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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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文章点击数为:2131 字号:[大][中][小]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规定》的通知

、区)建设局、规划局、林业绿化局:

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真实、准确完州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贵州省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黔建质安通发[19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建设厅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

贵州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规定

了加强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归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部令如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必须遵守本规定。

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称。包、征地、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到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载体的

建档案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工作,也可委托其所属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的有关工作。

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文件与档案的整理立卷、验收、移交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与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处、馆、室)签订<贵州省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的要求。

、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工程文件

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和接受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处、馆、室)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工程档案预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

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单位应落实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制,实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定专人负责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档案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和档案管理知识,并经培训上岗。

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经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具备了完整的竣工资料,提出了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对竣工工程进行了全面检查,具备了完整的监理

竣工验收应有的文件材料,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以下简称 <规范))的规定和要求收集齐全,并按《贵州省建设工程卷。

档案管理和自验收概况等材料准备完毕。

建档案管理机构(处、馆、室)对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应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预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理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对建设工程所形成的档案按(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了自验,并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资料进行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检查意见整改完毕。

对各监理、施工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和本单位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按照(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核自验合格后,到当地建处、馆、室)领取并填报<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申请表)。

管理机构(处、馆、室)接到<申请表)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成验收小组,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核查验收,因故需要变更验收日

档案预验收应在建设工程现场进行。由建设单位组织本单位和本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和档案管理馆、室)验收小组的验收。

验收小组依照<规范)的要求,对应当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处、馆、室)的归档文件是否真实、准确、齐全、完整,整理、立卷归档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现场验收。

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处、馆、室)验收小组应提出具体整改内容和初步验收意见,对符合验收要求和经过及时整改后达到验收预验收认可文件)。

档案未能达到预验收要求和未能会签<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备案

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后三个月内,及时对后续有关应归档的工程文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确保形成一套齐全完整、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处、馆、室)移交。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处、馆、室)发给<城建档案移交证书)。凡是建设工程竣工程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处、馆、室)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该项工程不予验收,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颁发产权证。

验收合格的档案,各责任单位应按<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通用目录)的保存单位和保存期限落实。永久保存年限为60—110年,长为20年以下。保存期满应登记造册,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送纸厂销毁,并有2人以上监销。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处、馆、室)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城建档按本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档案管理验收及移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州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报送责任书(含工程项目登记表)

2.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通用目录

3.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申请表

4.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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