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第十二次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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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本“指导标准”依据2004年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结合杭州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杭州市规划局下达直接委托的规划编制任务可按此标准执行;招投标委托的规划设计任务,应标单位可参考本标准合理报价。

第三条执行本“指导标准”的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交的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颁布的相关文件中有关深度及质量要求。

第四条本“指导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由杭州市规划局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第五条本“指导标准”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总体规划

第六条市、县(市)域总体规划按0.7万元/万人标准计费。

注:(1)市域总体规划不含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开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

(2)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总人口为准。

1、单独编制规划纲要的,按总设计费的40%计费。

2、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3、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4、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原则上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第七条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1、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先期做过概念规划评估的,按计费标准的80%计费。

2、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标准为:25万元/每个。

3、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30%计费。

4、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5、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6、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原则上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三、分区规划

第八条分区规划

1、编制分区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20%,方案阶段50%,成果制作阶段30%。

2、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3、以区为单位的战略规划,在分区规划基础上按50%计费。

四、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第九条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单独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考虑市区近期建设规划工作量已包含在分区近期建设规划中,且仅对萧山、余杭进行指导,故参考城市总体规划的总费用的20%计费;需分项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

的如交通设施近期建设规划等,按照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总规划费用的10%计费,分项费用不少于5万元。

2、分区近期建设规划按分区规划25%计费,单个近期建设规划不少于20万元。

第十条年度实施计划

1、如每年开展评估的,近期建设规划年度维护费用,按照评估收费标准另行计费。

2、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等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依近期建设规划的20%计费,年度实施计划不少于10万元。

五、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

注:主城含上城、下城、江干、西湖、拱墅五城区,副城含江南副城、下沙副城、临平副城。

1、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10 万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基价为5万元。

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

①主城、副城地区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 25%,方案阶段 40%,成果制作阶段 35%(含分图则)。

②组团及其他地区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 15%,方案

阶段 45%,成果制作阶段 40%(含分图则)。

3、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对控规内容的要求,各部分内容划分比例:

①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30%(包括与此相关的基础研究)。

②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25%。

③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控制要求或城市设计指导原则,5%。

④进行交通专项研究,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20%。

⑤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15%。

⑥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5%(深度必须能达到规划、建筑实施管理的要求)。

4、增加建筑形体方案示意或地块的立面景观等提升整治方案示意,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 2000 元/万平方米。

5、因周边交通及设施布局等结构性调整,在控规完成两年内的

调整,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调整,按计费标准的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计费标准的100%计费。

6、因次干路以下道路或次干河以下河道等调整,在控规完成两年内的调整,按计费标准的3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调整,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计费标准的70%计费。

7、仅涉及用地功能调整,在控规完成两年内的调整,按计费标准的3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调整,按计费标准的4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

8、在已完成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或选址论证报告等基础上开展控规编制的,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

9、如需单独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另行计费。

第十二条修建性详细规划

1、居住类

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万元。

(2)含日照分析、效果图、建筑单体方案;模型另计。

2、公共设施类

(2)含效果图、建筑单体方案;模型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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