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修订的《种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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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订的《种子法》

4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种子法。此次种子法修改旨在推动我国种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规范各方行为,解决种质资源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多方面的问题。

新修订的种子法共10章94条,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的精神,新修订的种子法对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进行了重要修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改革完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二是针对生产经营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大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设立“绿色通道”,将这些育繁推一体化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到省一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三是完善了省级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的规定,由要经过引种所在的省区市农业、林业部门同意改成备案。四是取消了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员的资格许可。这些举措对激发市场活力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改革完善品种审定制度是此次体现简政放权的尤为突出的一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介绍,品种审定制度是现行种子法品种管理的一个基本制度,此次修改缩小了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范围,取消了农业部及各省对主要农作物的确定权,减少了品种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将绝大多数不再实行品种审定的农作物纳入了品种登记管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品种登记制度在我国缺乏实践经验,一开始起步考虑到登记范围不要过宽、门槛不要过高,程序也不要搞得太复杂,防止搞变相审定,要建立由品种登记申请者对登记品种的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机制。也就是说,只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不作实质性审查。”岳仲明说,这有利于品种尽快上市推广,满足市场的需要。主管部门可以从繁重的行政事务中脱身,重点投入到事中、事后监管上,及时发现、解决种业发展的问题。

岳仲明强调,贯彻新修订的种子法,重要的一点就是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监管观念,树立服务意识,真正做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为了更多地发挥市场作用,政府要起到规范引导的作用。根据新修订的种子法,应当登记的品种如果没有进行登记,不能发布广告、推广,也不能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岳仲明解释,这里讲的推广,应理解为各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进行推广,包括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实验、示范、培训、指导、咨询服务。不得推广指的是没按照规定登记的

品种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不得进行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就是不得假借登记的品种进行销售,也不得发布广告。“这样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未按规定登记品种的企业的市场行为。实行品种登记,政府主要是起规范和引导作用,有利于提高登记品种的市场信誉和竞争力,发挥市场作用。”岳仲明说。

设专章保护植物新品种

为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促进育种创新、提高创新能力的根本保障,新修订的种子法专设“新品种保护”一章。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张福贵说,这样规定,既节约立法资源,又提高立法效率;既有利于衔接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手段,又为将来植物新品种保护单独立法留出了空间。

据了解,现行新品种保护的法律依据是1997年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随着我国种业快速发展,仅靠条例进行保护已难以满足现实需要,侵权套牌等违法现象日益增多,侵害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挫伤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创新积极性,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了种业的健康发展。

张福贵说:“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层级相对较低。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均有相关法律进行保护,唯有植物新品种是通过法规来规范

的。二是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水平偏低。保护力度和强度、保护范围和内容远不能适应当前推动现代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三是鼓励品种创新不足,企业维权存在周期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

张福贵介绍,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中央文件也多次提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议案。为此,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尚未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情况下,借鉴荷兰、日本等有关国家在种子立法中的经验,在种子法新设“新品种保护”一章,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种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关键性制度进行了规范,对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授权原则、品种命名、保护范围及例外、强制许可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提高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额度,加大了处罚力度。

多项举措保护农民利益

为保护农民利益,新修订的种子法采取多项新举措,从多方面加大对坑农、害农种子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首先,完善执法机制,在种子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过联合执法,加强案件的查处力度。新修订的种子法第三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依法打击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

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其次,完善种子索赔的相关规定,便于农民解决种子质量纠纷。新修订的种子法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或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既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

向种子的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

再次,加大对坑农、害农违法行为的处罚数额和幅度。新法不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判处有期徒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

级管理人员还规定了行业禁入。

保留交易习惯加强监管

新修订的种子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这一规定曾在分组审议时引起很大争议。谈及为何予以保留,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局长张延秋表示,种子特别是常规种子,邻里之间相互

串换,是我国农民长期的一个生产习惯。这一规定还是实际需要的,但是加了“当地”二字,改为“当地集贸市场”。“将来在种子管理中要处理好这个度,把握好这个量,把农民自由串换和商品种子的销售分开,保障邻里之间,一个村的、本地的品种,可以相互串换。同时也对钻法律空子、以串换名义进行商品种子销售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张延秋说。

新修订的种子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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