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失衡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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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失衡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一)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蓬勃发展,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但与此同时,在我国相当多的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中,劳动关系却出现了严重失衡的现象,这已成为影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本文通过分析和谐社会视野中的劳动关系及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失衡的现状和原因,得出结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将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和谐社会;和谐劳动关系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切实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现实课题抓紧抓好。要构建和谐社会,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然而,在我国相当多的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中,劳动关系失衡的问题非常严重,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常受到侵害。这种状况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
一、和谐社会视野中的劳动关系
“和谐社会”并不是指一个没有任何利益冲突的社会,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不断发展进步的。和谐社会的真正含义在于,它能通过制度转化和制度创新,及时化解社会内部存在的利益差异和矛盾,避免其演变成对抗性矛盾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从而使各方利益关系趋于均衡稳定。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也就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和谐社会的主体是人。和谐既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也包括人与人的和谐。和谐劳动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集中体现,是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首先解决的核心问题。和谐的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劳资双方的矛盾和利益冲突不存在了,而是这种矛盾和冲突是建立在劳资双方合作关系的基础上,是可以化解和缓和的,不再表现为激烈的对抗性矛盾。而且,构建和谐社会,也要求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这种和谐关系。
和谐的劳动关系,一方面能大大激发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企业调整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使社会公众更多地了解企业,提高企业的声誉和知名度,树立可资信赖的企业形象,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实际上,从企业这个微观层次来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创造企业合作剩余的重要因素,是各企业利益主体由非合作博弈向合作博弈转变的关键。由于各企业利益主体都存在努力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他们之间的博弈关系就可能是一种非合作博弈,这不仅可能使博弈双方陷入两难困境,而且将引起个体理性和团队效率之间的冲突。如何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各利益主体由非合作博弈向合作博弈的转变,将是企业组织效率提高的关键。
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要求劳动者不仅应具有一定的分享剩余的权利,也应该具有相应的控制权。姚先国、郭东杰的实证研究表明,员工对企业收益和剩余权利的分享,可以减少劳资双方的道德风险,从而降低劳动契约的不完全性,增强隐含契约的自我强制实施能力。雇佣双方的合作是以双方各自的产权为基础进行的,通常情况下,雇主是资本要素所有者,雇员是劳动力要素所有者,在合作中双方各自让渡一定的权利,即资方允许劳动者实际使用其生产资料,劳方则允许资方支配其劳动力,合作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各自权利的实现过程。二、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失衡的现状
目前,在我国绝大多数企业中,除了少数科技人员和高层管理者因拥有较强的市场谈判实力而能够分享一定的控制权外,绝大部分员工在企业中并没有发言权,特别是私营企业中,劳动关系出现了严重失衡,其突出表现是:雇主处于完全的支配和主导地位,通常以牺牲雇员
利益为代价来获取自身利益。
2003年8月的一份资料介绍,目前我国劳动关系已出现了许多问题,劳动争议案件以每年30%~40%的速度增长,远远高于GDP的增长速度。2002年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是1995年的5.6倍,涉及的劳动者也增加了5倍。最突出的问题是:超时加班,雇主拖欠、克扣、压低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条件恶劣,社会保障很差。
超时加班已经是个体、私营和三资企业的一个普遍现象。在私有化最彻底的温州,只有占企业总数不到1%的国有、集体企业执行劳动时间规定较好,大量中小企业普遍都存在严重超时劳动现象,日劳动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企业相当普遍。在温州鹿城区随机问卷调查中发现,有41%的职工日工作在12小时以上,有52%的职工为8小时至12小时之间,只有7%的职工为8小时以下。网在厦门市和南京市的一项以私营、个体、三资企业为主的调查中显示,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在10小时以上的占近71%。
雇主拖欠、克扣、压低劳动者工资等问题早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2003年上半年厦门市受理劳动违法和劳动争议案件819件,其中,拖欠、克扣工资的案件为351件,占42.9%。据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温州市大部分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业主在制定劳动定额和单价标准时,一般不考虑法定工作时间的最低工资标准,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甚至压低计件单价。一些眼镜、打火机生产企业,员工的月工资标准仅500-600元,扣除应付而未付的加班工资,实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006年重庆市组织由劳务办、市农业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进行的《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就业与生活状况调查报告》显示,3万左右的民工工资被拖欠,经常被拖欠工资的人数占3.8%;偶尔被拖欠过工资的人数占25.3%,被拖欠的部分主要是加班工资。调查显示:在加班的农民工中,有62%的人未拿到或只拿到部分加班工资。
普通劳动者的工资增长远远低于资本积累的增长。根据深圳的一份统计资料,在深圳刚建立特区时,农民工的月工资大约在200-300元之间(当时内地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月工资不到100元);90年代初期大约在800-1000元之间(仍然高于内地职工的工资);到2002年,深圳特区数百万外来打工者的平均月工资水平不到600元。与此相对应,深圳资本积累的速度却异常的快,无数的私人企业以惊人的速度成长起来。尽管这是一个地区的总体数据,但也从一个重要的侧面反映了劳资之间对抗性的分配关系。
相当多的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工作环境恶劣,工人常年在高温、有毒、有害的环境中工作,安全卫生条件差,工伤事故不断。同时,这些企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的比率普遍很低。国家发改委的一项研究中指出,如果按照1995年我国实行的《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工资、劳动时间、工作安全条件、社会保障等条款的要求来衡量一个地区的劳资关系状况,那么一些私人部门的劳资矛盾已经发展到了不容忽视的程度。
事实说明,我国许多企业的劳动关系中存在着明显的非合作博弈性质,这种对抗性的不合作博弈必然降低劳动生产率。实际上,劳资关系的紧张已经成为制约许多私营企业生产效率提高的关键。近两年来,一些地区春节过后开始出现“民工荒”,许多人不愿意到非公有制企业中去就业。可见,劳动者权利得不到保障,合作关系便难以形成,企业组织的效率必然受到影响。
三、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失衡的原因分析
我国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失衡的根本原因在于,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劳资双方势力对比悬殊
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缔约双方在缔约前的地位都是完全平等的,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企业主和普通劳动者之间常常处于悬殊的地位。一方面,在劳动力市场上,普遍存在供大于求的矛盾,特别是大量农民工进城,更加剧了劳动力过剩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