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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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

论文题目: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

——公司权力变迁与思考

课程名称:公司法

授课老师:王燚

院系:经济与管理学院

年级:2010级

姓名:朱瑞莹

学号:100160528

从19 世纪到20 世纪间,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经历了削弱股东大会权限,强化董事会地位的变迁。公司慢慢地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变化为独立董事中心主义,并且独立董事中心主义不断的加强以至取代股东大会主义。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成熟的大部分西方国家各国的公司法中“董事中心主义”已经得到普遍确认。我国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虽然加大了对公司中董事会的权力,但显示出的仍然是未能摆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形式。我国,公司治理模式未能顺应国际上治理公司的发展潮流,难道就说明了我过公司发展与现实相脱节么?本文试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两个模式形成及发展转变入手,结合现代公司状况,发表个人对这两种模式之间转变的看法,公司在赋予董事会更大比重权力同时,应优化内部机制结构,通过合理的分工,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等权力范围来加强对董事会的监督与控制,以确保董事会更好的发挥其核心作用。

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从一般意义上说,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资者。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的一切权力属于股东,股东权是公司权力配置的基础。“不可否认,在法理上公司机关的权力主要来自作为投资者的股东,正是股东大量财产的聚合,形成了一个最重要、极明显的权力源。因此,公司机关的权力主要是按股东预期效果的功能意义产生的。”[1]

在这种模式下,“股东本位”的思想强烈,政治民主的观念演变为“股份民主”、“股东民主”;公司章程被类推为国家宪法的地位而尊奉为公司内部的宪章;将执政者应受选民监督的政治理念引申为公司的经营者应受股东大会监督的经济理念。公司立法则普遍注意规定公司中股东的权限,特别是体现股东意志的股东会的权力,而董事会成了股东大会决议的消极的、机械的执行者。这就是公司法学说上一般所称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2]这种公司权力结构于十七八世纪形成雏形,19 世纪发达国家在确立公司设立准则时,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也被确定下来。依照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学说的解释,两大法系都贯穿过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理念。大陆法国家(如德国、日本等)的近代公司立法,曾一度确认了股东大会是最高且万能的机关。传统英美公司法则在理念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权力分配,完全由公司章程和章程细则规定,并依其变更而变更。[3]但是这种模式直到20世纪三十年代发生了变化。

19 世纪末直至进入20 世纪,由于公司规模的扩大以及股东的高度分散,公司治理在现实中偏离了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控权结构这一公司法的最初设计。对于股东而言,只要得到了满意的分配,就愿意把公司的各项事务交给董事处理[4] 。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股东对整个公司的控制影响力慢慢下降,但是具有专有管理技能的管理者在公司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成为控制公司运作的实权者,因而,董事会在客观上存在着侵蚀股东大

会权限的现象。为应对这种现实,各国的公司法开始了公司权力的重新构造。在大陆法系国家,德国自从1937年股份公司法改革以来,股东大会所拥有的权力就很少了,《股份公司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属于股东大会权限范围的仅仅是一些基本的决策,包括章程的变更以及公司的解散、一些定期决策等;该条第2款规定:“关于业务经营中的问题,只有在董事会提出要求时,股东大会才能作出决定。”法国《商事公司法》第98条规定:“董事会拥有在任何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的最广泛的权力。董事会在公司宗旨范围内行使这些权力,法律赋予股东会议的权力除外。”至于日本,公司管理经过2002年的法律修改后,现在正处于一个转换期,其事实上的特征在于经营者的权力强于股东的权力。这就是公司法学说上一般所称的董事会中心主义。

[5]

两种模式的转变,使在现代公司所运行模式中,以董事会主义中心为主,看似这已经是世界趋势,但是,每个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董事会中心主义”也同样存在其弊端。

前段时间发生的国美大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纠纷事件,让大家再次思考“董事会中心主义”给公司带来的利弊。在我看来,这次的国美纠纷就是典型的“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弊端造成的,这给公司管理人员以可趁之机。在现时利润了诱惑下,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董事会往往会制定最有利于自己的决议,这就增大了需损害股东利益的可能性。这样的不平衡,未能有很好

的完善的机制予以束缚,导致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盛行的今天,其缺陷不断地显露。当务之急,各个国家的公司为了防止董事会权利滥用,应进行对“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的完善,制定出实际可行的方案,在公司高层管理者中做到合理分工,做到权力的平衡、控制与制约。

【参考文献】:

[1]加尔布雷斯著:《经济学和公共目标》,商务印书馆1980年

[2] 江平:《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 9.

[3] 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制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 36.

[4] 威廉·里斯:《公司治理控制》

[5] 江平:《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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