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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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外交代表一般具有派遣国国籍。如果派遣国任 命一个第三国公民或接受国公民为其外交代表, 则须经接受国同意。接受国拥有随时撤销该项同 意的权利。
(四)外交代表职务的开始与终止
1. 外交代表根据接受国的通行惯例,或在呈递国 书之后,或在向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的其他 部门通知到达并将所奉国书正式副本送交后,即 可视为已在接受国开始执行职务。
2. 职务需要说。
此说从外交代表执行职务的角度来说明外交
特权与豁免,认为外交代表要有效地执行职务,
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即安宁的环境和人身压
力的排除。
3. 治外法权说。
它将使馆看作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因而将
外交馆看作是处在接受国领土之外,并以这种法
律上的拟制来解释外交特权与豁免。
(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一、使馆及使馆人员 (一)使馆的建立及其职务 1. 国家间建立外交关系的具体表现是互设使馆。 2. 国家享有使节权,但国家既无义务向其他国家
派遣使节,也无义务接受外国使节。
3.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条规定了使馆的 职务,包括:
(1)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2)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保护派遣 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使馆职员。
(三)使馆人员的派遣
1. 大使和公使是向接受国元首派遣的,因此一般 由国家元首任命;
2. 代办是向接受国外交部派遣的,所以一般由外 交部长任命。
3. 使馆馆长的派遣必须征得接受国的同意,并且 无权要求接受国说明拒绝同意的理由。
4. 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履行职务期间,损害了接受 国的利益,仍有可能被接受国宣布为“不受欢迎 的人”,而要求其本国政府召回。
(4)使馆的公文档案不论何时或处在何地,接受 国均不受侵犯。
(5)使馆不受侵犯,并不意味着使馆可以行使外 交庇护权,因为一般国际法只承认领土庇护。
2. 通讯自由。 3.捐税、关税的豁免。 4.使用国旗和国徽。 CASE:德黑兰的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三)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 外交代表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 《关于制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
一国专门负责领事事务的机关称为领事机关。
国内负责领事工作的领事机关一般是外交部的一
个部门。在我国称为外交部领事司。派往国外办
理领事事务的机关主要是常驻的领事馆,此外,
还包括外交使馆中负责办理领事事务的部门,如
“领事组”、“领事部”等。
(三)有关领事关系的公约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返回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3)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4)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及发展情 形,向派遣国政府汇报;
(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友好关系,及发展两 国间的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
(二)使馆人员的构成 1. 使馆馆长。使馆馆长分为三个等级: (1)大使或教廷大使; (2)公使或教廷公使; (3)代办。 (4)代办与“临时代办”的区别在于: ①代办是一级馆长,代表着外交关系的等级;
1. 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1)未经馆长许可,接受国任何官吏,不得进入 使馆,并且接受国不得对使馆进行任何司法程序。
(2)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 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 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势。
(3)使馆的馆舍、设备或交通工具免受征用、搜 查或强制执行。
是外交关系。 (二)外交机关 1. 国内的外交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
部。 2. 派往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
(三)有关外交关系的公约 1.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2. 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 3. 1947年《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 4. 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
2. 外交代表职务的终止,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Biblioteka Baidu遣国召回。
(2)派遣国撤回使馆。
(3)派遣国与接受国断绝外交关系。
(4)派遣国或接受国由于社会变革或政变产生了 新政府。
(5)被接受国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
1. 代表性说。
此说以外交人员代表君主或国家元首的身份 作为其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基础,认为此种特 权与豁免并非给予外交代表个人,而是给予对方 国家的。
②临时代办则是在馆长因故空缺时,被指定临时 代理馆长职务的外交职员。
2.使馆职员。 (1)外交职员。 即履行政治和外交职责具有外交官级位的使
馆职员。
外交职员一般包括公使衔参赞、参赞、三军 武官、各类专员、一等至三等秘书以及随员。
(2)行政技术职员和事务职员。 行政技术职员是承办使馆行政及技术事务之
系上的代表权公约》
5. 1973年《关于制止和惩处侵害受国际保护人 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二、领事关系
(一)领事关系
领事是指根据双方的协定,由一国委派至另
一国特定地区,以执行保护其国家和本国国民(包
括法人)的民商事权益等职务的代表。国家之间互
派领事执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关系即领事关系。
(二)领事机关
(3)确立了缔约国对上述行为的管辖权,
对在本国领土或在本国登记的船只和飞机上所犯 上述行为的管辖;
对本国国民犯有上述行为的管辖;
针对本国外交代表所犯上述行为的管辖。
(4)确立了“或起诉或引渡”的原则,罪犯所在 地国可以将此种罪犯引渡给有管辖权的国家,或 在不予引渡的情况下,必须将罪犯交由本国主管 当局,按照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起刑事诉讼。
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主要内容有:
(1)明确规定应受惩罚的行为: 对外交官进行绑架、谋杀或其他侵害人身或
自由的行为;
可能危及外交代表人身或自由的对使馆、私 人寓所或交通工具的暴力攻击;
包括上述行为的威胁和未遂。
(2)缔约国应将上述行为定为国内法上的故意犯 罪,并依其严重程度处以适当的刑罚。
第十二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本章重点 第一节 概 说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 1. 使馆制度。 2. 外交特权与豁免。 3. 领事特权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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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说
一、外交关系 (一)外交关系 1. 属于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国家对外关系包括
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方面的关系。 2. 外交关系是一种官方关系,但官方关系不一定
(四)外交代表职务的开始与终止
1. 外交代表根据接受国的通行惯例,或在呈递国 书之后,或在向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的其他 部门通知到达并将所奉国书正式副本送交后,即 可视为已在接受国开始执行职务。
2. 职务需要说。
此说从外交代表执行职务的角度来说明外交
特权与豁免,认为外交代表要有效地执行职务,
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即安宁的环境和人身压
力的排除。
3. 治外法权说。
它将使馆看作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因而将
外交馆看作是处在接受国领土之外,并以这种法
律上的拟制来解释外交特权与豁免。
(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一、使馆及使馆人员 (一)使馆的建立及其职务 1. 国家间建立外交关系的具体表现是互设使馆。 2. 国家享有使节权,但国家既无义务向其他国家
派遣使节,也无义务接受外国使节。
3.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条规定了使馆的 职务,包括:
(1)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2)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保护派遣 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使馆职员。
(三)使馆人员的派遣
1. 大使和公使是向接受国元首派遣的,因此一般 由国家元首任命;
2. 代办是向接受国外交部派遣的,所以一般由外 交部长任命。
3. 使馆馆长的派遣必须征得接受国的同意,并且 无权要求接受国说明拒绝同意的理由。
4. 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履行职务期间,损害了接受 国的利益,仍有可能被接受国宣布为“不受欢迎 的人”,而要求其本国政府召回。
(4)使馆的公文档案不论何时或处在何地,接受 国均不受侵犯。
(5)使馆不受侵犯,并不意味着使馆可以行使外 交庇护权,因为一般国际法只承认领土庇护。
2. 通讯自由。 3.捐税、关税的豁免。 4.使用国旗和国徽。 CASE:德黑兰的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三)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 外交代表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 《关于制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
一国专门负责领事事务的机关称为领事机关。
国内负责领事工作的领事机关一般是外交部的一
个部门。在我国称为外交部领事司。派往国外办
理领事事务的机关主要是常驻的领事馆,此外,
还包括外交使馆中负责办理领事事务的部门,如
“领事组”、“领事部”等。
(三)有关领事关系的公约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返回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3)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4)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及发展情 形,向派遣国政府汇报;
(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友好关系,及发展两 国间的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
(二)使馆人员的构成 1. 使馆馆长。使馆馆长分为三个等级: (1)大使或教廷大使; (2)公使或教廷公使; (3)代办。 (4)代办与“临时代办”的区别在于: ①代办是一级馆长,代表着外交关系的等级;
1. 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1)未经馆长许可,接受国任何官吏,不得进入 使馆,并且接受国不得对使馆进行任何司法程序。
(2)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 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 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势。
(3)使馆的馆舍、设备或交通工具免受征用、搜 查或强制执行。
是外交关系。 (二)外交机关 1. 国内的外交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
部。 2. 派往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
(三)有关外交关系的公约 1.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2. 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 3. 1947年《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 4. 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
2. 外交代表职务的终止,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Biblioteka Baidu遣国召回。
(2)派遣国撤回使馆。
(3)派遣国与接受国断绝外交关系。
(4)派遣国或接受国由于社会变革或政变产生了 新政府。
(5)被接受国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
1. 代表性说。
此说以外交人员代表君主或国家元首的身份 作为其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基础,认为此种特 权与豁免并非给予外交代表个人,而是给予对方 国家的。
②临时代办则是在馆长因故空缺时,被指定临时 代理馆长职务的外交职员。
2.使馆职员。 (1)外交职员。 即履行政治和外交职责具有外交官级位的使
馆职员。
外交职员一般包括公使衔参赞、参赞、三军 武官、各类专员、一等至三等秘书以及随员。
(2)行政技术职员和事务职员。 行政技术职员是承办使馆行政及技术事务之
系上的代表权公约》
5. 1973年《关于制止和惩处侵害受国际保护人 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二、领事关系
(一)领事关系
领事是指根据双方的协定,由一国委派至另
一国特定地区,以执行保护其国家和本国国民(包
括法人)的民商事权益等职务的代表。国家之间互
派领事执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关系即领事关系。
(二)领事机关
(3)确立了缔约国对上述行为的管辖权,
对在本国领土或在本国登记的船只和飞机上所犯 上述行为的管辖;
对本国国民犯有上述行为的管辖;
针对本国外交代表所犯上述行为的管辖。
(4)确立了“或起诉或引渡”的原则,罪犯所在 地国可以将此种罪犯引渡给有管辖权的国家,或 在不予引渡的情况下,必须将罪犯交由本国主管 当局,按照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起刑事诉讼。
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主要内容有:
(1)明确规定应受惩罚的行为: 对外交官进行绑架、谋杀或其他侵害人身或
自由的行为;
可能危及外交代表人身或自由的对使馆、私 人寓所或交通工具的暴力攻击;
包括上述行为的威胁和未遂。
(2)缔约国应将上述行为定为国内法上的故意犯 罪,并依其严重程度处以适当的刑罚。
第十二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本章重点 第一节 概 说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 1. 使馆制度。 2. 外交特权与豁免。 3. 领事特权与豁免。
返回
第一节 概 说
一、外交关系 (一)外交关系 1. 属于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国家对外关系包括
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方面的关系。 2. 外交关系是一种官方关系,但官方关系不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