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和加快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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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和加快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试行)

来源:2011-01-04

潍高管发〔2008〕16号

为进一步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充分发挥其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结构调整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等功能,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65号)和潍坊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股票发行和上市工作的意见》(潍发〔2003〕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促进企业上市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上市是企业在新经济形势下最直接、最有效、最长久的招商引资手段,有利于企业借助资本市场迅速实施战略扩张,提升技术水平和产品层次,增强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同时,也有助于促进区域经济、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优势品牌,带动区域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因此,各部门、各单位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加快企业上市融资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抢抓机遇,努力开创全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新局面。企业上市要本着“企业主动、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按照“改制规范一批,运作上市一批,培育辅导一批,挖掘储备一批”梯度上市的工作思路,通过政府推动与政策扶持,加强鼓励、引导和培育;强化全程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提高企业主体上市意识;加快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大力培育优质的上市公司后备资源,迅速扩大上市公司群体,力争到2012年,实现上市公司5年内数量翻一番、上市股票总数达到20支以上的目标。

二、促进企业上市的主要政策

1、由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设立“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股改和上市。

2、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因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只按规定收取工本费;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按规定程序无偿过户给改制后的公司使用;涉及资产变更、过户产生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属区级留成部分,由本级财政在企业上市后给予等额补贴;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办理。

3、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资产评估增值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正常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由区财政在企业上市后给予等额补贴。

4、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为自然人股本时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内留成部分,由区财政给予等额补贴。

5、企业因改制补缴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而造成流动资金短缺的,管委会可通过财政

和银行等多种渠道,协助企业解决资金问题。

6、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可以一事一议,按规定予以支持。

7、企业上市后,该企业上缴地方税收超过区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部分,由区财政第一年按全额、第二年按50%、第三年按30%的比例,给予补贴。

8、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后通过国家证监会初审会审核程序的,给予30万元上市工作经费补贴。

9、上市后备企业在进入上市程序之前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提供日常咨询、业务培训、实地调研、协助制定改制方案等实际发生的培育服务费用,经金融管理办公室审核,报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后,在50万元幅度内,可从“企业股改专项资金”中借支,待企业上市后归还。

10、企业在境内外首次发行上市,由管委会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60万元;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高新区的,享受同等优惠和奖励政策;对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1、已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形式,从证券市场再融资的,超过1亿元的(扣除大股东认购部分),由管委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5亿元的(扣除大股东认购部分),由管委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2、支持上市公司利用募集资金在高新区扩大投资,按照潍高管发〔2008〕3号文件,对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5%进行奖励;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对待优先提供土地,享受高新区招商引资的一切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

13、在同等条件下,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包括上市后备企业),优先支持参与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等建设,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优先安排科技三项经费和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优先采购其产品,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改项目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债券。上述奖励方案均由企业申报,经区金融管理办公室确认,纳入管委会全年经济工作大会统一兑现。

三、促进企业上市的主要措施

1、积极鼓励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鼓励区内具有行业优势的骨干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使其尽快发展成为优势上市公司;鼓励境内外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对市场前景好和成长性高的中小科技型企业投资入股,加快其改制上市步伐,不断丰富上市资源储备,针对不同类型的资本市场做好企业上市工作。

2、实施上市后备企业认定制度。具备如下条件,可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

(1)企业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潜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高新区内登记、设立、运作,现代企业制度框架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连续经营三年以

上;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

(2)企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累计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并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企业已设立或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改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企业在近2-3年内有上市的设想和计划安排。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区金融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金融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资格进行审查后予以确认。对上市后备企业,在资金、土地、人才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努力形成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的浓厚氛围。

3、建立高新区上市信息资源库。重点建好上市后备资源库、证券中介机构信息库、专家库和企业改制上市交流平台。通过“三库一平台”建设,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相关政策法规、专业机构、后备企业发展情况等基础信息。

4、强化培训指导,提高企业改制上市成功率。由财政列支培训经费,金融管理办公室积极组织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和专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普及性培训,帮助拟上市企业了解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知识、资本市场法律法规、改制上市操作程序、监管要求及发展动态。针对企业改制上市所处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的上市目标市场,及时组织专业团队,为拟改制上市企业提供专题培训和个案辅导,实现规范运作,提高改制上市成功率。

5、引导督促专业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中介承担着上市保荐、财务顾问、法律服务、审计评估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经发、财政、金融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中介机构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拟改制上市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6、成立企业股改上市工作小组,建立股改介入制度。管委会组织经发、财政、金融、国税、地税、工商、国土、环保、房管等部门组成企业股改工作小组,根据拟改制企业的申请进入企业,与会计师、律师、审计师共同处理企业股改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将企业股改成本降至最低,加快企业改制上市进程。同时,会同企业研究募集资金的用途,帮助企业解决扩大投资可能遇到的土地、政策等方面的问题,引导企业把募集资金投在高新区。

7、开辟上市“绿色通道”。建立领导重点联系包靠制度,及时解决拟上市企业从启动改制、进入上市辅导期到成功上市全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各单位要提供高效、顺畅、便捷的服务,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审批或者出具相关证明的事项,一律给予“绿色通道”待遇,简化流程、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限时办结。

四、其他事项

1、以上优惠政策适应于注册及税收缴纳地在高新区的企业。需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经区金融管理办公室审查、登记确认。对享受以上优惠政策,三年内没有成功上市的企业,收回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2、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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