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监 察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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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监察工作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充分发挥监察工作作用,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作为监察工作的依据。

1.2 监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监察法规和本公司的方针目标,对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的监察,对重点问题开展效能监察,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进管理,避免和制止各种违章违纪现象,促进公司及全体员工依法照章办事,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1.3 公司监察部门是实行监察的专门机构,受公司总经理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

1.4 公司监察部门与纪委合署办公。

2 监察工作的职责范围

2.1 监察对象

2.1.1 公司各行政部门的正副职行政领导干部。

2.1.2 各行政部门的一般行政工作人员。

2.2 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2.2.1 监督检查对监察对象贯彻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和本公司规章制度、政纪、决定、指令等执行情况。

2.2.2 受理人民群众或单位对被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等的检举报告。

2.2.3 调查处理被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

2.2.4协助公司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制订内部监察管理规章制度,对全体员工进行遵纪守法、廉洁勤政的教育。

2.2.5 参与对被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2.2.6 协助审计部门对中层以上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定期审计和专题审计。

2.2.7 受理被监察对象各业务部门处罚不服的申诉。

2.2.8 完成总经理及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有关事宜。

2.3 受理监察案件的范围

2.3.1 人民群众或单位举报、控告被监察对象的违法乱纪案件。

2.3.2 在开展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被监察对象违法乱纪案件。

2.3.3 被监察对象对行政处分不服的案件。

2.3.4 上级机关交办的被监察对象的违法乱纪案件。

2.3.5 其他有关机关转移的案件。

2.3.6 需要监察机关处理的其他案件。

3 监察工作的权限

3.1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有权独立行使监察工作,不受任何行政部门、团体或某个人的干涉。

3.2 有权要求被监察对象如实介绍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违纪情况,并有权进行深入调查。3.3 因开展监察工作和核实案件的需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阅有关文件资料或索取凭证,有关部门或个人应按需要提供。

3.4 根据监察和调查结果,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3.5 失职、渎职和各种违法的单位或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拒绝、推诿监察人员的工作。

3.6 对经监察确认有违法行为的被监察对象,有权作出监察结论之后,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3.7 对受处分的监察对象,经考验确已改正错误,在工作中并做出一定成绩者,有权建议主管部门解除处分。

3.8 有权向上级监察机关反映和报告本公司监察工作情况,协助上级监察机关对本公司开展效能监察。

4 监察工作程序

4.1 监察准备阶段

4.1.1 根据公司总经理或上级监察机关的指示,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监察工作计划。

4.1.2 拟定监察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监察对象、监察内容、选定监察时间、参加监察人员等。

4.1.3 制定监察工作调查提纲,调查提纲可事先通知被监察部门和个人。

4.2 监察实施阶段

4.2.1 被监察部门或被监察人,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情况及资料。

4.2.2 根据被监察部门或个人介绍,进行调查,从而找出问题或薄弱环节,确定监察工作重点。

4.2.3 对重点监察内容,要认真细致地收集充分可靠的证据资料,并写出立案报告经总经理审批后实施效能监察。

4.2.4 认真做好监察记录。

4.3 监察报告阶段

4.3.1 写出监察意见或建议。

4.3.1.1 根据监察过程中收集的各种材料、问题、证据及查证核实材料。进行认真地综合分析,并作出监察评价。

4.3.1.2 在作出监察评价的基础上,根据监察记录,写出监察意见或建议的初稿。

4.3.1.3 监察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开展监察的部门和个人、监察的范围和内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评价及结论、向被监察部门或个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第B版(06.9.1发布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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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监察意见初稿递交给被监察部门或被监察个人征求意见。

4.3.2.1 被监察部门或个人,限在一周内对监察意见提出书面的反馈意见。

4.3.2.2 被监察部门或个人对监察意见内容、结论有异议时,若提出的意见合理,应及时采纳;对不合理意见和要求,监察人员应予以抵制,并坚持正确的监察意见。

4.3.2.3 若监察人员与被监察部门或个人双方意见不一致,发生争执时,应呈报上级监察机关进行裁决。

4.3.3 监察意见经总经理审批后,向被监察部门送达。

4.3.3.1 监察意见下达后,被监察部门或个人不服时,被监察部门或个人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起诉要求复查。

4.3.3.2 被监察部门按规定,在限期内把监察意见的执行情况反馈给监察部门。

4.4 监察复查阶段

主管领导审查监察意见发现了问题或被监察部门和个人对监察意见提出异议,向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仲裁,上一级监察机关要求复查时,应组织复查,但监察人员需变换。

5 监察工作档案

建立、健全监察工作档案,由纪检监察部门专人装订成卷,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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