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第34课,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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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公司法
公司法概述 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管理 公司的解散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公司的分类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例]甲乙丙三人各出资40万成立A公司。两
年后公司宣告破产,此时公司剩余资产价值 61万元,拖欠外债219万元。债权人向法院 请求判令甲乙丙三人承担剩余部分债务。 1、概念:公司是指股东依法投资设立、以 营利为目的,并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的企业 法人。
股份有限公Leabharlann Baidu的设立条件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 额(500万元);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经创立大 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 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分析



第一, A公司的设立从形式上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确 立的 50万注册资本已一次缴清,且该公司经工商登记机关依法 核准登记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了公司法人资格。 因此,A公司成立后的股东权利依法由范某和郭某按照公司章程 记载的投入的资本额享有。 第二,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是其具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最重要的基 础。本案中A公司申请设立时,注册资金已足额到位,挂名股东 的行为没有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属于设立中的根本瑕疵, 范某个人的行为应按相关的公司登记行政管理规定受相应行政处 罚,不能因此认定A公司设立无效并否认其法人资格。 另外,公司设立无效不同于一般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后者是自 始无效,而前者仅表明已失去了继续存在的依据,公司设立无效 的认定不能影响公司在此之前所从事的正当交易活动,不得以无 效为由对抗此前与该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人。

分析 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则,东亚股份公司作为一个独 立的社团法人,其所欠债务与股东斯密斯先生的个 人财产无关,其对债权人债务偿还仅限于注册资金 100万美元。但是,依据公司法中特殊规定即“揭开 公司面纱制度",斯密斯却必须用其个人财产偿还公 司债务。因为根据这一制度,如果法院认为成立公 司目的在于利用公司妨碍社会利益,进行欺诈或其 它犯罪活动,则法院将不考虑公司所具有的法人资 格而直接追究股东或其他行为人的直接民事和刑事 责任。在本例中,他利用公司来做投机买卖,已经 蓄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所以他必须用个人财产 来支付债权人。

股份有限公司
1、 概念——公司全部资本均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成分,是均 分公司全部资本的最小单位。
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定义、分
类和发行转让详见32页)
2、法律特征
①可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司债,以筹集公司资本 ②是一种典型的资合公司 ③发起人和股东有人数限制 《公司法》规定,除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 司外,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 人以下为发起人。 ④全部资本均等的分为股份 ⑤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相分离 ⑥财务公开
二、公司的分类
1、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母公司、子公司 3、总公司(本公司)、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1、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公司法》 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 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主要特征:
(1)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2)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50人以下) (3)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4)不要求公布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 (5)公司组织的简便性

案例2

2009年6月22日,范某个人筹资50万元,以另一自 然人郭某为挂名股东,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A有限 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公司章程记载 范某享有60%的股份,郭某享有40%的股份。A公 司成立后,在对外经营过程中欠B公司货款60万元, B公司经多次索要无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A公司归还欠款6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 B公司经 调查取证,发现A公司实际系范某一人出资设立, 郭某是虚设股东,于是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否 认A公司的法人资格,确认A公司为范某的个人独 资私营企业,并请求范某对A公司所欠B公司的债 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2、特征: ①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 的分离) ②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公司面纱,即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以其全部出资独 立地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与其 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 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 股东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③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④公司拥有日常经营管理权 ⑤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

本案审理出现两种意见: 第一种认为应由A公司对6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理由是:A公司是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具有 独立的法人资格,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清偿债务。 第二种认为应由范某对 60万元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 责任。理由是:A公司的成立不符合《公司法》规 定的成立要件,其设立具有根本瑕疵,实质上等同 公司未成立,工商部门的登记系错误登记,根据 《公司法》规定应销公司登记,由实际出资人范某 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问题]哪种意见正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在公司章程
上签名、盖章。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 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节
一、设立方式 二、设立条件 二、设立程序

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方式
1、自由设立 2、特许设立(如稀缺资源企业) 3、核准设立(公司设立具备法定条 件并经审批) 4、准则设立(符合法定条件登记成 立,我国公司法规定采用的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则采用核准设立)

二、公司的设立

案例1
斯密斯先生与其它数人成立了“东亚股份有限公 司”,专事投机买卖。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 斯密斯先生在某日违反公司法与别人签订一笔合同, 亏损1000万美元。债权人催他缴纳债务,他声称东 亚股份有限公司乃独立法人,他对该公司所负债务 只以其出资40万美元为限,而他的个人财产为500万 美元。斯密斯是否应用其个人财产来支付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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