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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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

作者:米太平

来源:《财会信报》2016年第05期

日前,江苏省国资委印发《关于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在国企改制资产评估结果需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的基础上,拓展了需要公示的内容和范围,明确了公示的流程和途径等。

《通知》要求,江苏省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简称“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企业及所控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建立和执行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并应当对公示内容、公示范围、公示流程、公示期限、公示途径、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内容作出规定。

《通知》规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评估报告摘要和特别事项说明、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资料查阅方式、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一般应在本企业、资产占有方范围内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内容外,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内容应力求全面、完整。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途径一般包括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公示栏等,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接收到的反馈意见,如对经济行为和评估结果有影响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原公示渠道公告。

《通知》明确,按规定需由国有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备案前完成公示;需由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国有企业应当在报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备案前完成公示。国有企业就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及处理结果形成的公示结论,是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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