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事完整版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2)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城镇规划条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
(3)使用林地报件材料齐全完整。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临时占用林地不符合林地保护等级规定的建设项目。
(2)提供申报材料不齐,告知补正材料不能补正的。
(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外的其它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会造成重大影响情形的。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报材料的通知》〔2015〕48号文件)。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林业局
2017年7月21日发布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西畴县行政区域内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临时占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项目建设临时使用林地条件;
复印件
纸质
4份
√
6
项目区涉及的林权证(无林权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林地权属证明)
复印件
纸质
4份
√
7
建设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复印件
纸质
4份
√
8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副本
复印件
纸质
4份
√
9
法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纸质
4份
√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及副本
复印件
纸质
4份
√
11
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收据
复印件
纸质
4份
√
12
临时占用林地项目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
原件
纸质
4份
√
13
用地单位对恢复林业生产的承诺书
原件
纸质
4份
√
14
占用期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交还所用林地的协议
原件
纸质
4份
√
15
保证金交存凭证
原件
纸质
4份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植被恢复费。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税〔2015〕122号。
收费标准:(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征收标准。(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西畴县行政审批政务管理局
地址:西畴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林业窗口)
六、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备注
1
用地单位申请
原件
纸质
4份
√
2
异地造林规划设计
原件
纸质
4份
√
3
有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原件
纸质
4份
√
4
使用林地申请表
原件
纸质
4份
√
5
县级以上发改部门、招商、经济商务部门作出的立项批复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3个工作日。1.组织: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由县林业局组织2个以上执法人员对拟使用林地的进行查验调查,填写现场查验表,同时对拟使用林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日)。2.审核:受委托的有关机构组织对使用林地报件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报领导审查,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制作转报文件。3.发证:省州县林业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申请人颁发项目使用林地许可;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实施机关为西畴县林业局。
四、审批条件
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不足10公顷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中华人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2)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城镇规划条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
(3)使用林地报件材料齐全完整。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临时占用林地不符合林地保护等级规定的建设项目。
(2)提供申报材料不齐,告知补正材料不能补正的。
(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外的其它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会造成重大影响情形的。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报材料的通知》〔2015〕48号文件)。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林业局
2017年7月21日发布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西畴县行政区域内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临时占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项目建设临时使用林地条件;
复印件
纸质
4份
√
6
项目区涉及的林权证(无林权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林地权属证明)
复印件
纸质
4份
√
7
建设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复印件
纸质
4份
√
8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副本
复印件
纸质
4份
√
9
法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纸质
4份
√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及副本
复印件
纸质
4份
√
11
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收据
复印件
纸质
4份
√
12
临时占用林地项目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
原件
纸质
4份
√
13
用地单位对恢复林业生产的承诺书
原件
纸质
4份
√
14
占用期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交还所用林地的协议
原件
纸质
4份
√
15
保证金交存凭证
原件
纸质
4份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植被恢复费。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税〔2015〕122号。
收费标准:(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征收标准。(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西畴县行政审批政务管理局
地址:西畴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林业窗口)
六、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备注
1
用地单位申请
原件
纸质
4份
√
2
异地造林规划设计
原件
纸质
4份
√
3
有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原件
纸质
4份
√
4
使用林地申请表
原件
纸质
4份
√
5
县级以上发改部门、招商、经济商务部门作出的立项批复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3个工作日。1.组织: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由县林业局组织2个以上执法人员对拟使用林地的进行查验调查,填写现场查验表,同时对拟使用林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日)。2.审核:受委托的有关机构组织对使用林地报件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报领导审查,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制作转报文件。3.发证:省州县林业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申请人颁发项目使用林地许可;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实施机关为西畴县林业局。
四、审批条件
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不足10公顷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中华人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