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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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形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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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复合性
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
一体性
权利主体的多重性
登记的公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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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家住某小区7幢302室的王某在对新房进行装潢时,为了改 善其客厅的采光条件,便在客厅朝南的外墙小阳台旁又自 行开设了一扇1.5米×1.2米的塑钢窗户。楼下住户刘某见 状后,即以王某擅自在楼房外墙开设窗户对其居住造成安 全隐患为由,要求王某立即将开设的窗户拆除并恢复原状 。在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刘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 法庭。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处 对王某在外墙所开设的窗户进行鉴定,结论为:302室在 外墙所开设的1.5米×1.2米的塑钢窗户未对整幢楼房的主 体造成明显的结构性损坏,目前不影响居住和使用安全。
《物权法》第88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 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 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 权利人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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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邻通风、采光、日照关系
《物权法》第89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 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 光和日照。
法院认定被告擅自在其居室外墙壁开设窗户的行为,构成 对原告的侵权,遂判决被告拆除开设的窗户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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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在其居室的外墙壁开设窗户的行为, 从形式上看好象是被告在正常行使他的专有所有权, 而且该窗户的开设并未对原告的居住安全构成妨碍, 但正是由于被告是在属于共有部分的其居室的外墙 壁上擅自开设窗户,既未经城市规划建设部门的批 准,又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原告)的书面同意,尽 管该窗户的开设未对整幢楼房的主体造成明显的结 构性损坏且目前不影响居住和使用安全,但被告的 行为仍构成对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共有权的侵害,故 其依法应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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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赠送阁楼、 楼顶(或者一楼)的花园给某一业主是否侵 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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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 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 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 提出不得超过20天,双方签订了合同。修房 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 予以阻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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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形态分析
1.专有所有权 就某一个具体的单元套房来看,如A栋的502室,它上面的顶层、下面的楼
面受力层以及与左边的楼梯间、右边的503室之间隔墙的受力层,外加它前后 外墙的受力层和饰面层,并不是502室业主所独有。体现502室专有所有权的 仅仅是502室上、下、左、右、前、后的房屋构体内侧面围筑而成的一个空间 ,以及在这个空间里与整体结构无关的其他构件(如非承重墙、内设门窗等) 。
乙是否有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乙是否有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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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
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 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 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物权法》第84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如违反,受害人可行使物上请求权:停止侵害、 恢复原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成损失的,可行使侵权请求权。
五、相邻有害物质侵害关系
第2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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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本章通过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 的学习,要求学生必须掌握专有所有权 和共有所有权的内涵、界定方法以及它 们的特征和行使原则,使学生能正确应 用该理论解决物业管理中的实际问题。
关键词: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有所有权
共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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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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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
照当地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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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物权法》第86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 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 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 流向。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明确定义
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 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 的权利”。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 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 所享有的专有所有权和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所享有 的共有所有权的总称。
因此,单元套房502室业主专有所有权的物业是一个以立方米表示的空间, 可以用下面的公式来表示。 V=(S+S')h 其中,V:体积
S:入户门内净使用面积 S':内部固定构件(如隔壁、内饰门窗等)的占地面积 h:室内净高 2.共有所有权 共有所有权又分为部分共有和全体共有两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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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民法通则意见》第99条 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 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 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 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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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邻地通行关系
《物权法》第87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 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三、邻地施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