生效。

②无须向特定人进行的单方民事行为,又称严格的单方民事行为。

此类单方民事行为所包含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可生效。

(2)多方民事行为,指通常需要两项以上意思表示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其包括双方民事行为、共同行为和决议。

①双方民事行为,指需要两项内容互异但相互对应的意思表示一致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合同行为是典型的双方民事行为。

②共同行为,又称协定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合同的行为,即为共同行为。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通常将共同行为也归为合同行为。

③决议,是指多个民事主体在表达其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依据表决原则作出决定。

多个民事主体通常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成员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设立的机构。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二十九章~第三十一章 【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二十九章~第三十一章 【圣才出品】

第二十九章合同分则一、概念题1.权利瑕疵担保(北科2011年研)答:权利的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在买卖合同订立时,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负担该项义务。

另外,买受人能够依据保护交易安全的规定,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也无须承担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

2.所有权保留(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答: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先行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就动产而言,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所有权依交付而移转。

但当事人可以约定出卖人先行交付标的物,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以担保买受人合同义务的履行,这就是所有权保留制度。

该制度以微观上的利益均衡、交易安全为宗旨,以权利拥有和利益享用相分离的权利分化理论为构思主题,以设定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前提条件为特征,精巧地实现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提前享用,有效消除了出卖人滞后收取价金的交易风险。

3.赠与合同(人大2012年研)答: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

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向受赠人移转的一般是财产的所有权。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①赠与属于合同的一种;②在赠与合同中,必须存在给予行为,在减少赠与人财产的同时,使受赠人的财产因赠与而有所增加;③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④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4.消费借贷(浙大1998年研)答:消费借贷,是指消费者向银行和其他金融、非金融机构借贷,用于购买房屋、汽车、医疗、旅游等消费型支出的一种消费形式。

贷款消费的特点包括:①贷款消费以信用为基础,消费者与贷款的机构构成了借贷关系,按照约定按时还付利息;②贷款消费主要用于购买大件消费品以及大额服务。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民事行为)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民事行为)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民事行为)1/44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九章民事行为9.1复习笔记一﹑概述民事行为,属于表示行为的一种,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

“民事行为”这一概念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创造,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并无此概念,与此相当的是“法律行为”或“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仅为民事行为的一种,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的重要性体现在:(1)民事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是民事主体实现个人自由的重要手段。

(2)民事行为是高度概括、抽象的法律概念,对应着无限丰富的社会生活类型。

(3)民事行为对应着民法意定主义的调控方式,形成了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体现了民法调整方式的独特性。

(4)民事行为是实现特定公共政策的中介。

二﹑民事行为的分类1.单方民事行为、多方民事行为区分标准:民事行为的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

(1)单方民事行为,又称一方行为、单独行为,是指根据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其可以进一步区分为:2/44②无须向特定人进行的单方民事行为,又称严格的单方民事行为。

此类单方民事行为所包含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可生效。

(2)多方民事行为,指通常需要两项以上意思表示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其包括双方民事行为、共同行为和决议。

①双方民事行为,指需要两项内容互异但相互对应的意思表示一致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合同行为是典型的双方民事行为。

②共同行为,又称协定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合同的行为,即为共同行为。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通常将共同行为也归为合同行为。

③决议,是指多个民事主体在表达其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依据表决原则作出决定。

多个民事主体通常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成员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设立的机构。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圣才出品】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三⼗九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1.试述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的过程中,⼀⽅因其违反诚实信⽤原则所产⽣的义务,给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当事⼈之间发⽣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成⽴之前,订⽴合同的当事⼈依据诚实信⽤原则所承担的忠实、照顾、告知等义务。

(2)当事⼈⼀⽅违反先合同义务。

(3)对⽅因⼀⽅违反先合同义务⽽受有损害。

⼀⽅的缔约过失必须给对⽅造成了损害。

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伤害。

⽽且,损害和⼀⽅的缔约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有过错。

2.试述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答: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有:(1)产⽣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发⽣在合同订⽴的过程中;⽽违约责任发⽣在合同订⽴后当事⼈履约的过程中。

(2)责任形成条件不同。

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产⽣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

”⽽“缔约过失责任则适⽤于合同订⽴中及合同不成⽴、⽆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

”所以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

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应适⽤违约责任,⽽不必去考虑适⽤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适⽤缔约过失责任。

(3)责任承担形式不同。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约定责任承担形式,⽐如约定违约⾦的数额或⽐例,也可以约定定⾦条款,等等。

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来进⾏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规定,⽽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

(4)从责任性质看,缔约过失责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具有法定性;⽽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当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责任的内容,如约定违约⾦的计算⽅法、免责事由等。

(5)归责原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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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
第九章民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答:(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在《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仅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除民事法律行为外,尚有其他效力类型的民事行为,如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等。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①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②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③应是合法行为。

2.民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民事行为的成立,主要解决成立民事行为,应具备哪些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即阐明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问题。

根据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还可以区分民事行为与其他类型的民事法律事实,尤其是可以区分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

(2)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①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确认在法律或行政法规未设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民事行为是否成立的标准。

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a.当事人。

即进行特定民事行为的民事主体。

b.意思表示。

即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②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某些民事行为的成立,除当事人和意思表示外,还应具备特别的事实要素,如实施特定的事实行为或采用特定的形式等。

3.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答:(1)意思表示属于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即意思表示的构成成分。

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存在不同认识,有“五要素说”、“二要素说”﹑“三要素说”等。

本书认为,“三要素说”当为妥当的学说。

“三要素说”,认为意思表示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三项要素构成。

其中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属于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表示行为属于意思表示的客观要件。

①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为,尤其是指明民事行为标的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

②效果意思,是指当事人欲使其目的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

效果意思又常被称为效力意思、法效意思或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

③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的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为行为相对人所了解的行为要素。

4.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答:民事行为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1)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是对自然人提出的要求,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存在不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问题。

a.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为民事行为。

b.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其他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同意。

c.无行为能力人通常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该行为效力不受影响。

e.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进行民事行为时,欠缺必要意思能力的,也会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

依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即使未受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其进行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相一致的状态;二是当事人是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进行意思表示的状态。

与此相对应,意思表示有瑕疵,包括两种情形:
a.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即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不一致。

其主要有以下
几种情形:
第一,真意保留,又称心意保留、单独虚伪表示,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

第二,戏谑表示,又称缺乏真意的表示,指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出于真意,并且期待对方会立即了解其表示并非出自真意。

第三,虚伪表示,又称伪装表示,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实际上并不期待民事行为产生效力。

隐藏行为也属虚伪表示的一种。

隐藏行为指行为人将其真意隐藏在虚假的意思表示中。

第四,错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或欠缺对错误的认识,致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认识错误,又称内容错误,是指行为人错误地认识了其所使用的表达方式的意义。

欠缺对错误的认识,又称表达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内在意思的表达存在错误,即在表示行为中发生的错误,如使用的语词或符号发生了错误或有计算上的错误等。

第五,误传,指因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导致行为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b.行为人意思表示不自由。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欺诈,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就在于使对方产生或加重动机错误。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当以行为人存在有说明义务为前提。

第二,胁迫,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第三,乘人之危,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③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不损害公共利益
a.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是指民事行为不存在违反与其效力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

b.如果民事行为存在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也应归于无效。

(2)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条件
在特殊情况下,基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民事行为除具备一般生效条件外,还须具备特别生效条件,才能产生完全的法律效力。

5.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答:无效民事行为包括绝对无效民事行为和部分无效民事行为,与之相对应,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分别为:
(1)绝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
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自民事行为成立之时起,当然、确定、绝对、永久不能生效,不存在成为生效民事行为的可能。

由于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自成立之时起当然无效,且通常事关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因此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依职权主动认定民事行为绝对无效。

(2)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①如果民事行为的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可以独立存在,一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另一部分的效力,那么无效部分被确认无效后,有效部分继续有效。

②如果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有牵连关系,确认部分内容无效将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或者从行为的性质、目的、交易的习惯以及禁止性规范的目的,民事行为部分有效违背当事人
的意愿、对于当事人已无意义或无法实现禁止性规范目的的,民事行为应被确认为全部无效。

③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6.什么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答:(1)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①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行为。

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是:
a.条件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b.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即该事实是否发生,是当事人无法精确预料的。

如果所附的条件是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不发生效力。

c.条件必须合法,不能以违反法律的事实作为条件。

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d.条件必须是当事人设定的条件,不能是法律规定的与民事行为效力有关的条件。

(2)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①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期间,也可以是期日。

②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a.期限是民事行为的一种附款。

它与民事行为的其他条款一起共同构成了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b.期限是限制民事行为效力的附款。

民事行为如果设定了生效期限或终止期限,则民事行为的效力在时间上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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