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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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为了全面推进林业依法行政,强化林业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法律文书制作、案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部分总则

一、适用范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案卷均适用本标准。

二、评查内容: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

基础标准包括主体合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等内容。

一般标准包括案卷内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等内容。

三、评分办法:基础标准,不设具体分数,但其中任何一项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该案卷应当评为不合格案卷,该案卷为零分;一般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对案卷基本要素逐项评分,对缺少项目要素之一或者项目基本要素表述不清的扣除项目分值后,为总得分。

根据评查后的得分,对案卷设定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75-95分(含75分)为合格,75分

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部分基础标准

一、林业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印章;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委托机关的印章。

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实施。

二、具体从事林业行政处罚活动的必须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并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有效的执法证件。

三、被处罚对象确认准确,表述清楚。

四、主要事实与主要情节的认定准确,表述清楚,有相关证据,并且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五、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准确。

六、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八、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履行了听证程序。

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人员审核。

十、罚款必须具有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十一、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部分一般程序处罚案卷的一般标准(分值100分)

一、立案(12分)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有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并明确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清楚。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该法人或者组织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是公民个人的,写明公民的姓名、地址(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2分)

(二)案件来源明确。按照本机关发现、单位或者群众举报、受害人控告、有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指定和违法行为人主动交待等如实填写。(1分)

(三)简要案情叙述清楚。主要记载时间、地点、人员、事实经过等。(4分)

(四)有受案人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意见、签名和日期。(2分)

(五)有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1分)

6、在规定的时间内立案。(2分)

二、调查取证(35分)

(一)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调查取证(案卷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记载或者签名)。(2分)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分)

1、有现场勘验的起止时间、场所记载。(2分)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完整、准确、清楚记录检查的主要事项和结果。(4分)

3、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完整,并有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对笔录的意见以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2分)(三)询问笔录。(10分)

1、一份询问笔录针对一个被询问人。(2分)

2、有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1分)

3、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完整。(1分)

4、询问笔录真实完整记载了与案件有关的内容。并有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被询问人权利和义务的记载。(4分)

5、有被询问人员的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1分)

(6)笔录中有补充或者更正的,有被询问人的签名或者盖章。(1分)

(四)证据的提取与保存。(12分)

1、完整记录了被调查取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1分)

2、调查取证事由和依据正当合法,并且与案件有关。(1分)

3、调查取证的时间、地点准确具体(注明提取物证的具体时间和物证所在地)。(1分)

4、调查取证物品性状描述完整准确(包括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1分)

5、调查取证物品保存期限和地点明确。(1分)

6、需要登记保存的,有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盖章的登记保存通知单,并且内容完整。(3分)

7、需要暂扣木材的,有木材检查站盖章的暂扣木材通知单。(3分)

8、有被调查取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1分)

(五)鉴定文书。(3分)

1、受委托鉴定单位或者个人适当。(1分)

2、鉴定结论明确。(1分)

3、有鉴定部门盖章、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1分)

三、审查决定(34分)

(一)调查终结,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意见书。(9分)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准确。(2分)

2、有违法事实和证据。(3分)

3、有明确的行政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项、目)。(2分)

4、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及签名、日期。(1分)

5、有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人审查决定意见;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讨论的记录和决定。(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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