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追索保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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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追索保理合同—124 —
编号:
公布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卖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保理银行:
负责人:
鉴于:
⒈卖方差不多或将不时向买方(定义见本合同第一条)在国内销售物资、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称销售物资、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为“交易”),并差不多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物资销售合同》、《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称该等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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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的应收账款;
⒉卖方情愿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银行;
⒊保理银行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
保理融资、应收账款治理与催收、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等国内保理服务。
为明确双方权益义务,卖方和保理银行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明另有明确约定,下列术语将具有如下含义:
“公布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保理银行依照本合同约定
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后,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即买方因发生信用风险而未按《交易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时,保理银行按本合同约定向卖方保理付款。
“保理额度”依照双方的约定,保理额度能够是循环额度、
一次性额度或二者的组合。循环额度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能够多次向保理银行转让其对买方的应收账款,但保理银行已受让、买方未支付的各笔应收账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理额度。一次性额度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向保理银行转让的所有应收账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理额度。
“保理子额度”是指针对单个买方的保理额度。依照双方的
约定,保理子额度能够是循环额度或一次性额度。循环额度是指—126 —
在保理子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能够多次向保理银行转让其对该买方的应收账款,但保理银行已受让的该买方未支付的各笔应收账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理子额度。一次性额度是指在保理子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向保理银行转让其对该买方的所有应收账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理子额度。
“保理子额度有效期”是指保理银行应卖方申请,依照本合
同受让某一买方的应收账款的期限。
“保理融资”是指保理银行应卖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
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保理融资分为折扣方式和比例预付方式,依照卖方选择保理融资方式的不同,预付的转让价款金额可能等于融资本金金额,也可能小于保理融资本金金额。
“折扣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作为保理
融资本金金额,保理银行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时,从本金中扣除相应的折扣后再支付的方式。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折扣=应收账款金额×折扣率×折让期。
“比例预付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的一
定比例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保理银行在受让应收账款时按本金金额向卖方预付转让价款,并在收回本金时收取相应利息的方式。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融资比例;利息=本金
金额×利率×融资期限。
“保理融资余额”是指保理银行已预付、未受偿的应收账款
转让价款对应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之和。前述受偿包括买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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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卖方因回购而退还或按本合同约定主动偿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保理银行依照本合同约定保理付款。
“融资额度”依照双方的约定,融资额度能够是循环额度或
一次性额度。循环额度是指在融资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能够就多笔应收账款向保理银行申请保理融资,但保理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融资额度。一次性额度是指在融资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候,保理银行为卖方办理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融资额度。
“融资额度余额”循环融资额度项下,是指融资额度扣减保
理融资余额后的金额;一次性融资额度项下,是指融资额度扣减保理银行已为卖方办理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之和后的金额。
“《交易合同》” 是指卖方向买方销售物资、提供服务或出
租资产而签署的所有合同的总称,或其中的任何一份合同。
“买方” 是指与卖方签署《交易合同》,购买物资、同意服
务或承租资产的企事业单位。
“卖方”是指与买方签署《交易合同》,出售物资、提供服
务或出租资产的企事业单位。
“应收账款”是指保理银行受让的、卖方基于履行《交易合
同》项下销售物资、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的义务而对买方享有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权。
“应收账款金额”是指保理银行已受让的、买方依照《交易
合同》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应向卖方支付的金额。卖方向保理银行—128 —
转让的各笔应收账款金额以保理银行出具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保理银行审核意见(适用于受让)》(以下简称:“《受让意见》”)中记载的金额为准。
“应收账款转让” 是指卖方依照本合同第四条向保理银行
转让应收账款及其相关权益的行为。
“应收账款转让日”,“应收账款受让日”,就保理银行受让
的应收账款而言,是指保理银行出具《受让意见》之日。
“应收账款到期日” 是指《交易合同》所规定的最晚付款
日。假如买方在同一《交易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系分期履行的,则该《交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到期日按各期应收账款的最晚付款日分别运算。
“商业纠纷”是指买方拒收物资或商业发票,或者依照《交
易合同》或卖方的履约行为提出的,与保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有关的任何抗辩、反诉或抵销。
“催账期”是指如买方未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全额支付保理
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时,保理银行向买方进行催收的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催账期为自应收账款到期日次日起运算,但任何情形下,催账期届满日不应迟于年月日。催账期届满日为非银行工作日的,提早至前一银行工作日。
“买方信用风险”是指除《交易合同》项下发生符合本合同
约定的商业纠纷外,买方在催账期届满时未全额支付应收账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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