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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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将何去何从? ——对参公事业单位产生的原因及改革趋势分析

摘要:本文从“以责定权、以责定利”组织资源配置逻辑出发,基于对参公

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职责同质性的分析,认为参公事业单位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同时,为转变政府职能,政府不断深入推进机构改革,造成了很大的人员分流压力。为缓解这些压力,稳慎推进改革,参公事业单位的存在又有其现实必然性。基于此,本文认为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大背景下,参公事业单位应该继续存在,并根据不同职能划归为承担行政职能类和公益二类。

关键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构改革

作为一类特殊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

事业单位”)是指经审批依照《公务员法》对其工作人员实行管理的事业单位。

参公事业单位缘何存在?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大背景下,其是否应该继续存在?如果继续存在的话,其将如何参与分类改革?这些问题既是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实践无法回避的问题,也是许多事业单位(尤其是已参公或欲参公事业单位)极为关心的问题。因此,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无疑对于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参公事业单位基本情况

2005年5月27日,国家《公务员法》颁布,从法律的角度确定了参公管

理事业单位的身份。《公务员法》第106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

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下发,该实施方案附件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具体规定了参公事业单位的审批办法。为做好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2006年8月20日,原人事部出台

了《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详细规定了符合参公事业单位的条件及其审批权限、程序等。以上法律、规章的出台系统规定了参

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审批和管理工作。随着2006年9月7日,中组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名单的通知》,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制度在实践中开始落地生根。据统计,在我国超过4000万的事业单位员工中,“参公”人员约有90万。[1]

在中央层面上,目前党中央和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共有19家。另外,除了中共中央、国务院系统的事业单位外,还有若干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实行参公管理。2006年8月26日,中组部和原人事部下发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将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内的21个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范围。

在地方,参公事业单位的情况比中央层面的参公事业单位较为复杂。首先,中央层面的的参公事业单位为地方设立了标杆——按照“上下对口”或“上行下效”的常规,有些事业单位在中央层面实行参公管理,在地方层面通常也要参公管理。例如,各级中共党校和行政学院。其次,一部分事业单位虽然在中央层面没有实行参公管理,在地方可能实行参公管理。例如,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2]没有实行参公管理,但全国各省的农机监理总站基本都实行了参公管理。再次,同一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不同地区参公情况也不同。例如,同为市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新疆、四川大多实行参公管理,北京、河北却不实行参公管理。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某类事业单位业务在地方的受重视程度、地方的财政状况、甚至地方事业单位领导的工作思路及人脉关系,都会成为地方某类事业单位能否实行参公管理的影响因素。

二、参公事业单位的基本特点

参公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与行政机关和一般事业单位的区别和联系。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来说,二者编制管理不同,但是实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务员制度。原则上,我国公共部门根据不同的编制类型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行政编制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事业编制人员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然而,参公事业单位就是我国编制管理和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一个例外,也就是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编制仍然在事业编制序列,然而却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6条规定,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并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参照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另外,虽然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实行公务员制度,但是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公务员”,而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参公人员”。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一般事业单位来说,两者都属于事业单位编制,但是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前者实行公务员制度,后者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公务员制度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在招录、晋升、薪酬、退休、养老等诸多人事管理方面都存在不同,如招录制度,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在人员招录必须遵守《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必须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一系列规定执行。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事业单位,经审批,才能取得参公管理的身份。《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第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参公事业单位人员与一般事业单位在享有的资源方面也存在不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由于法律法规授权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存在,通过参公管理身份的赋予,能够增强参公事业单位工作开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第二,参公管理的身份保障了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于公务员相同的福利待遇。例如,参公人员基本可以无障碍地在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之间进行交流,从而有较大的升职空间及较多的调入国家机关的机会等。

三、参公事业单位产生的原因分析

参公事业单位的存在不仅仅是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希望,更是现实的需要,其产生是遵循了“以责定权、以责定利”的组织资源配置逻辑。(一)以责定权、以责定利的组织资源配置逻辑

“以责定权、以责定利”,是指公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应该是职责导向的,即其权力、资源的配备必须服务于其承担的职责。也就是说,公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当然的权力、也没有当然的资源配置,所有的权力和资源都是为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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