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投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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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投诉管理规定

1、目的作用

公司实行投诉制度,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办理所诉事项,是贯彻公司“以人为本”基本理念,实行人文管理的必要措施,它能理顺公司管理秩序,改善劳资关系。为了能够正确地处理好员工所提出的各项投诉(申诉),尽快建立起顺畅、合理、规范的企业上下联络、沟通渠道,使员工在一个公平、公正、安全、民主的良好工作氛围中更好地搞好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管理职责

公司规定由总经办负责员工投诉(申诉)的管理工作,应当以公正、严明、认真负责的态度来办理员工的每一项投诉,办理过程应重视调查研究,克服主观臆断,工作方法要得当、细心,一切结案均得以事实说话,防止各种不良行为。

3、申诉(投诉)适用范围:

3.1 对上级主管在执行公司各种奖励政策时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有意偏袒,实行不正之风的各种行为的举报。

3.2 对上级主管在执行公司的惩罚政策时,滥用职权,歪曲事实、有意报复和打击不同意见的人,或对本人的处罚不公正等方面的投诉与申诉。

3.3 对公司各级人员中正在进行和已经进行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举报。

3.4 对公司各职能部门管理者在履行权利和职能工作中的一切

违反政策、违反制度、违反纪律的错误行为的反映与投诉。

3.5 员工在公司内受到人格侮辱、被人诽谤、遭受不公正的对待,或被人陷害时可向上级进行求助。

3.6 员工对公司各项制度、规章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偏离、过头或被曲解等问题,可提出质疑和意见。

3.7 员工认为应当向上级提出的需要解决和投诉的其他问题。

4、员工投诉的途径和方法

4.1 属于部门内部日常工作中的事物纠纷,一般应向部门的主管领导提出,由部门主管负责裁决。

4.2 虽然是部门内部工作纠纷,但问题较为重要,员工认为本部门主管解决不了的,可向公司总经办提出,由总经办领导裁决。

4.3 因所申诉内容涉及本人直接上司领导的,可以越级申诉。

4.4 员工投诉后在一周之内得不到明确答复,或答复处理依据与事实出入较大而又无法进行良好沟通时,可直接向总经办或更高层领导人反映。

4.5 跨部门的纠纷问题,一般都向总经办提出给予裁决。

4.6 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员工认为总经办无法解决的,可直接报总经理给予裁决。

4.7 对于总经办的处理不认同的投诉,可再向分管副总经理或直接向总经理提出,请求再裁决。

5、员工投诉的应知事项

5.1 反映问题与投诉均得以书面形式进行。

5.2 所有的投诉都要求举报人签署真实姓名,因公司对匿名信件是不会办理的。

5.3 应将涉及的人物、时间、地点、情节写清楚,以便于调查证实。

5.4 投诉的方式由员工自己选择,可以投诉信件放入公司投诉信箱,也可以直接交给上级部门,还可以用邮递的方式。

5.5 如果要直接向总经理反映问题,须提前由总经理秘书安排预约。

5.6 投诉是严肃的事,任何人不可拿投诉来开玩笑,如是故意作假一经查实,公司将给予及其严厉的处罚。

6、投诉办理工作的要求

6.1 各部门负责人收到员工投诉后,应安排专人负责,限时处理。一般一周之内要给予明确答复,确需延时的,也应将延时理由告知投诉人。

6.2 要站在公正的立场,对投诉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处理应客观,实事求是,不可带个人偏见。

6.3 对于投诉人提出姓名保密要求的,应当尊重投诉人要求,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外传泄露。同时,投诉的信件也应进行专项保管,一般应保存一年,再行销毁。

6.4 各级部门的负责人都应积极热情接待员工的投诉,不得拒接受理,上级部门接到应由下级部门办理的投诉,应转批给下级,并告诉投诉人;下级部门接到应由上级部门办理的投诉,应速转报上级,

并告知投诉人。

7、有关处理规定

7.1 申诉属实,责成原处理部门重新处理,撤消或修改原处理方案,并在原通报范围内进行通报。

7.2 对于投诉举报属实,应根据投诉人的意愿予以保密,如对公司产生较大收益效果的,应按特殊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7.3 投诉或举报不实或不完全属实,但投诉人或举报人并无恶意的,则由投诉处理部门向当事人双方作出适当说明。

7.4 对于无中生有、造谣生事,冒署他人姓名,有意扰乱公司正常管理秩序的,一经查实予以记过以上处分,严重者予以除名。

7.5 负责办理投诉的人员,如果违反纪律、或外传泄露投诉人名字,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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