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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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证券法的民事责任
2.诉讼时效期间
(1)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2)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3)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4)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
罚,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4.管辖: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
5.中止或终结:
(1)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受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
(2)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有关行政处罚被撤销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三、违反证券法的行政责任
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 【注意】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四、违反证券法的经济法责任(证券市场禁入责任和股东权利限制责任)
(一)证券市场禁入责任
1.适用: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2.罚则
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 (1)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①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
③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④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③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待违法行为的;
(二)股东权利限制责任
收购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的,在改正前,其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超过30%的部分不得行使表决权
五、违反证券法的刑事责任
1.“老鼠仓”的条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
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决生效之日;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结诉讼。
续3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l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场禁入措施:
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
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告书等义务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份超过30%的部分不得行使表决权。
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