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概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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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练习
4.被告人祝某在其承包的石坑里爆破采石,因 石头落下砸死了姜某的小山羊,双方因此发生争吵。 姜某说:“你要是不赔,我就坐在炮口上,让你点不 成炮,让你干不了活。”祝某说:“你敢坐,我就敢 点,只怕你没胆子坐”。姜很是恼火,说:“我不敢 坐,我就是你儿子”被告人也说:“我不敢点就是你 孙子。”说完,被告人祝某将一个2公斤的炸药包扔在 地上说:“你有胆子就坐在上面。”姜真的走过去坐 在炸药包上。被告人当即拿起一根约100厘米长的导火 线,用剪刀剪去约60厘米,当着姜的面接上雷管插入 炸药包内,点燃导火线后,冲着姜某喊了声:“点着 了,还不快跑!”随即跑离了现场。此时,姜某向外 挪动了一下身体,尚未起身,炸药包便爆炸了,姜被 当场炸死。
都适用我国刑法。
(二) 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1. 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案例] 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被告人:严某, 男,38岁,中国公民,我国驻某国大使馆的汽车司机。 被告人严某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国人员、 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多次 进行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照 相机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
强奸罪
•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 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周 岁幼女的行为。 • 分两种情况: 以妇女为对象的强奸罪 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 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奸14周岁以上妇女的犯罪。
以幼女为对象的强奸罪
指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奸淫幼女行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以妇女为对象的强奸罪
平舆特大杀人案图片资料
三、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的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任何人犯罪都受追究;适用相同的刑罚 标准
3. 罪刑相当(适应)原则
重罪重罚,清罪清罚
四、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 我国刑法的地域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
2、特征 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惩罚性
案例链接
案例:1998年2月17日午后,犯罪嫌疑人金 某、朱某在中国和朝鲜的界江鸭绿江龙头冰 道上与朝鲜公民非法兑换物资时,见朝鲜公 民咸某赶一个牛爬犁拉着粮食路过。朱某上 前与咸某搭话,金某乘机将爬犁上的一袋大 米(约20千克)拽下,背起来就往中国境内 方向跑,中途又交给朱某背着跑。当时被我 边防人员发现,将金某抓获,把大米归还了 咸某。次日,朱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讨论 :公安机关应否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 立案? 1 、金某、朱某不犯罪2、违法数额较小没有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 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的。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A.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
B.甲强奸某女,引起某女自杀。
C.乙(男)与丙通奸多年,某日,乙要求丙杀死其 夫,丙不同意。乙毒打丙,并砸毁丙家中的物品, 扬言如果丙两日内不能杀死其夫,就要丙自杀,丙 因不忍心杀夫而自杀身亡。
D.某男与某女相约自杀,欺骗某女自杀后,某男逃 走。
1、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 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 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 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 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的,不认为是犯罪。
分析:刘某为追求杀死妻子二放任了孩子的死 亡,其心里态度对妻子死亡是直接故意,而对 孩子的死亡是间接故意
• (4)犯罪客观方面 • 客观外在表现: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其 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手段等
案例:被告人薛某酒后因家庭琐事打骂其妻 聂某,聂某不堪忍受跑离家中,薛某又追至 周家打骂其妻。后回到家中,薛某仍打骂其 妻。聂某无法忍受,于18时许在自家院内服 “敌敌畏”农药自杀。后被人发现告知在家 中的薛某,薛某说:“我不管。”当地干部 群众将聂某送往医院时,薛某仍躺在床上无 动于衷。聂某因救治延误死亡。 讨论:薛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第五章
第一节 刑法及其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涵义 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 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基本法 律之一。简单说来,就是规定犯罪 和刑罚的法律的总称。具体说来, 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为了维护 其统治,根据本阶级的意志,规定 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何种 刑罚处罚的法律的总和。
(1979年7月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 过 1997年3月1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 订)
犯罪分子应受刑罚处罚
成都特大黑帮四主犯被判死刑
• 几种重要犯罪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 (一)本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 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 犯罪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 行为人在误把尸体当活人杀害的,应定故意杀人 罪(未遂) • 注意刑法302条规定的盗窃、侮辱尸体罪和本罪的 区分。
1、公用电信设施公共安全2、集体财产 权
◆
(2)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 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作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应当具备的条 件是: (1)必须达到一定年龄。 (2)必须具有刑事 责任能力。
◆
(3)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随其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 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三)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 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较轻,一般包括: •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 (2)义愤杀人 • (3)激情杀人 • (4)受嘱托杀人 •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 (6)生母溺婴
小练习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 行为。 •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 不作为均可构成。 •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 (刑警枪决手在执行任务时列外) • 最后,在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杀害行 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应负 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 本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 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故意杀人罪同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 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的 界限。 2.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与未遂。 3.“安乐死”问题 4.“间接杀人”行为。
关于自杀问题
1.合法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 2.违法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 3.逼迫他人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教唆他人自杀。 6.诱骗他人自杀。 7.相约自杀。
(三)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失效的 时间以及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 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依照刑法规定,我国 新刑法是自1997年10月1日生效。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现行刑法对其生效以前 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于刑法 生效之前的行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从旧兼 从轻的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任务 简单讲:就是惩罚犯罪,保护社会。P168
平舆特大杀人案
• 自2001年起,河南平舆县无业人 员黄勇采用欺骗的手段将受骗人从网 吧、游戏厅、录像厅等场所骗到家中, 先后杀死17名青少年,伤1人,大多 数都是正在上学的学生。 • 2003年11月21日,犯罪嫌疑人黄勇被 依法逮捕。12月9日开庭审理,被告 人黄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先后杀害 17人伤1人,证据予以证实,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570 条第一款,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问题]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应依我国刑法论处?
[判决]法院判决认为,严某系中国公民,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在国外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 构成犯罪。应依中国刑法论处,判处其有期徒刑 10年。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严某以盗窃罪定 罪判刑是正确的。中国公民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适 用我国刑法,这是本案的关键。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 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 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据此可知,其一,严某的盗窃行为,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处罚 ;其二,严某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照我国《刑法》第263条 规定,其法定最低刑为10年;其三,严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工作人员。所以,应依我国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完全正确。
• 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 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 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案例:被告人刘某不能忍受妻子与他人通 奸,便生杀妻之念。2004年5月23日中午, 刘某在妻子饭碗中投下剧毒。刘某明知妻 子可能喂饭给孩子吃,但他因杀妻心切, 听任孩子被妻子喂食有毒的饭。结果,妻 子一边自己吃饭一边喂饭给孩子吃,5分钟 后,母子均中毒而死。 讨论 :刘某行为中的犯罪故意。
2. 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案例]
外国人在外国领域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 罪被告人:某甲,男,32岁,外国公民。被告人外国公 民某甲,潜入我国驻该国大使馆行窃,被我国大使 馆工作人员李某发现,为脱逃李某的抓捕,某甲用 刀将李某刺伤后逃走。
[问题]试问某甲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
五、犯罪概论
1、薛某打骂妻子导致其服毒自杀,他又 救助的义务2、不作为行为3、构成故意杀 人罪
我们的意见
[判决]法院判决认为,外国公民某甲的行为 ,侵害了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触犯 了我国刑法,已构成抢劫罪,可以依我国刑 法论处。
[法理分析]各国刑法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对于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 犯罪的效力范围,按理应由国际法加以规定,但目前由于国际法尚未 明确规定,所以只能由各国依本国国内法来规定。对于外国人在本 国领域外犯罪,各国在立法上一般采用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来 确定本国刑法的适用范围,我国亦然。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 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 罪,而按本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 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外国公民某甲的行为,已经 侵害了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了抢劫罪。 按照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的最低法定刑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犯罪,各国刑法都将其作为犯罪加以 处罚。因此,对于外国公民某甲的犯罪,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另外,根 据《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 的公约》,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同时还属 于一种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因此,按照国际法的原 则,也应适用我国刑法。
其他严重情节
13
• • • •
2、特征 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惩罚性
案例分析,见材料
3犯罪构成
• (1)犯罪客体 • 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 系、 • 案例 • 被告田某25岁,农民在两个月内作案多起, 盗窃正在使用的电线杆和电话线,是当地 的电话通讯中断,此外,他还盗窃仓库里 的电话线2困 • 问,此案中的犯罪客体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