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为公与制度之公_法家思想中的_公法本位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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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为公与制度之公
———法家思想中的“公法本位”
◎侯 磊
内容提要 与君主集权制相伴随的法家思想,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天下为君”的君主本位制。实际上其中同样存在着与君主本位相对的公法本位倾向,体现为包括君主在内的一切统治阶级,都服从于一套“无私”的法令和程序,以及统治者的权力和职责来自这个统治秩序的客观结构功能等。这个被忽略的思想线索有助于认识古代政治思想史中贯穿始终的一条红线。
关键词 法家 法 君主 政治秩序
〔中图分类号〕B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0)01-0048-05
清儒王夫之论及封建、郡县之辨,言“秦之所以获罪于万世者,私己而已矣。斥秦之私,而欲私其子孙以长久,又岂天下之大公哉!”认为秦之罪不在郡县制,而在于秦谋一家一姓之私,点出了制度与皇权的根本矛盾。即“分国而为郡县,择人以尹之”所代表的制度之公,和“私其子孙以长存”所代表的君主之私。①王夫之所点出的这对矛盾,不仅仅是郡县制的矛盾所在,更是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中贯穿始终的一条红线。这对矛盾体现在法家文献中,是君主本位和公法本位的相互交织。以往的研究很少注意法家的公法本位,更多的还是从君主本位的角度来认识法家。本文尝试把法家公法本位的观念理一理,揭示一个以往研究中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的思想线索。
法之公与君之私
以郡县制为标志的君主集权制的兴起和建立,是与宗族制的瓦解和崩溃相伴随的。同样,以法制为其标志的法家思想,也是伴随着父死子继、“宗法立而刑清”②的消亡而兴起的。也就是说,法家思想的逐步兴起是与君主集权的日益加强同步的,它推崇的是“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王”(《韩非子・外储说右上》)。因此,法家思想就不可避免的具有了“天下为君”的烙印。将国家简化为以农战为主,以法制为维护君主集权的主要工具,以达到权力集于君主一身的独裁主义。这是绝大多数人对法家的认识。但是在政治上推崇集权的法家,势必就是追求君主个人之独裁吗?换句话说,法家思想是完全以君主为本位,还是交织有以公法为本位呢?
体现在现实政治中的君主,在处于绝对集权地位的同时,又必须作出一种承受天命、念虑民生的姿态。把这理解为只是一种故作姿态的统治术,显然不能让人满意。但这种故作姿态说明在古代中国的政治思想中,虽对君主的存在价值和意义无有质疑,却并不缺少对处于集权地位的君主的限制。历来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多集中在对皇帝承受天命的理解上。但这个理解又面临着难以解释的困难。首先,一个“虚化”的天,是否足以涵盖“天下为公”呢。其次,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我们在先秦文献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从《诗经》部分篇章所处的西周后期,到《左传》、《论语》所反映出的春秋时期,天在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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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夫之:《读通鉴论》,《船山全书》第十册,岳麓书社, 1988年,第67-68页。
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六“爱百姓故刑罚中”条,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366页。
天下为公与制度之公
人们思想中的地位越来越轻,重要性不断下降。霸政之后贵族社会内部发生了一次重要的变化,随着这种政治结构的转变,在随后的二百余年里,“礼”观念(已经取代天)成了当时统治阶级的核心观念,他们相信靠“礼”可以解决一切重大社会问题。①但是发展到“绝不言礼与信”②的战国时代,时代氛围转变为“捐礼让而贵战争,弃仁义而用诈谲,苟以取强而已矣”。③贵族社会崩溃,宗法社会已不在,礼观念也已绝不言。在这种背景下,无论是“天”还是“礼”,显然都不足以在实际政治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天”或“礼”对君权限制的力量,就很让人怀疑了。
日本学者西嶋定生在分析二十等爵制与秦汉帝国国家秩序的关系时,就认为天命说不足以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在他看来这样会导致“放弃了从具体的秩序结构中来说明皇帝性格的任务”。他通过对爵制的分析,认为“上自皇帝下至庶民,除奴婢、贱民之外,全体人民都组织到爵制的秩序中来了”,从而“该秩序就是国家秩序,与皇帝支配的结构是一致的”。④西嶋氏主要集中在对民爵的研究上,很好地解决了皇帝对人民实施个人统治的社会、政治结构问题。他对这个秩序的研究,是导向皇帝以爵制秩序的设定为前提,在其中得到专制统治的正当性的。⑤但他提出了应从秩序,也就是从政治结构形成的统治秩序中来寻求皇权限制因素的思路,这有助于我们认识法家思想中的公法本位。
在古代的政治思想史中,公的概念始终是治理与否的一个关键。这一思想应该有天人关系下政治观的影响。《吕氏春秋・贵公》篇言“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对此高诱注引《尚书・蔡仲之命》篇中的“皇天无亲,惟德是辅”之言,⑥来解释缘何“天下之天下也”,正可见这一思想渊源所在。随着君的地位日益提升,君被等同于天,如《左传・宣公四年》曰:“君,天也”。天的公性又进一步被君体现,成为君主统治的必备条件。所谓“圣王之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⑦
法家承这个思想渊源而来,进一步将法认作是体现这种公义的制度载体。如《韩非子・诡使》篇曰“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法家之法所代表的公,不仅只是针对臣民之私而言的,如《管子・法禁》篇所言的“君不能审立其法以为下制,则百姓之立私理而径于利者必众矣。”而且是针对君主之私而言的。法家对法制的强调,是把包括君主在内的一切人都依于法的标准之下的。张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正是此意。法家之所以把君主之私限制在法制代表的公义之下,原因是在法家看来,君主的欲望与被统治阶级的承受力是一对矛盾体,“地之生财有时,民之用力有倦,而人君之欲无穷。以有时与有倦,养无穷之君,而度量不生于其间,则上下相疾也。”(《管子・权修》)如果不限君之欲,必将危害到君主集权的统治。“君有三欲于民,三欲不节,则上位危。”(《管子・法法》)这样一来,法制代表的公义,在客观上就会对与之相对的私义形成一定的规定和限制。作为“度量”的法制在很大程度上就规定了君主行为的客观准则,限制了君主的恣意妄为,也就意味着将法置于君主的意志之上了。
法之所以能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君主的客观准则,又跟法的来源有关,法的来源决定了它独立性价值的存在。在法家思想中,法是出于社会政治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把握人性的基础上产生的。即“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慎子・逸文》)出于治理的实际需求而生就是“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是故有君臣之义、五官之分、法制之禁。”⑧把握人性就是“人之心悍,故为之法”(《管子・枢言》)。另外,法又有“道”这个哲学性的正当性基础,如马王堆帛书《经法・道法》开篇即言“道生法”。《管子・心术上》篇有“法出乎权,权出乎道”等,都是法家寻求法的独立性价值的努力。法独立的正当性基础,强调法是为政中唯一可依的标准,没有其他任何可替代性的存在。法家思想中的君主“不可以须臾忘于法”(《商君书・慎法》),“虽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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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世安:《礼观念形成的历史考察》,《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日知录集释》卷十三“周末风俗”条,第749页。
刘向:《战国策・书录》,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1195页。
⑤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武尚清译,中华书局,2004年,第448-449、450页。
二语亦见《左传・僖公五年》
《吕氏春秋・贵公》。对此,其他学派的认识基本相同,如《老子》十六章:“容则公,公则王”。《墨子・尚贤》:“举公义,辟私怨”。《荀子・不苟》:“公生明,偏生闇”等。
《商君书・君臣》,《开塞》篇与此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