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史课件 19祖宗之法与北宋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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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五分养兵”。
军 积力 弱衰

军队数量庞大但训练废弛,战斗力低下。 “虽有百万之兵,而不免自贬为至弱之国”。
参考论文 邓广铭《北宋的募兵制度及其与当时积弱积贫和农业生产的关 系》,载《邓广铭治史丛稿》
北宋中期的变法 庆历新政
庆历:宋仁宗年号,1041-1048
范仲淹:“我国家革五代 之乱,富有四海,垂八十 年,纲纪法度,日削月 侵,官壅于下,民困于 外,夷狄骄盛,寇盗横 炽,不可不更张以救之。”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
“祖宗之法”与“防弊”之制
稍夺其权:置文臣知州、通判,罢支郡
制其钱谷:改变过去节度使把持地方财政,以
大量财物留使、留州之现象,令各州财赋除留必 需之经费外一律上缴,由中央财政机构——三司 统一管理。
收其精兵:全国精锐部队悉集于禁军,禁军的布
置采取 。“强干弱枝”、“守内虚外”策略,20 余万禁军之中,京师附近驻扎10余万,地方分驻 10余万。

下,原属六部的中央行政事务多归三司及审
官院等,三省六部机构虽存,但具体职掌很

少。九寺中除大理寺外,也不同程度的成为

闲散机构。
“祖宗之法”与“防弊”之制
制 宋朝地方机构——“虚”三级制


路…州


中 1. 路没有统一的行政机构和单一的行政长官。
的 分
2. 在州之上,不存在单一的行政区划 3. 州可以不通过路,直接向中央奏事。
北宋中期的变法
一曰明黜陟 二曰抑侥幸 三曰精贡举 四曰择官长 五曰均公田 六曰厚农桑 七曰修戎备 八曰减徭役 九曰覃恩信 十曰重命令
庆历新政以整顿吏治为 先,遭到很大阻力。反对 者诬蔑范仲淹、韩琦、富 弼、欧阳修等结为朋党, 这构成了宋朝皇帝最不能 容忍的罪行。于是他们被 排挤出政府,新政推行不 到一年就罢废了。

——《神宗正史‧职官志》
权 “官”、“职”仅是俸禄高低和荣誉的代表,实际的

职责和权力由“差遣” 决定。这使得官员任用更为灵 活,监督、激励手段更为丰富。

“祖宗之法”与“防弊”之制



司马光之结衔

中 端明殿学士、兼翰林侍读学士、朝散大夫、右
谏议大夫、充集贤院修撰、权判西京留司御史
的 台、上柱国、河内郡开国侯、食邑一千三百户、
“祖宗之法”与“防弊”之制
制 宋朝军事制度

枢密院——三衙统兵体制

“将从中御”:“图阵形,规庙胜,尽授纪律, 遥制便宜,主帅遵行,贵臣督视”。


李纲:“祖宗之时,枢密院掌兵籍、虎符,三衙掌 诸军,率臣主兵柄,各有分守,所以维持军政,万

世不易之法。”

——《宋史》卷一六二《职官志二》

范祖禹:“天下之兵,本于枢密,有发兵之权而无
1067年,18岁的宋神宗即位,他急于求治, 向往出现国富兵强的局面。
其于理财,大抵无法,故虽俭约而民不富, 虽忧勤而民不强。 赖非夷狄昌炽之时,又非尧汤水旱之变,故 天下无事过于百年。 知天助不可常恃,知人事不可怠终,则大有 为之时正在今日。
——王安石上神宗《本朝百年无事札子》
北宋中期的变法
王安石的改革,是以富国强兵,扭转积贫积弱 趋势为目的。
本朝故事,宗室不领兵 高宗圣训,不用宗室以为宰执
“祖宗之法”与“防弊”之制
对宗室、外戚权力的制约
《宋史·外戚传序》:“崇爵厚禄,不畀事权。”
外戚不得任“文资” 外戚不得任“侍从” 外戚不得任地方官 外戚不得统帅军队
“祖宗之法”与“防弊”之制
贾志扬 著
“祖宗之法”与“防弊”之制

范祖禹:“唯本朝之法,上下相维,轻重相

陈桥兵变
太 祖


殿前都点检、归德军 胤
节度使赵匡胤
960年,陈桥兵变, 黄袍加身。
国号“宋”,定都开 封,年号建隆。
五代十国与北宋的建立
979年灭 960年建立
965年灭
963年灭
975年灭
963年灭
978年 献土
971年灭
978年 献土
国九南统 的七后一 分九北策 裂年 略 局灭 : 面北 先 终汉 易 告, 后 结五 难 束代 , 。十 先
——《湘山野录》卷中
“祖宗之法”与“防弊”之制
宋代的“祖宗之法”,是时 代的产物,是当时的社会文 化传统与政治、制度交汇作 用的结晶。作为“祖宗之法” 的核心内容,所谓“防弊之 政”,出发点着眼于防范弊 端,主要目标在于保证政治 格局与社会秩序的稳定。从 其客观效果来看,在当时条 件下,有利于社会的谐调发 展。其具体措置以“务实” 为特色,不拘一格,体现出 不少合理的思路,事实上渗 透着创新的精神。

度 州县长官由京朝官兼摄,均带中央官衔


知州、知县
《日知录》卷九:“宋初本有刺史,而别设知州以代

其权,后则罢刺史而专用知州,以权设之名为经常之

任矣”。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宋太祖乾德元年(963) 六月,“命大理正奚屿知馆陶县,监察御史王祜知魏

县,杨应梦知永济县,屯田员外郎于继徽知临清县。
——《元城语录》 卷上
“祖宗之法”与“防弊”之制
以 防 弊 之 政 , 作
开宝九年(976)宋太宗即位诏: 先皇帝创业垂二十年,事为之防,曲为之 制,纪律已定,物有其常。谨当遵承,不敢 逾越。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
“每事立制,委曲防闲”。


淳化二年(991)宋太宗:

国家若无外忧,必有内患。外忧不过边事,
第十九讲 “祖宗之法”与北宋政治
一、“祖宗之法”与“防弊”之制 二、北宋中期的变法 三、宋代士大夫政治之发展
宋辽金史研究基本史料
《宋史》 《辽史》 《金史》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
宋辽金史研究基本史料
《马 宋端 会临 要《 辑文 稿献 》通
考 》
一、“祖宗之法”与“防弊”之制
“祖宗之法”与“防弊”之制
太祖
960-976
神宗
1067-1085
哲宗
1085-1100
太宗
976-997
英宗
1063-1067
徽宗
1100-1125
北宋帝系
真宗
997-1022
仁宗
1022-1063
钦宗
1125-1127
“祖宗之法”与“防弊”之制
“斧声烛影”下的兄终弟及
……上闻其言,即夜召晋
王,属以后事,左右皆不得

握兵之重,京师之兵,总于三帅,有握兵之重而无
发兵之权。上下相维,不得专制。”

——《范太史集》卷二六《论曹诵札子》
“祖宗之法”与“防弊”之制
制 宋朝军事制度

枢密院——三衙统兵体制

“以文制武”、“崇文抑武”


枢 密
枢密使
文臣


枢密副使

殿前都指挥使司

三 侍卫亲军马军都指挥使司 衙
武将

侍卫亲军步军都指挥使司
闻,但遥见烛影下晋王时或
离席,若有所逊避之状,既
而上引柱斧戳地,大声谓晋

王曰:“好为之!”癸丑,
太 宗
上崩于万岁殿。


邓广铭《宋太祖太宗皇位授受问

题辨析》,载《邓广铭治史丛稿》
“祖宗之法”与“防弊”之制
太祖即位,常令后苑作造熏笼,数日不至。太祖责怒,左 右对以“事下尚书省、尚书省下本部、本部下本曹、本曹 下本局,覆奏,又得旨,复依,方下制造,乃进御。以经 历诸处,行遣至速须数日。” 太祖怒曰:“谁做这般条贯来约束我?” 左右曰:“可问宰相。” 上曰:“呼赵学究来!” 赵相既至,上曰:“我在民间时,用十数钱可买一熏笼。 今为天子,乃数日不得,何也?” 普曰:“此是自来条贯,盖不为陛下设,乃为陛下子孙设。 使后代子孙若非理制造奢侈之物,破坏钱物,以经诸处行 遣,须有台谏理会:此条贯深意也。” 太祖大喜曰:“此条贯极妙!”

皆可预防,惟奸邪无状,若为内患,深可惧
也。帝王用心,常须谨此。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
“祖宗之法”与宋朝“防弊”之制
“祖宗之法”与“防弊”之制
据要险,专方面,既有其土地,又有其人民,又有其 甲兵,又有其财赋,以布列天下。
——《新唐书》卷五○《兵志》
建隆二年(961),太祖召赵普问曰:“天下自唐季以 来,数十年间,帝王凡易八姓,战斗不息,生民涂地, 其故何也?吾欲息天下之兵,为国家长久计,其道何 如?”普曰:“……此非他故,方镇太重,君弱臣强而 已。今所以治之,亦无他奇巧,惟稍夺其权,制其钱 谷,收其精兵,则天下自安矣。”语未毕,上曰:“卿 勿复言,吾已喻矣!”





原 则
安抚司
转运司
提点刑 狱司
提举常 平司
“祖宗之法”与“防弊”之制
或言“太祖受命,尽除五代弊法,用能易乱为 治。”曰:“不然。只是去其甚者,其他法令 条目多仍其旧。大凡做事底人,多是先其大 纲,其他节目可因则因,此方是英雄手段。”
——《朱子语类》卷一二七《本朝一·太祖朝》
“祖宗之法”与“防弊”之制
——邓小南
“祖宗之法”与“防弊”之制


皇帝


御前会议
前 期





中 央





















察பைடு நூலகம்




二府

《宋史·范镇传》:中书主民、枢密主兵、三司主财。
“祖宗之法”与“防弊”之制


翰林院
舍人院


审官院
太常礼院
审刑院

宣徽院
群牧司


北宋前期,原属三省的主要职掌归中书门
——《朱子语类》卷一二八《本朝二·法制》

二、北宋中期的变法
冗 真宗初年到仁宗中叶四十年间,正官(有差遣者)增 财 官 长近一倍,由9000余增至1.7万,至英宗时更达2.4万。 积 政 冗 宋初禁军20余万,太宗时30余万,真宗时40余万,仁 贫 危 兵 宗时82.6万,加厢军则达125.9万。 机 冗 “一岁所用,养兵之费常居六七”,“天下六分之物,

常参官知县,自屿等始也”。

“祖宗之法”与“防弊”之制
制 官、职、差遣的分离
度 “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
设 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

——《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一》
中 的
“三省长官尚书、中书令、侍中不与政,仆射、 尚书、侍郎、郎中、员外与九寺五监皆为空官, 特以寓禄秩、序位品而已”。

“祖宗之法”与“防弊”之制
〔宋〕真宗欲择臣僚中善弓矢、 美仪彩,伴虏使射弓。时双备者 惟陈康肃公尧咨可焉,陈方以词 职进用。……陈某若可换武,当 授予节钺。……时康肃母燕国冯 太夫人尚在,门范严毅。陈曰: “当白老母,不敢自辄” 。既白 之,燕国命仗挞之,曰:“汝策 名第一,父子以文章立朝为名 臣,汝欲叼窃厚禄,贻羞于阀 阅,忍乎? ”因而无报。
北宋中期的变法
王安石变法
王安石(1021-1086),字介 甫,江西临川人。二十二岁中 进士后长期在地方任职,对百 姓疾苦、社会弊病有较多了 解,学问、道德、政绩俱获称 颂。至神宗即位,王安石已是 “独负天下大名三十余年”, 大家都认为“介甫不起则已, 起则太平可立致,生民必被其 泽” 。
北宋中期的变法
度 制,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藩方守
设 计
臣,统制列城,付以数千里之地,十万之 师,单车之使,尺纸之诏,朝召而夕至,则 为匹夫。”

——《范太史集》卷二二《转对条上四事》


朱熹:“本朝鉴五代藩镇之弊,尽夺藩镇之 权,兵也收了,财也收了,赏罚行政一切收
权 了,州郡遂日就困弱。靖康之祸,虏骑所

过,莫不溃散。”
分 食实封四百户、赐紫金鱼袋。



“祖宗之法”与“防弊”之制
对宗室、外戚权力的制约
陈邦瞻:宋三百年间,其家法严,故吕武之变不 生于肘腋。
宋朝处理宗室问题的原则: “赋以重禄,别无职业” ;“优之以爵禄而不责以事权”
限制宗室参加科举 宗室不得授予地方官 宗室不得统帅军队 宗室不得担任宰相
取之太优,用之有限 国朝之制,不属宗室以吏事
宋代的“家法”与王安石的“三不足”精神 天变不足畏 祖宗不足法 流俗之言不足恤
北宋中期的变法
宋神宗 熙宁二年(1069)二月 王安石拜参知政事。 七月 行均输法。 九月 行青苗法。闰十一月 行农田水利法。 三年十二月 行保甲法。王安石拜相。 四年二月 改革科举。十月 行募役法。行太学三舍法。 五年三月 行 市易法。 五月 行保马法。八月 行方田均税法。 六年六月 置军器监。 八月 行免行法。 七年九月 行 将兵法。 九年(1076)十月 王安石罢相。 元丰五年(1082)四月 改官制。 八年(1085)三月 神宗卒。司马光拜相,新法相继废罢。
清查土地,使赋税负担与土地占有情况相符。
富 均输法

发运使为皇帝、皇室以及中央政府采买物资

时,依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节

省价款和运输费用。
北宋中期的变法
募役法
废除依照户等轮流充当职役的办法,改由政府

出钱募人充役。原来服役的人家交免役钱,获 得免役特权的人家交纳助役钱。

青苗法

每年一、二月和五、六月,州县政府分两次贷钱

或粮食给农户,目的是使农民在耕种和收获时节 不会缺乏种子和粮食。
农田水利法
兴修水利工程。
北宋中期的变法
方田均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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