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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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1)定义: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来审理。(2)效力:专属管辖排除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的适用。
(3)种类:1.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引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
2、证明责任的定义与基本类型
(1)定义: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结束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的后果。
1.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后果。此种后果只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才会真正体现出来。
2.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如果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是确定的,就不会发生承担证明责任的后果。真伪是否明确是有法官来判定的。
3.法院不是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是当事人,由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4.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可能由双方都来承担。
5.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是由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预先设定的,在诉讼过程中不存在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相互转移的问题。
(2)种类:
a合同纠纷“谁主张谁举证”: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下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b.特殊侵权案件、劳动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侵权案件: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纠纷: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c.公平责任:双方均无法证明事实,但按传统举证责任规则显失公平的,由双方分担不利的证明后果。
3、财产保全的定义与适用条件
(1)定义: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当事人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进行限制处分,或者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保护措施。根据保全时间的不同,保全可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根据保全内容的不同,保全可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
(2)保全的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财产的价值与诉讼请求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相当,保全行为也要限定于当事人的请求;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本案的标的物。
(3)保全的措施:1.财产保全的措施: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扣留或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等方式。2.行为保全的措施:行为保全由法院发出裁定,责令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如果当事人违反裁定,法院可以对其实施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4)保全的程序[诉前:申请+担保;诉讼:不一定]
(一)保全的申请与担保
1.诉前保全有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2.诉讼保全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受案法院进行申请,或者向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保全。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3.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可以自己财产作为担保,也可由第三方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
(5)保全的实施:1.法院对于诉前保全的申请,必须在接收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
2.法院对于诉讼保全的申请,对情况紧急的,也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3.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
(6)保全的救济、解除与赔偿
1.救济:保全裁定的主要救济方式有[1]复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再审:对于保全裁定,可以适用再审程序。保全法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保全错误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2.解除:除做出保全裁定的法院自行解除及其上级法院决定解除外,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裁定。[1]没有起诉:诉前保全,申请人在30日内没有起诉的,应当解除保全。
[2]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3.赔偿: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由法院予以赔偿。仲裁财产保全有错误的,由申请人赔偿被保全人的损失,仲裁委员会不承担赔偿责任。
4、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查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首先,只有国家法律规定的专门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等)有权行使侦查权、检查权、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其次,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第三,各国家专门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不能越权。该原则既体现了国家专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也体现国家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明确的职权分工。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一)独立的主体:我国法律规定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查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是法官检察官。人民法院独立是指某一个特定人民法院的独立,人民检察院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