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员服务机构资质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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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3年来已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 员500人次及以上:
4、与机构仅签署船员服务协议或上船协议等 非机构自有的船员,在签署协议时,需附有船 员与有资质的海员外派机构或船员服务机构或 航运公司(含国际管理公司)等签署的劳动合 同的复件及社保医保等凭证。
(三)最近3年来已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 员500人次及以上:
(四)可是国有、国有控股、股份制、民营、 个体、中外合资等企业,也可是国家或地方设 立的从事公益性派遣船员招募就业的事业单位。
二、有与船员服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
(一)应是固定办公场所,可为自有、租赁或 其他(划拨、调拨等) (二)应满足办公场所面积的基本要求 (三)应满足有关场所功能的基本要求
(一)具有船上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3、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有 至少2名持有内河一等、二等适任证书任职资 历的专职管理人员(目前的规则)
(一)具有船上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来自百度文库
4、专职管理人员中具有甲板部任职资历和轮 机部资历至少各1人。 5、应与机构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专职从事 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6、机构应当已为专职管理人员缴交社会保险, 退休人员除外(但应提交退休证明材料)。
(一)具有船上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3、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有 至少2名持有内河一类、二类适任证书任职资 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即:持有有效的内河 1000总吨以上或主推进器功率500千瓦以上的 内河船舶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 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的适任证书或有效的 内河300总吨以上或主推进器功率150千瓦以 上的内河船舶船长、轮机长,并具有相应的任 职资历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船员服务机构资质标准管理
河北海事局 2011年6月南戴河
相关管理法规、规范的出台
《2006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实施 相关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陆续出台
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管理
3、办公场所系划拨或调拨的(仅限申请机构 系国有、国有控股或事业单位的),应由房产 所有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房产划拨或调拨决定。 4、办公场所与工商注册住所不一致的,应提 交书面说明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
(二)应满足办公场所面积的基本要求
1、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有不 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2、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有不 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有不 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二)专职业务管理人员
1、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有 至少5名以上的专职业务管理人员。 2、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有 至少2名以上的专职业务管理人员。 3、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有 至少2名以上的专职业务管理人员。
(二)专职业务管理人员
4、应与机构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专职从事 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5、机构应当已为专职管理人员缴交社会保险。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第六部分
船员服务机构资质条件标准 船员服务机构许可的初次申请 《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中期核查 《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 《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变更 《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注销
船员服务资质条件标准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与船员服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管理人员 四、最近3年为船舶提供配员情况 五、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二)应满足办公场所面积的基本要求
4、办公场所面积仅计算同一地址(例如: 路号)下的从事船员服务活动的实际 办公面积,不包括仓库、住宅、空地等与从事 船员服务活动无关的场所面积; 5、上述办公场所均应如实详细填报。发生变 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 理变更手续。
(三)应满足有关场所功能的基本要求
5、上述500人次船员的详细信息资料,应当 在机构的船员服务信息档案中可查询。 6、500人次中不应包括退休人员和渔业船员。
五、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一)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二)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 (三)教育培训制度 (四)应急处理制度 (五)服务业务报告制度
五、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四、最近3年为船舶提供配员情况
(一)本条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 人。 (二)具有乙级海船船员服务许可证,并且已 从事相关服务业务3年以上。 (三)最近3年来已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 500人次及以上:
(三)最近3年来已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 员500人次及以上:
1、最近3年指自申请甲级海船船员服务许可证 之日起往前的最近3年时间。 2、船员派遣期为3个月或以上的可视为1人次。 3、与机构签署劳动合同的船员,机构应当已 以本机构名义为船员缴交工伤保险、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一)应是固定办公场所,可为自有、租 赁或其他(划拨、调拨等)
1、办公场所系自有的,应经房产登记。 2、办公场所系租赁的,应与房产所有人签订 起2年及以上(海船员〔2008〕555号文:自 提交申请之日起)的房产租赁协议,并经房产 租赁登记。
(一)应是固定办公场所,可为自有、租 赁或其他(划拨、调拨等)
1、应配备每名从事船员服务活动岗位人员的 必需办公设备(包括桌椅、电话、传真、打印 机、网络等对外联络设备)并具有办公所需的 相应区域。 2、应具备足以存放船员服务活动相关文书、 书籍、档案等资料的场地及设施。
三、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管理人员
(一)具有船上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专职业务管理人员
(一)具有船上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1、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有 至少2名持有甲类适任证书任职资历的专职管 理人员,即:持有有效的无限航区海船船长、 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 三管轮的适任证书,或具有相当于无限航区海 船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 二管轮、三管轮的国际航行海船任职资历且年 龄不超过65周岁。
(一)具有船上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2、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有 至少2名持有甲类或乙类,或丙类一等适任证 书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即:持有有效的 无限航区海船或近洋航区海船、或沿海航区 3000总吨以上或主推进器功率3000千瓦以上 的海船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 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的适任证书,并具有相 应的任职资历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的法人
(一)应是独立法人;外国驻华代表机构或不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不得 作为申请主体。 (二)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 (三)应依法设立,并经工商注册(适用于企 业)或法人登记(适用于事业单位)。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 人
(六)机构所建立的船员服务管理制度,应当 符合《船员服务管理制度标准》(详见附件6) 的要求。 (七)各项制度应当保持持续有效运行,即制 度应当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得到有效执行,方 可认为符合资质条件。资质初次申请时,仅要 求各项制度已建立并符合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