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咨询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质量,保证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依法、科学、高效、公正,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22〕44 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50 号)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 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 号) ,参照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普通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应按照本规范要求,结合审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建立健全与审评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三条中心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不断对内部体制机制进行评价,逐步创新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模式,调整优化审评流程,提升审评队伍能力,合理配置审评资源,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审评工作质量。
第四条将风险管理贯通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的全过程,对工作过程中的风险点进行分析识别和评价,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增强质量管理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确保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二章审评部门和职责第六条建立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相适应的管理部门,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责权清晰。
第七条中心主要负责人是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中心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经费、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三) 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推动持续改进;(四)在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的质量管理中强调过程方法和风险意识。
(五) 严格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确保质量管理体系与业务工作的有效融合,并实现预期结果。
药品注册审评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管理管理规范
药品注册审评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 .................................................................. - 1 - 第二章工作流程............................................................... - 2 - 第三章工作要求............................................................... - 3 - 第四章附则 .................................................................. - 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精神,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第9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药品技术审评咨询工作,优化技术咨询程序,提高药品审评技术咨询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以下简称“咨询问题”)是指:申请人和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之间通过药审中心官网()的“申请人之窗”就一般性技术问题进行交流咨询。
该沟通交流方式通常不就技术审评过程中的重大决策性问题进行讨论。
咨询问题包括与中心职能相关的技术审评问题及相关管理问题,涉及保密的问题不属于一般性技术问题。
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的反馈意见基于当前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要求做出,可能会随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技术要求的变化而变化。
如果总局就相关问题做出解释或解答,以总局的解释或解答为准。
第三条业务管理处负责咨询问题的接收、分配、意见形成及反馈的总体协调管理,业务管理处项目管理人根据任务分工开展具体协调管理工作,中心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完成此项工作。
1新版中国医疗器械法规清单
新版中国医疗器械法规清单一、行政法规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二、部门规章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4号)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5号)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CFDA局令第6号)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7号)5.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8号)6.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CFDA局令第14号)7.医疗器械分类规则(CFDA局令第15号)8.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18号)9.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CFDA局令第19号)10.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CFDA国家卫计委令第25号)11.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29号)1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CFDA局令第30号)13.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CFDA局令第32号)1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3号)15.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8号)16.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三、通告1.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8号)2.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9号)3.关于发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4号)4.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6号)5.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7号)6.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8号)7.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号)8.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4号)9.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8号)10.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31号)11.关于生产一次性使用无菌注、输器具产品有关事项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71号)2.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程序等5个相关工作程序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91号)3.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指定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94号)4.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工艺用水质量管理指南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14号)5.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申请与审批表范本》等六个文件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58号)6.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76号)7.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173号)8.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3号)9.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9号)10.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报资料编写指南(试行)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28号)11.关于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43号)12.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79号)13.关于需审批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沟通交流有关事项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84号)14.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87号)15.关于发布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222号)16.关于过敏原类、流式细胞仪配套用、免疫组化和原位杂交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属性及类别调整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226号)17.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6号)18.关于发布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8年第13号)19.关于公布新修订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NMPA通告2018年第94号)20.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指南的通告(NMPA通告2018年第96号)21.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办理事项的通告(NMPA通告2018年第108号)22.关于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报资料编写指南的通告(NMPA通告2018年第127号)23.关于调整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有关事项的通告(2019年第28号)24.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电子提交技术指南的通告(2019年第29号)四、公告17.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CFDA公告2014年第25号)25.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CFDA公告2014年第26号)26.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CFDA公告2014年第43号)27.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CFDA公告2014年第44号)28.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CFDA公告2014年第58号)29.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CFDA公告2014年第64号)30.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CFDA公告2015年第53号)31.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CFDA公告2015年第87号)32.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告(CFDA公告2015年第101号)33.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公告(CFDA公告2015年第102号)34.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的公告(CFDA公告2015年第103号)35.关于境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新开办企业时办理产品注册及生产许可有关事宜的公告(CFDA公告2015年第203号)36.关于规范含银盐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CFDA公告2015年第225号)37.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的公告(CFDA公告2016年第154号)38.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公告(CFDA公告2016年第168号)39.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定制式义齿的公告(CFDA公告2016年第195号)40.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的公告(CFDA公告2017年第36号)41.关于第二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CFDA公告2017年第88号)42.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CFDA公告2017年第104号)43.关于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CFDA公告2017年第129号)44.关于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名称使用中文的公告(CFDA公告2017年第45.131号)46.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CFDA公告2017年第47.145号)48.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范的公告(CFDA公告2017年第156号)49.关于修改医疗器械延续注册等部分申报资料要求的公告(NMPA公告2018年第53号)50.关于医疗器械规范性文件(1998—2013年)清理结果的公告(NMPA公告2018年第51.37号)52.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的公告(NMPA公告2018年第101号)53.关于调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26号)54.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的公告(2019年第46号)五、通知性文件55.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3〕212号)56.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4〕7号)57.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143号)58.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44号)59.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74号)60.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92号)61.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8号)62.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9号)63.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234号)6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235号)65.关于启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函〔2014〕476号)66.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63号)67.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158号)68.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环节重点监管目录及现场检查重点内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159号)69.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18号)70.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39号)71.关于执行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247号)72.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2015〕249号)73.关于成立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259号)74.关于启用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子系统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函〔2015〕534号)75.关于启用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和制证、技术审评、行政审批子系统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函〔2015〕804号)76.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22号)77.关于实施《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6〕35号)78.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25种医疗器械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6〕37号)79.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41号)80.关于及时公开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信息和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信息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65号)81.关于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文字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117号)82.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定制式义齿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6〕165号)83.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等21种医疗器械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7〕14号)84.关于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7〕120号)85.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127号)86.关于做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161号)87.关于做好医疗器械检验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187号)88.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标准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食药监科〔2018〕9号)89.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8〕31号)90.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工作管理规范的通知(药监办〔2018〕13号)91.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8年08月02日发布)92.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93.综械管〔2018〕35号)9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做好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审批相关工作95.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18〕39号)96.关于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措施进一步推进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97.(药监综械注〔2018〕43号)98.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18〕45号)六、政策解读18.《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部分(一)(2015年01月22日发布)19.《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部分(一)(2015年01月22日发布)20.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部分)(2015年02月05日发布)2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二(《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部分)(2015年02月05日发布)99. 关于《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的说明(2015年07月08日发布)100.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三(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的修订说明)(2015 年07月16 日发布)101.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四(2015年11 月02 日发布)102.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五(2015年11 月19 日发布)103. 关于《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说明(2015年11 月30日发布)104.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六(2016 年01 月07 日发布)105. 关于《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的说明(2016 年01 月27 日发布)106.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解读(2016 年03 月23 日发布)107. 关于《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说明(2016 年10 月26 日发布)108. YY/T0287-2017 idt ISO13485:2016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109.标准解读(一)(2017 年02 月04 日发布)110. YY/T0287-2017 idt ISO13485:2016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111.标准解读(二)(2017 年02 月04 日发布)112.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解读(2017 年02 月08 日发布)113.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解读(2017 年02 月08 日发布)114. 《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解读(2017 年03 月02 日发布)115.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解读(2017 年04 月26 日发布)116.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解读之二(2017 年05 月24 日发布)117. 图解政策:《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解读(2017 年06 月22 日发布)118. 图解政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那些事(2017 年06 月24 日发布)119. 图解政策: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2017 年07 月28 日发布)120.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相关问题解读(2017 年07 月31 日发布)121.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问题解读(2017 年07 月31 日发布)122.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解读之一(2017 年08 月09 日发布)123.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解读之二(2017 年08 月09 日发布)124. 《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解读(2017 年08 月09 日发布)125. 图解政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问题解读(2017 年09 月04 日发布)126. 图解政策: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相关问题解读(2017 年09 月04 日发布)127. 图解政策:ISO13485:2016《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标准解读128.(一)(2017 年09 月12 日发布)129. 图解政策:ISO13485:2016《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标准解读130.(二)(2017 年09 月12 日发布)131.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 试行) 》解读(2017 年132. 11 月08 日发布)133.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解读(2017 年11 月24 日发布)134.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17 年12 月22 日发布)135. 《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解读(2017 年12 月29 日发布)136. 图解政策: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一(2018 年01 月12 日发布)137. 图解政策: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二(2018 年01 月15 日发布)138.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问题解读之二(2018年04月18日发布)139.《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实施有关问题解读(2018年08月01日发布)140.图解政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强脉冲光脱毛类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2018年09月26日发布)141.图解政策: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工作管理规范(2018年09月28日发布)142.图解政策: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8年09月28日发布)143.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解读(2018年09月30日发布)144.图解政策:《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实施有关问题解读(2018年10月09日发布)145.图解政策:新修订的《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解读(2018年10月19日发布)146.图解政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之一(2018年10月24日发布)147.图解政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之二(2018年10月25日发布)148.图解政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之三(2018年10月26日发布)149.图解政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之四(2018年10月29日发布)150.图解政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之五(2018年10月30日发布)151.图解政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之六(2018年10月31日发布)152.图解政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之七(2018年11月01日发布)153.图解政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之八(2018年11月02日发布)154.《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解读(2018年11月05日发布)155.图解政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指南之一(2018年11月06日发布)156.图解政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指南之二(2018年11月06日发布)157.图解政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指南之三(2018年11月07日发布)158.图解政策:关于优化优先审评申请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2018年11月14日发布)159.图解政策:用于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之一)(2018年11月29日发布)160.图解政策:用于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之二)(2018年11月30日发布)161.图解政策:关于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措施进一步推进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2018年12月03日发布)162.图解政策: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之一(2018年12月14日发布)163.图解政策: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之二(2018年12月19日发布)164.图解政策: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之三(2018年12月19日发布)。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8.26•【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1年8月26日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行为,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器械注册是指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基于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
医疗器械备案是指医疗器械备案人(以下简称备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工作体系和制度,依法组织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审评审批,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器械审评中心)负责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以及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等的技术审评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审核查验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等其他专业技术机构,依职责承担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所需的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分类界定、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制证送达以及相应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相关工作。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审评补正资料要求管理规范的通告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审评补正资料要求管理规范的通告(2020年第1号)2020-01-16 14:00为贯彻落实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提高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评过程中涉及的补正通知和补充资料过程,结合我国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现状制定了《医疗器械注册审评补正资料要求管理规范》,现予以发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0年1月14日医疗器械注册审评补正资料要求管理规范一、前言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要求,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
在实际工作中,审评人员针对注册申报项目发出补正通知和申请人/注册人按补正通知要求准备并提交补充资料是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过程的重要环节。
为提高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国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发出补正通知过程(以下简称发补)和补充资料准备及提交(以下简称补回)过程,特制定本规范文件,为审评人员发出补正通知提供参考,同时申请人/注册人在充分理解相关要求的基础上按补正通知要求进行客观、完整答复。
对于首次注册、许可事项变更、临床试验审批等申请事项,原则上应给予申请人/注册人一次补充资料的机会。
本规范是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人员和申请人/注册人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
除本文要求外,还应遵循有关补正程序的其他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
随着法规规章、技术审评要求的不断完善,本文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首次注册、许可事项变更、延续注册、临床试验审批等申请事项涉及发补和补回的过程。
本规范中的发补过程是指在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注册人所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不能满足法规规章或相关审评要求,无法证明申报项目的安全性、有效性,审评人员以“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注册人提交相关补充资料的过程。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审查操作规范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审查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相关要求,为推进创新医疗器械的审查工作,保证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审查系指依据《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相关要求,对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以下简称“创新申请”)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的过程。
第二章审查机构组成及职责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查办”),审查办由中心副主任牵头负责,成员包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注册处负责人,中心各审评部主要负责人,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和中国生物材料学会(以下均简称“学会”)相关负责人等。
第四条审查办主要职责:一、对创新申请资料进行预审;二、组织专家对创新申请进行审查,并对专家意见进行确认;三、对拟同意进行特别审查的申请项目进行公示;四、将经审查办成员办公会(以下简称“办公会”)确认后的审查结果通过中心网站告知申请人。
审查办日常工作由中心综合业务处负责,各审评部提供必要技术支持。
第三章专家审查要求第五条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以专家审查为主,专家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专家组人数一般为5-7人,专家从事的研究领域应与申报产品相匹配。
第六条专家组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结论分为同意或不同意。
专家组成员按专业领域提出个人审查意见,专家组组长综合成员意见后形成综合审查意见。
对于有异议的专家个人意见可予以保留。
第七条专家审查结论为同意的,专家组同时确认其创新点及临床应用价值,相关审评部对产品名称及管理类别进行初步判断。
第八条参与审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查专家名单或产品技术资料等。
审查结论未正式公布前不得泄露。
第四章专家选取原则第九条专家组专业及人数需求由中心和学会联合确定,参会专家通过中心专家管理系统随机盲选形成。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2017年第19号)2017年02月07日发布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食药监械管〔2014〕13号)及《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6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2月3日2017年第19号通告附件.docx附件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鼓励医疗器械创新,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加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器审中心)与申请人之间的沟通交流,依据《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食药监械管〔2014〕13号)和《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沟通交流,系指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受理前、技术审评阶段和优先审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技术审评阶段,经申请人提出,由器审中心与申请人就注册申请事项所进行的沟通交流。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创新医疗器械和优先审批医疗器械系指已同意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食药监械管〔2014〕13号)审批的创新医疗器械和按照《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68号)审批的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第二、三类医疗器械。
第二章沟通交流的形式第四条申请人需要对一般性技术问题进行核实或咨询时,可以通过器审中心技术审评咨询平台、电话、传真、邮件、信函等形式与器审中心审评部门(以下简称审评部门)进行沟通交流。
第五条适用于会议的沟通交流包括以下情形:(一)创新医疗器械在注册申请受理前召开的会议,主要包括讨论下列问题:1.重大技术问题;2.重大安全性问题;3.临床试验方案;4.阶段性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与评价;5.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问题。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1.14•【字号】京食药监械监〔2018〕42号•【施行日期】201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的通知京食药监械监〔2018〕42号各有关单位:《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已经2018年11月5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咨询委员会构成第三章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资格条件第四章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职责与任务第五章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权利与义务第六章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遴选聘任程序第七章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工作方式第八章专家咨询会工作程序第九章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工作纪律第十章附则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咨询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完善技术决策机制,更好的履行技术审评职能,明确咨询专家责任、权利、义务和管理要求,结合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实践,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北京市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需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成立北京市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三条北京市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器审中心)负责专家委员的遴选、增补和解聘,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应遵循科学、依法、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
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科学、严谨、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专家咨询委员会构成第五条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医疗机构、科研院校、检测机构等相关单位在其专业领域内威望较高、造诣较深,并愿为人民健康做出贡献的专家学者组成,人数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2.医疗器械审评中心综合管理业务介绍(贾建雄)
0
转入项目 审结项目
7369 5776
6424
7270
2009年
2010年
8791 7693
8762
10376 9989 8697
11233 10771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中心制度建设
31项行政规章 17项技术规章 4项党建制度 基本适应了一个独立法人机构开展内部管理和 履行职责开展技术审评工作的需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41
专家审查
专家类型 专家数目
审查结果
综合审查意见 审查结论 不同意理由(如适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42
经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审查,对拟进行特别 审批的申请项目,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 械技术审评中心网站将申请人、产品名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有 异议的,应当对相关意见研究后作出最终审查决定
血管支架
颅骨网板
审评三处 负责临床检验仪器及体外诊断试剂的技术审评。
体外诊断试剂
全自动血流变仪
审评四处 负责无源医疗器械及高分子材料产品(主要是一
次性使用器械和口腔器械)的技术审评。
一次性输液器
口腔材料
三定方案内设机构情况
主任
副主任 副主任 副主任 副主任
办 公 室
行政 管理
综
人财 合 事务 业 处处 务
药
械
以药品作用为主的申报药品
组
由局药品审评中心牵头审评 联合
合
以器械作用为主的申报器械 审评
分享二类医疗器械审查细则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A4打印/ 修订/ 内容可编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指产品注册、许可事项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包括受理、技术审评、行政审批和批件制作四个环节,登记事项变更包括受理和文件制作两个环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体外诊断试剂相关受理、审评、审批程序及规定参照本规范执行。
一、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一)受理1.受理的申报资料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申报资料应有所提交资料目录。
(2)申报资料应当按目录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3)申报资料一式一份,其中产品技术要求一式两份,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政府部门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凡装订成册的,不得自行拆分。
(4)申报资料使用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5)各项申报资料中的申请内容应当具有一致性。
(6)申报资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7)注册申报资料还需同时提交以下电子文档:申请表。
产品技术要求。
应为word文档,并且可编辑、修改。
同时还应提交单独的仅包含技术要求性能指标部分的电子文档。
综述资料、研究资料概述以及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说明书。
应为word文档。
体外诊断试剂综述资料电子文档内容应当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情况以及申报产品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等。
2.岗位职责(1)负责对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
(2)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加盖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2014-2018医疗器械法规文件大汇总
2014年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64号)/WS01/CL0087/111642.html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58号)/WS01/CL1294/110920.html3.关于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29号)/WS01/CL0068/109780.html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235号/WS01/CL0845/107405.html5.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234号/WS01/CL0845/107404.html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8号)/WS01/CL0087/107065.html7.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74号/WS01/CL0845/106435.html8.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9号/WS01/CL0845/106258.html9.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8号/WS01/CL0845/106257.html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14年第17号)/WS01/CL0087/106242.html1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4年第16号)/WS01/CL0087/106241.html1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4号)/WS01/CL0087/106096.html1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3号)/WS01/CL0087/106095.html1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有关事宜的通告(2014年第15号)/WS01/CL0087/106114.html1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4号)/WS01/CL0087/105374.html16.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92号)/WS01/CL0845/105194.html1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3号)/WS01/CL0087/105225.html1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2号)/WS01/CL0087/105224.html19.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44号)/WS01/CL0845/103802.html20.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143号)/WS01/CL0845/103801.html21.《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号)/WS01/CL0053/103758.html2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号)/WS01/CL0053/103757.html23.《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号)/WS01/CL0053/103756.html2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14年第9号)/WS01/CL0087/100814.html2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8号)/WS01/CL0087/100815.html2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26号)/WS01/CL0087/100816.html2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4年第25号)/WS01/CL0087/100800.html2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23号)/WS01/CL0087/100480.html29.《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WS01/CL0784/97814.html30.总局关于印发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3号)/WS01/CL0845/96654.html2015年1.《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总局令第19号)/WS01/CL0053/139000.html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指定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告(2015年第94号)/WS01/CL0087/136660.html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程序等5个相关程序的通告(2015年第91号)/WS01/CL0087/135860.html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含银盐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225号)/WS01/CL0087/134580.html5.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执行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247号)/WS01/CL0845/134021.html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境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新开办企业时办理产品注册及生产许可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203号)/WS01/CL0087/133069.html7.《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8号)/WS01/CL0053/132880.html8.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18号)/WS01/CL0845/130869.html9.关于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机构盖章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154号)/WS01/CL0068/128860.html10.《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总局令第15号)/WS01/CL0053/124222.html1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的公告(2015年第103号)/WS01/CL0087/124119.html1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公告(2015年第102号)/WS01/CL0087/124118.html1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告(2015年第101号)/WS01/CL0087/124117.html1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87号)/WS01/CL0087/123460.html15.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63号)/WS01/CL0845/121049.html1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WS01/CL1294/120201.html1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5年第14号)/WS01/CL0087/119643.html1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通告(2015年第1号)/WS01/CL0087/112629.html2016年1.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的通告(2016年第173号)/WS01/CL1294/168287.html2.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公告(2016年第168号)/WS01/CL0087/165582.html3.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6年第133号)/WS01/CL0087/164956.html4.总局办公厅关于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文字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117号)/WS01/CL0845/161645.html5.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41号)/WS01/CL0845/149540.html6.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6〕35号)/WS01/CL0845/148881.html7.《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总局、卫计委令第25号)/WS01/CL0053/148101.html8.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申请与审批表范本》等六个文件的通告(2016年第58号)/WS01/CL0087/148126.html9.总局办公厅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22号)/WS01/CL0845/145601.html10.总局关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宜的通告(2016年第19号)/WS01/CL1294/144100.html2017年1.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器械检验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187号)/WS01/CL0845/221407.html2.总局关于过敏原类、流式细胞仪配套用、免疫组化和原位杂交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属性及类别调整的通告(2017年第226号)/WS01/CL1294/220850.html3.《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8号)/WS01/CL1101/220098.html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145号)/WS01/CL0087/217367.html5.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161号)/WS01/CL0845/217380.html6.《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号)(2017-11-21修订)/WS01/CL0053/217162.html7.《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号)(2017-11-21修订)/WS01/CL1101/217161.html8.总局关于需审批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沟通交流有关事项的通告(2017年第184号)/WS01/CL0087/216841.html9.总局关于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名称使用中文的公告(2017年第131号)/WS01/CL0087/216229.html10.总局关于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7年第129号)/WS01/CL0050/216296.html11.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127号)/WS01/CL0845/177958.html12.总局关于发布聚氯乙烯输液输血器具中荧光物质识别及定量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17年第110号)/WS01/CL1294/177496.html13.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2017年第143号)/WS01/CL0087/177087.html14.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WS01/CL0087/177089.html15.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94号)/WS01/CL0845/174746.html16.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78号)/WS01/CL0087/174096.html17.《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3号)/WS01/CL0053/172049.html18.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56号)/WS01/CL0845/171682.html1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总局令第32号)/WS01/CL0053/171404.html20.总局关于成立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专业组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7〕27号)/WS01/CL0845/171324.html21.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36号)/WS01/CL0087/171212.html22.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报资料编写指南(试行)的通告(2017年第28号)/WS01/CL0087/169620.html2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总局令第30号)/WS01/CL0053/169364.html24.《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9号)/WS01/CL0053/169345.html25.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2017年第19号)/WS01/CL0087/169361.html2018年(截至5月7日)1. 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8〕31号)/WS01/CL0050/225541.html2. 关于发布《自行取消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工作程序》的公告(第206号)/WS01/CL0068/224399.html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WS04/CL2051/227922.html。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专家咨询操作流程介绍
二、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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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外聘专家管理办法中对外聘专家定义为参 与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咨询和技术咨询人员,同 时建立总局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咨询专家库和总 局食品药品安全技术咨询专家库。我中心建立 的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专家库为总局食品药品安 全技术咨询专家库子库。同时,办法中对专家 的资格条件、职责与任务、权利与义务、聘任 程序、使用管理、国(境)外专家管理、薪资 待遇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九条 使用外聘专家时,中心依照所 需专业从专家库随机选取,按《医疗器械技 术审评中心专家咨询操作规范》开展技术咨 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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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外聘专家参加医疗器械注册审 评咨询工作所需费用由中心支付。
第十一条 外聘专家应按时参加审评咨 询会议,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和科学公正的 态度,对被审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 以及质量可控性做出科学的评价,并在规定 期限内完成书面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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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外聘专家有责任和义务保守 其审评产品的技术秘密及申报单位的商业秘 密,不得摘录、引用和外传送审资料,不得 在审评咨询会议前公开本人参加会议的信息 及其他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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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外聘专家若系被审评医疗器 械的研制参与者、指导者或为研制单位的领 导等,该专家应主动向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 心申明并在审评中回避。若与被审评医疗器 械的申报单位、个人有任何其他利害关系, 以及存在可能影响到科学、公正、公平审评 的其他情况时,也应在审评中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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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外聘专家若系被审评医疗器械 的研制参与者、指导者或为研制单位的领导等, 该专家应主动向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申明并 在审评中回避。若与被审评医疗器械的申报单 位、个人有任何其他利害关系,以及存在可能 影响到科学、公正、公平审评的其他情况时, 也应在审评中回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 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政府机构
目录
01 中心简介
03 办公室职能
02 主要职责 04 综合业务处职能
目录
05 审评一处职能
07 审评三处职能
06 审评二处职能 08 审评四处职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设的直属机构。 内设办公室、综合业务处、审评一处、审评二处、审评三处、审评四处等。
办公室职能
负责研究和制定与中心事业发展相关的规划;负责中心日常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中心信息化建设; 负责中心宣传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负责起草与人事管理相关的规定并监督落实;负责中心日常人事管理工作;负 责中心党的基层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外事、统战以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等工作;负责中心事业发展 所需资金的保障与筹措;负责建立和完善保障中心日常工作正常运转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中 心日常财务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国有资产的核算与监管;负责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审评三处职能
负责对申请注册的进口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试剂、境内第三类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试剂
审评四处职能
负责对申请注册的进口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及境内第三类无源医疗器械产品(体外循环管道、口腔科材料、注 射穿刺器械等,详见附录)进行技术审评;组织起草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产品技术审评指南;接受相关产品的临床 试验方案的备案;组织相关的业务培训及咨询;负责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医疗器械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及专家咨询会专家公开论证会相关文件介绍
(六)参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的复审工作; (七)参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指导原则制修 订咨询工作; (八)承担器审中心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应接受器审 中心的考核、监督。
第十三条 由于健康及其他原因不 能参与医疗器械注册审评技术咨询 工作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向 器审中心书面报告,说明不能参加 技术咨询工作的理由和时限。
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 办法及专家咨询会/专 家公开论证会相关文 件介绍
专家咨询一直是中心技术审评工作的 重要组成部分。外部专家的技术性意 见为确保实现科学审评、有效提高审 评质量发挥了有力支撑作用。中心领 导十分重视专家咨询工作中的相关规 范的完善工作,以最大限度约束咨询 行为,规避人为干扰因素,降低廉政 风险,确保专家咨询意见的科学、公 正。
(三)熟悉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四)能保证按要求承担和完成医疗器械注册 审评技术咨询等相关工作,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五)身体健康,聘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 岁。院士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除满足上述条 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涉及领域具有较深造诣、学术 水平能得到本专业学者广泛认可,具有正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本专业医疗器械国内外创新发展 的趋势; (三)熟悉本专业医疗器械国内外的临床应 用及监管现状; (四)主任委员应为院士或各专业的领军人 物。
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出台
• 2016年11月,总局要求建立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专家咨询 制度,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中心起草了《医疗器械技术 审评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并于2017年3月21日, 由总局发布实施。(2017年第36号)
一、起草背景
• 按照总局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综 合改革工作的整体部署,作为医疗器械 审评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改革内容之一 ,为实现《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综合 改革方案》中的技术支撑工作改革的目 标,建立一支稳固的高水平专家队伍, 强化专家的遴选和使用管理,建立专家 培训和退出机制。
医疗器械GMP认证咨询服务合同样稿附推行计划
合同编号:医疗器械认证技术服务合同书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系建立服务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项目服务联系人:签订地点:省市签订日期:年月日一、项目要求1.乙方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9号令)、《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7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下述简称GMP)(2014年第64号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指南(2018年96号通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08.20).《广东省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试行)》、《国家药监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19)33号)等相关法规为甲方提供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MP体系)建立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申请提供系列辅导服务;2.辅导甲方按照上述法规要求编写GMP体系文件、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建立满足注册人的受托方GMP质量体系并负责各阶段有关审批跟踪;3.服务项目: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办理;4.受托生产信息根据甲方的委托方授权提供的产品注册证及授权委托生产协议为准5.医疗器械GMP体系服务项目(1)医疗器械工厂平面布局及洁净厂房规划设计(2)洁净环境监测设备、水系统检测设备选型配置指导(3)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选型配置指导(4)医疗器械GMP体系建立、试运行和培训(5)模拟审核及现场审核应对策略培训(6)医疗器械GMP现场审核申请及审核过程陪审(7)医疗器械GMP现场审核不符项整改指导5.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服务项目介绍:(1)受托产品生产、质量有关GMP质量体系建立完善技术服务(2)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撰写服务(3)生产许可证申报、跟踪、补充资料及领取生产许可证服务(4)生产许可证药监局现场审核陪审与不符合项目整改服务二、履行期限本合同签订后,自收到首付款之日起,乙方开始对甲方实施项目咨询辅导。
医疗器械相关法规汇总.doc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一、主要注册法规《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31 号)2002年1月4日发布,2002年5月1日实施《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文件受理标准》(国药监械 [2002]18号)2002年1月22日发布并实施关于执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药监械[2002]223号)2002年7月2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编写规范的通知》(国药监械 [2002]407号)2002年11月7日发布并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 5 号令)2004年1月17日发布,2004年4月1日实施《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后说明书更改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食药监械[2004]55号)2004年3月11日发布并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0 号令《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2004年7月8日发布并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6 号令)2004年8月9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向生产企业提供境内第三类、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副本有关操作程序的通知(食药监械函 [2005]42 号)2005 年7 月5 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重新注册有关问题的解释意见(国食药监械[2006]284号)2006年6月26日发布并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咨询管理规范》2007年3月26日发布并实施《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纠错- 技术审评环节管理规范》2007年3月26日发布并实施《医疗器械说明书备案审查规范》2007年4月30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2007年6月15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778号)2007年12月25日发布并实施关于执行GB《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8]314号)2008年6月26日发布,2008年7月1日实施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8]409号)2008年7月23日发布并实施《关于清理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8]518号)2008年9月16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境外医疗器械标签和包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8]634号)2008年11月3日发布并实施《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涉及重新注册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说明》2009年2月23日发布并实施《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关于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若干技术问题的说明》2009年7月30日发布并实施《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主审集体负责制实施办法》2009年11月19日发布并实施《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内部联合审评管理规范》2009年11月19日发布并实施《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专家咨询管理规范》2009年11月19日发布并实施《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补充资料管理规范》2009年11月19日发布并实施《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提出退审意见的管理规范》2009年11月19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医疗器械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09 年第 82 号)2009 年 12 月 26 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印发无源植入性和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办械函[2009]519号)2009年12月30日发布并实施《关于 2006年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延期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2010]32号)2010年4月12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医疗器械到期重新注册和变更重新注册后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的公告》(第 59 号)2010年5月5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启用“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电子申报软件2010“的公告(第64 号)2010年7月15日发布(2010年8月16日实施)《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复审程序(试行)的通知》(食药监办械[2010]92号)2010年8月26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标准预评价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食药监办械 [2010]133号)2010年11月25日发布并实施二、针对特定产品的注册文件《关于禁止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和销售含有牛羊组织细胞的医疗器械产品的公告》(国药监械 [2002]112号)2002年4月22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含有牛、羊源性材料医疗器械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械[2006]407号)2006年8月2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药监械[2002]472号)2002 年 12 月 24 日发布, 2003 年 10 月 1 日实施关于印发《外科植入物生产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药监械[2002]473号)2002年12月24日发布,2003年10月1日实施《关于硅橡胶充填式人工乳房产品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203号)2007年4月11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印发X 射线诊断设备等 6 个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办械函[2009]95号)2009年3月18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印发 B 型超声诊断设备(第二类)和多参数患者监护设备(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办械函[2009]231号)2009年6月18日发布并实施《关于规范口腔义齿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国药监械[2002]323号)2002年9月17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印发定制式义齿注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3]365号)2003年12月23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加强定制式义齿生产监管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336号)2009年7月6日发布并实施《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国食药监械 [2009] 第 16 号)2009 年 11 月 12 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 [2009]835号)2009年12月16日发布,2011年1月1日实施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 [2009]836号)2009年12月16日发布,2011年1月1日实施关于加强定制式义齿注册产品标准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械[2010]28号)2010年3月22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公布《角膜接触镜类产品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的通知2010年2月22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公布《介入类医疗器械产品化学性能要求的说明》的通知2010年3月1日发布,2010年4月1日实施关于发布植入式心脏起搏器等三个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知(植入式心脏起搏器、医用X 射线诊断设备(第三类)、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第三类)(食药监办械函[2010]279号)2010年7月1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发布自测用血糖监测系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办械函[2010]438号)2010 年 10 月 18 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定制式义齿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函[2010]432号)2010年10月12日发布并实施三、针对特定产品的其它文件《关于规范磁疗和含药医疗器械产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药监械 [2002]286号)2002年8月16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器官保存液有关问题的复函(国药监械函[2002]83号)2002年9月17日发布并实施《关于用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加工的后续产品类别判定的批复》(国药监械[2002]379号)2002年10月24日发布并实施《关于设备吊臂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国药监械 [2002]406号)2002年11月17日发布并实施关于转发《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等 4 项国家标准第 1 号修改单的通知(国药监械[2003]102 号)2003年3月17日发布,2003年7月1日实施关于发布 YY 0330-2001 《医用脱脂棉》等 2 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第 1 号修改单的通知(国药监械 [2003]101 号)2003 年3 月17 日发布, 2003 年 5 月 1 日实施《关于印发高强超声聚焦治疗机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3]222号)2003年8月26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发布YY 1116-2002《可吸收性外科缝线》行业标准第 1 号修改单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3]356号)2003年12月18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发布医疗器械行业标准YY 1036-2004《压陷式眼压计》勘误单的通知2004年10月10日发布,2005年1月1日实施关于医用透明质酸钠产品管理类别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81 号)2009年12月24日发布并实施四、其它国家法规(非注册直接参照法规,但与注册相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6号令)2000年1月4日发布,2000年4月1日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2 号)2004年7月20日发布并实施关于执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4]498号)2004 年 10 月 13 日发布并实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2 号令)2000年5月22日发布,2000年7月1日实施《关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兼并有关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械函[2009]68号)2009年6月3日发布并实施《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5 号令)2000年4月5日发布,2000年4月10日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药监械[2002]302号)2002年8月28日发布并实施《关于修改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的通知》(国食药监械 [2003]98 号)2003 年6月13 日发布, 2003 年 6 月20 日实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公告第 1 号第 2 号第 3 号第 4 号第 5 号第 6 号第 7 号第 8 号第 9 号第 10 号第 11 号第 12 号第13 号第14 号第15 号第16 号第17 号第18 号第19 号第20 号第21 号第22 号第23 号第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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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咨询管理规范
(2016年10月12日,食药监械审发〔2016〕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评咨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对外咨询工作,结合中心技术审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咨询包括现场咨询、网上咨询、电话咨询和共性问题解答。
第三条咨询范围:主要针对提出注册申请及处于发补状态的医疗器械注册项目,申请人或注册人收到我中心发出的补正资料通知单后,在补回资料前,针对通知单相关内容进行沟通和答疑。
咨询中不对申请人或注册人拟提交的补充资料具体内容进行确认。
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结论以申请人或注册人正式提交的补充资料为依据。
第四条质量管理处负责咨询工作的综合管理,各审评部负责本部门咨询的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心网站咨询平台的技术保障工作。
第二章现场咨询
第五条申请人或注册人通过中心网站咨询平台进行现场咨询的预约申请,按要求填写《咨询申请单》(附件1),明确具体咨询问题。
每个符合要求的受理号申请现场咨询的机会原则上不超过3次。
第六条主审人接到现场咨询预约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心网站咨询平台对现场咨询时间进行确认,并提前3个工作日电话通知预约申请人,原则上应在收到预约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咨询。
第七条预约申请人可以通过中心网站咨询平台查询预约结果,预约成功后打印《医疗器械技术审评现场咨询确认单》(附件2)一式两份,作为现场咨询凭证。
第八条现场咨询原则上安排在周四9:00—11:30、13:30—16:30进行。
主审人应根据咨询问题预估现场答疑所需时间,原则上针对每个咨询申请的答疑时间
不超过半小时。
同一主审人的现场答疑应尽可能安排在同一时段内进行。
现场咨询完成后,咨询双方应在《医疗器械技术审评现场咨询确认单》上签字并各留一份。
第九条主审人遇特殊情况无法在预约时间到场答疑,原则上应提前2个工作日与预约申请人进行沟通,重新确认现场咨询时段。
第十条主审人因病假、调岗等原因长时间无法进行现场答疑的,审评部负责人应做好相应的调整工作。
第十一条主审人应提前了解《咨询申请单》内容,做好现场答疑准备,涉及双人或小组审评的项目,应提前沟通,必要时可多人到场答疑。
第十二条现场答疑要求
(一)咨询接待人员应当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注册审评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现场咨询确认单》中涉及补正资料通知单的问题进行答疑,对超出补正资料通知单范围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
(二)咨询接待人员应当按时到岗,衣着整洁,文明礼貌,廉洁守法,认真听取咨询申请人的意见,并耐心解答所询问的问题。
回答问题应准确、清晰、无歧义。
第三章网上咨询
第十三条申请人或注册人通过中心网站咨询平台进行网上咨询的申请,网上咨询主要用于解决相对简单、易于答复的注册咨询问题。
第十四条主审人在接到网上咨询申请后,原则上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线答疑。
如有必要,主审人回复意见可先征得审评部负责人(或技术委员会分会)确认后,再行网上提交。
如主审人认为现场咨询方式更有利于解决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咨询问题,可将网上咨询转为现场咨询,现场咨询参照本规范第二章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网上咨询的回复意见应规范严谨、准确无歧义。
应当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咨询申请单》中有关补正资料通知单的问题进行答疑,对于补正资料通知单范围外的问题一般不予答复。
第四章电话咨询
第十六条电话咨询主要针对补正资料通知单内容进行咨询,对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评相关的咨询问题可做适当解答。
如有必要,审评人员可引导申请人或注册人通过中心网站咨询平台进行预约,以现场咨询的方式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电话咨询原则上安排在周一和周三下午15:30—16:30进行。
审评人员办公电话可通过中心网站审评人员公示栏目查询。
第五章共性问题解答
第十八条对一段时间内重复出现、具有共性的咨询问题,主审人应对咨询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各审评部应定期进行总结归纳,经审评部负责人(或技术委员会分会)确认后,统一进行解答。
审评部负责人(或技术委员会分会)认为需要通过中心技术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按照相关程序经中心技术委员会研究决定后再行发布。
共性问题解答专栏原则上每季度对外发布一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范发布后,中心各环节相关人员原则上不在审评办公区域内接待咨询来访。
第二十条按照《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或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的项目,其注册技术审评咨询工作另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7年3月26日公布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咨询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附件:1.咨询申请单
2.医疗器械技术审评现场咨询确认单
3.中心网站咨询平台使用说明
咨询申请单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现场咨询确认单
咨询接待人签字:
预约申请人签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制
附件3
中心网站咨询平台使用说明
1.咨询范围:主要针对提出注册申请及处于发补状态的医疗器械注册项目,申请人或注册人凭申报产品受理号登录本咨询平台,对补正资料通知单内容进行咨询。
2.咨询形式包括:现场咨询、网上咨询、电话咨询和共性问题解答。
3.受理号为受理通知单中的受理号,如:CQZ1500001、JQZ1500001、JSZ1500001。
旧版受理号的填写格式为“准/进”加空格加“年代号”加“-”加四位序号。
如:准 15-0001、进15-0001。
4.受理日期为受理通知单中受理日期。
格式为“年份-月份-日期”,“yyyy-mm-dd”。
如:2016-01-04。
5.预约申请人登录后,按要求填写《咨询申请单》,在咨询类别一栏选择“现场咨询”或“网上咨询”,咨询问题的表述应准确、清楚、无歧义。
6.数量限制:(1)现场咨询:每个符合要求的受理号申请现场咨询的机会不超过3次。
7.预约申请人可通过本咨询平台查询预约结果。
预约成功后,预约申请人须打印《医疗器械技术审评现场咨询确认单》一式两份并作为现场咨询的凭证。
现场咨询完成后,双方在《医疗器械技术审评现场咨询确认单》上签字并各留一份。
8.咨询接待人员针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现场咨询确认单》中涉及补正资料通知单的问题进行答疑,不包括超出补正资料通知单范围的问题。
9.预约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按时到场,原则上应提前2个工作日取消该次预约并及时通知主审人,如需咨询应重新提交预约申请。
如过期未取消预约,则现场咨询的机会减少1次。
10.电话咨询:周一和周三下午15:30—16:30。
审评人员办公电话可通过中心网站审评人员公示栏目查询。
11.本咨询平台启动后,申请人或注册人等相关人员不得私自进入非咨询接待的办公区域咨询答疑。
12.本咨询平台不作为信息发布或任何证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