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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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简介(上)
安徽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 高峥
2009/10/26
税收法律体系

税收基本法

税收通则法


非税收基本法
税收单行法
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 税收救济法 税收行政法
税收立法程序 税收执法程序 税收司法程序 税收监督程序
税收征管法
税收法律效力级次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订 主席令
税收法规 税收规章
规范性行政文件
国务院制订 国务院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地方政府制订 国家税务总局令 各级税务机关制订
税收征管法
税法管辖权
国内税法 国际税法
税收征管法
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 关税互惠公约 OECD范本 联合国范本 国际税收惯例
税收征管立法状况
征管制度历史沿革: 第一阶段:建国-1986:无独立的征管法律法规 第二阶段:1986-1992:《征管暂行条例》 第三阶段:1993-2001:《征管法》 第四阶段:200源自文库.5.1:新《征管法》
(三)登记证种类、范围、作用
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 临时税务登记证
1995年小改—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局印制 2001年大改—重新颁布“新征管法”
2001年修改重点
一、加强税源监控(6) 二、完善执法手段(20) 三、增强打击力度(17) 四、保护纳税人权利(19) 五、规范税务行为(30)
征管法及配套制度的范围
征管法 征管法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征管法配套制度
(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税务管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 题的通知》 54号文 47号文
《关于国税局与地税局联合办理登记问题的通知》 《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税务登记原则
统一代码:同一纳税人应当同一代码 属地管理:生产经营地、纳税义务发生地 及时登记:30日(领取之日) 普遍登记:
相关法律
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刑法修正案(七)》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行政许可法 (合同法、担保法) ……
税收征管法具体内容
基本规定 税务管理 税款征收 税务检查 法律责任 文书送达
征管法的基本规定
立法宗旨 加强税收征管、规范征纳行为、 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税务登记种类
开业登记--30日(特殊主体的办证问题) 变更--30日 注销--注销前
批准、宣告终止15日内 吊销、被撤销15日内 停复业--停业前(不得超过1年) 报验登记--外销证(超过180天)
分支机构
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 定分别向生产 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 办理税务登记。
基本规定
适用范围 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管理 除外规定: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 关税、海关代征税收 税收条约、协定的不同规定
基本规定
税收征管的依据--税收法定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
——《征管法》第3条、细则》第3条
《征管法》第3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 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 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 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 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6]818号)
需要了解的相关规范
相关重要文件 相关立法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
相关重要文件
《关于贯彻实施<征管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 《关于贯彻实施<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7号)
《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立法司法解释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罪的补充通知》
基本规定
征管范围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国税局 地税局 地方人民政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基本规定
纳税人权利 知情权 保密权 申请减免退税权 陈述申辩权、复议、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权 控告、检举权 申请回避权 ……
基本规定
征管主体 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 按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完善登记证管理通知》
个人独资、一人有限公司
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承包租赁经营
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两种 情形: 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以承包承租人的身份证 号码为基础加2位顺序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以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 构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 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细则》第3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 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 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普遍登记原则
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 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纳 税人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 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 产、所得的,也应办理。
案例:
某农贸市场管委会受当地国税机关的委托,代为 征收税款。该市场一固定摊位的从事鲜活水产品 批发零售的王某以经营地点经常变动且税款已由 市场管委会代为征收为由拒绝办理税务登记。 请问该种行为符合税收法律规定吗?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发票 犯罪的决定》
3.《最高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4.《最高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5.《最高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 非法出售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 6.《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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