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中心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文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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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阳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城市绿化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城市绿地分类标准》、《昭阳中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昭阳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进行栽树、种花、植草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其它绿地。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三)城市森林生态与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六条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履行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职能,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城市绿化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城市绿化专业规划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优选特色植物,突出植物造景,创建园林城市。

第八条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参加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及其他绿化义务。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控告、检举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二)、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社会各界及个人投资新建绿地及其设施,谁投资、谁管理、谁收益。鼓励认捐、认养绿地。

第2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国家绿化指标编制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并由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组织实施。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应当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实施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作他用。

第十条城市建设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方案审查时,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应参与建设项目中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审查不合格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经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应足额配套绿化,配套绿化资金要纳入投资预算。

(一)、配套绿化要与各类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城市工程建设资金超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限额的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监理。

(三)、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施工质量的管

理、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和设计方案时,其附属绿化工程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绿地率指标进行审批,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经审查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异地绿化。

第十三条配套绿化工程的绿地率应达到以下指标:

建设工程绿地率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实际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占实际用地面积的比率。建设工程实际用地面积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实际用地边界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土地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权面积),道路、河流两侧按照《昭阳区绿地系统规划》的绿线控制。

(一)附属绿地:

1、行政办公、教育科研用地绿地率要达到40%以上,

2、医疗卫生用地绿地率要达到35%以上。

3、文化设施、体育、市政公用设施、特殊用地绿地率要达到30%以上。

4、社会福利用地绿地率要达到25%以上。

5、商业服务、仓储、工业用地绿地率要达到20%以上。

6、新建居住区绿地率要达到30%以上,其中10%为公共绿地;

7、旧城改造区绿地率要达到25%以上,改造前已达30%,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水平。

8、新建、改建道路要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9、城市主干道为一级绿化路,红线宽度30-64m,绿地率不得小于30%;

10、城市次干道为二级绿化路,红线宽度24-40m的绿地率不得小于25%;

11、城市支路为三级绿化路,红线宽低于24m绿地率不得小于20%。提倡行道树双排、多排栽植,形成林荫路系统。

(二)公园绿地:公园绿地建设应采用敞开式,绿化应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地被合理搭配,适地适树、植物多样,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

第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或施工单位承担,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泉、石、雕塑和建筑小品。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与城市其他建设协调发展。凡是可以绿化的地方都要绿化,禁止地面裸露或种植农作物。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建设要因地制宜,宜树则树,宜花则花,宜草则草,做到乔、灌、花、草结合。提倡立体绿化、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和阳台绿化等多种绿化形式。

第十七条电力、电信、广电、交通等部门的各种管线、信号、标志及设施,新建或维修时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需对树木修枝、打顶、断根、移栽的,在施工前应向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城市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除按建成区2—3%的生产绿地指标发展外,鼓励城市集体和个人发展苗木生产,积极培育乡土树种,适当引进外地品种,有计划地发展各种苗木花卉。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草相结合,乔灌面积比例不得低于70%。植物种植地面积不得低于绿化用地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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