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通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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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1.1.1 为了进一步规范作业区的管理,使公司的指示和精神及作业区的决定能及时传达到
作业区每一位职工,
1.2 适用范围
1.2.1 本办法规定事故的分类定义,事故等级的划分标准,事故抢救与抢修,事故调查与
分析以及事故的报告等等。
1.2.2 本办法适应于与全作业区生产事故有关的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
2.相关文件和术语
2.1 相关文件
2.1.1 公司设备事故管理规定、生产管理制度
2.2 术语
3. 职责
3.1 生产调度室和设备点检组归口管理生产事故。
4.活动描述
4.1 事故的分类定义
凡生产过程中因违反操作规程、工艺纪律或操作,组织指挥不当引起设备故障或损坏,致使生产中断的事故称为生产事故。
4.2 事故产生原因性质的确定
根据公司安全生产文件规定对肇事者分为违章和失误两种不同性质。
4.2.1 违章的定义:指对某一操作(或指挥)已有明确成文的规章制度规定(含上级机关
各项临时性正式规定)而未按其执行的行为称为违章。
4.2.2 失误的定义:指对某一操作(或指挥)尚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规定不能进行或终止
生产,而是依靠经验或技术分析推断作业是否进行或终止的操作(或指挥)行为而产生不良后果或事故称为失误。
4.3 事故等级的划分标准
4.3.1 生产事故等级(作业区)划分标准
4.3.1.1重大生产事故
A、一座转炉、一座混铁炉、一台连铸机连续停产≥24小时。
B、全厂连续性停产≥16小时。
C、转炉、钢包漏钢、铁水包漏铁全炉漏损、混铁炉漏铁≥60吨。
D、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E、转炉炉衬在≤3000炉内非计划停炉。
4.3.1.2较大生产事故
A、一座转炉、一座混铁炉、一台连铸机连续停产12~24小时。
B、全厂连续性停产≥8~16小时。
C、转炉漏钢、泼钢≥30吨<整炉。
D、混铁炉漏铁泼铁≥30吨<60吨。
E、大包、铁水包、漏钢、漏铁≥30 吨<整炉。
F、吊车泼钢、泼铁≥20吨。
G、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100万元。
I、一台主要吊车非计划停车≥24小时。
J、吊车钩头上天落地。
K、因转炉炉衬原因 3000~3500炉之间非计划停炉。
4.3.1.3一般生产事故
A、一座转炉、一座混铁炉、一台连铸机连续停产4小时~12小时之间。
B、全厂连续性停产2小时~8小时。
C、大罐渣线6环砖以下罐壁、底漏钢不论吨位,凡小于30t均为一般事故。
D、大罐渣线6环及以上,透气砖、方砖,上下水口及滑板等处漏钢5吨~30吨。
E、混铁炉漏铁<30吨,泼铁5吨~30吨。
F、转炉漏钢10吨~30吨,泼铁和转炉漏钢5吨~20吨。
G、吊车漏钢、泼铁5吨~30吨。
H、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20万元。
I、转炉因上料系统事故或上料不及时造成仓无料转炉停吹或凡生产停炉待料。
J、合金上料系统停止供料≥8小时。
K、主要吊车非计划停车检修≥6小时。
L、吊车钩头上天但未落地。
M、吊车吊运或操作中故障或操作失误发生泼钢、泼铁。
N、各种原因导致转炉泡炉≥30分钟。
O、脱锭不开上台架铸机停浇。
4.3.1.4小生产事故
A、转炉出钢口外,任何部位漏钢致使停产2小时~4小时。
B、转炉出钢口穿漏影响生产2小时~4小时。
C、铸机漏钢停产2小时~4小时。
D、铸机漏钢停产时间<2小时次数每月不得超过二次,超过二次的部分均按小事故
考核。
E、各种原因的泡炉20分钟~30分钟。
F、转炉合金溜槽撞怀,氧枪氮封插板阀损坏。
G、全修罐20次,方透罐投入10次以及内罐壁发红。
H、滑板发生漏钢(含方砖,上下水口大罐透气砖)<5吨。
I、吊车相撞及主要吊车非计划停产≥2小时<6小时。
J、影响铸坯脱锭不开(或切割故障)导致铸机停浇。
K、凡送引锭冲出结晶器。
L、转炉高位料仓料仓混料。
4.4 事故的抢救和抢修
4.4.1 事故发生后,所在单位应在5分钟内报告给当班调度室,调度室应在10分钟内通
知有关调度中心及领导到现场处置,并同时向生产作业长、设备作业长或首席作业长报告,若属较大或重大事故应立即向公司生产指挥中心报告,一般设备事故应在30分钟内向公司生产指挥中心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公司领导报告。
4.4.2 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如伴
有人员伤亡,则要首先组织进行伤员急救。调度室有权在全作业区范围内调动一切人力、物力进行事故抢救,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凡在执行调度室命令中互相推诿,不听指挥、调动者,导致事故扩大一律等同事故责任者处理,同时对该单位进行考核。
4.5 事故的调整与分析
4.5.1 发生一般事故由责任单位行政一把手或主管作业长召开事故分析会,主管部门参
加。凡事故责任跨区域的应由事故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并确定事故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
4.5.2 较大及以上事故由首席作业长主持召开分析会。
4.5.3 事故调查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实事求是,不受外界干扰,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必须如
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嫁祸他人,隐瞒事故真相,干扰调查工作。凡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真相者一律被列为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者。
4.5.4 凡发生一般及以下事故必须在两天内召开事故分析会,逾期未开,将追究单位或主
管部门责任。
4.6 关于事故报告
4.6.1 填写事故报告的范围:生产事故达到小事故及其以上等级事故,由责任单位写出事
故报告。
4.6.2 书面事故报告上报的时限要求
4.6.2.1重大事故须在7天内上报厂归口管理部门。
4.6.2.2较大事故.必须在4天内上报厂归口管理部门。
4.6.2.3一般事故及以下事故(含生产小事故)必须在3天内上报归口管理部门。
4.6.2.4归口管理部门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必须在24小时以内提出处理意见,上
报主管作业长,主管作业长在24小时内审批完意见交综合组并做好提交办公会
讨论的准备,综合组应在办公会通过的24小时内将最终审定意见通知责任单位
和主管部门。
4.6.3 书面事故报告的书定要求
4.6.3.1 书面事故报告一律采用一式三份统一事故表填写,交两份归口管理部室,本单位
自存一份。归口管理部门签署处理意见后,交综合组一份,自留一份。
4.6.3.2 事故报告的内容必须有:事故起止时间、地点、经过、事故发生原因、责任者(姓
名、性别、年龄、工种、政治面貌)事故性质,类别、等级、事故分析以及整改
措施等。
4.6.3.3 事故时间的计算:从事故发生设备停止生产起到恢复生产为止,以调度室确认和
记录为准。
4.6.3.4 事故损失按主管部门规定的统计方法及计算公式进行。
4.7 事故的考核与处理
4.8 事故的落户原则:实行“1+1”的原则,即凡是相关岗位(或工序)没有严格执行规
章制度和履行岗位责任者,均为事故责任者,按统一标准进行考核处理,不分发生顺序先后(包括对责任单位的考核)。当某一事故发生后涉及指标的计算时,如果后工序未导致事故性质和程度扩大时,相关指标落户给第一责任发生单位(如停机时间参与故障率的计算,班计划兑现,改钢、回炉、废品等),如后工序导致事故性质和程度扩大,则相关指标落户后工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