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隐性采访的法律规范_周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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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当事人或社会组织形象的
利。因此,将这些分散的法律法规条文 报道不歪曲、不断章取义、不丑化或侮
集中归纳到隐性采访的规范中,给予论 辱等 ;拍摄、图片编排不采取侮辱、丑
述和提醒,很有必要。本文所称的参考 化或能引起此联想的方式,否则可能会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条文包括我国的 侵犯公民或社会组织的名誉权。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 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 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 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 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 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 拆、查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法》(2006 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对未 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 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 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 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模糊,缺乏针对性,不少新闻从业者在 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按
具体职业行为中并不清楚我国目前法律 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规定的禁区,对法律规定缺乏系统和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
面的把握,有可能因不熟悉相关规定而 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触犯法律法规。比如,我国目前《民法 (法释 [2001]7 号)第一条 :违反社会公
但是,公民或社会组织的行为没有 侵犯公共利益,其肖像、名誉、隐私等 并非必须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在这种情 况下,记者若将其肖像、名誉、隐私等 公开传播,那就有可能侵犯公民相关的 人格权。③即使公民或社会组织的行为 与公共利益有关,记者在对其形象的描 写、拍摄和编排等都要客观准确,而不 能利用技术手段对其形象进行歪曲、丑 化或者侮辱。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 犯罪法》(1999 年)第四十五条规定 :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 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 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 成年人的资料。
从以上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规 定来看,未成年人的隐私应当是传媒和 记者的禁区。未成年人身心尚待发育, 不能准确判断披露隐私的利弊后果,难 于恰当表达是否披露隐私的意愿,而且 一旦造成不利后果也难以有效地主张权 利,因而法律对他们给予最大限度的保 护。隐性采访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侵犯 未成年人的隐私。另外,《未成年人保 护法》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 未成年人的隐私。这里“任何组织和个 人”表达的范围应当包括所有人,当然 也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法定监护人、 老师以及本人。所以,即使得到未成年 人或其监护人的授权,新闻媒体及其从 业人员也不能公开其隐私。
参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条文 : 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
年)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 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 [1993]15 号)
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 之八 :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
的肖像。
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
通则》和一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
对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人格权、隐 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
私权等做了明确规定和保护,但不少新 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
闻从业者对这些具体规定知之甚少或者 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理解不透彻,在职业工作中漠视这些权
二、刊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公民隐 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
私,需经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可能会侵 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
犯公民的名誉权。
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
参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条文 : 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
在隐性采访中,对于严重违反公共 利益的行为,包括违法犯罪行为,可以 不经行为人许可进行拍摄录音。行为人 由于实施了损害公共利益的非道德和非 法行为,他的一部分人身自主权利相应 退缩,也就丧失了对他人未经许可摄录 自己不良行为并且加以传播提出异议的 权利,不可阻拦传媒的正当披露。①这 就是说,只有在个人的私生活涉及公共 利益的情况下 , 或者出于公共利益的合 法理由 , 隐性采访才具有合理性 , 并获 得保障。出于公共利益是隐性采访获得 合法性的依据之一。②
四、无论未成年人是否损害公共利 益,不直接披露该未成年人的隐私。刊 播的信息涉及未成年人的隐私,须进行 技术处理,如使用假名、模糊影像、语 音变声等,使其不被辨识。
参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条文 :
42 青年记者·2012年2月上
转型时期我国新闻失范要素研究(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法》(2006 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任何 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 隐私。
罚法》(2005 年)第四十Baidu Nhomakorabea条 :有下列 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
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 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
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 权。
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
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 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 [1993]15
宪法、专门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参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条文 :
一、刊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公民肖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
像,需经当事人的同意,并不得用于营 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 [1993]15 号)
利或商业目的,否则可能会侵犯公民的 之七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
肖像权。
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
布他人隐私的。
号)之九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 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 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 ;主 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 为侵害名誉权。
以上是从公民或社会组织的人格权 方面,综合了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范。 虽然这些不是专门针对隐性采访所做的 法律规定,但记者属于普通公民,不具 有任何特权,也应该遵守这些法律。
转型时期我国新闻失范要素研究(三)
●周 俊
我国隐性采访的法律规范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新闻传播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
有关新闻传播业的法律规定分散 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 [1993]15 号)
于宪法、专门法和众多的行政法规中。 之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
由于相关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笼统和 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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