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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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溯源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
随着世界各国对煤、石油等化石燃料利用的快速增加以及人们对环境的日
益关注,国际社会加强了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研究。
1985年10月,国际科学理事会、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世界气象组
织(WMO)共同召开奥地利菲拉赫会议,明确评估未来气候状况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1988年,在三方召开的加拿大多伦多会议上,与会代表提出,进一步研究
气候变化问题,呼吁立即着手制定保护大气行动计划,并提出到2005年将二氧化碳排放量比1988年减少20%。
对于上述呼吁,有关国际组织迅速作出了积极响应。
1988年11月,WMO和UNEP联合建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IPCC),其任务是评估气候与气候变化科学知识的现状,分析气候变化对社会、经济的
潜在影响,并提出减缓、适应气候变化的可能对策。
1988年12月,联合国第43届大会通过了题为《为人类当代和后代保护全
球气候》的43/53号决议,决定在全球范围内对气候变化问题采取必要和及时
的行动。
1990年12月,联合国第45届大会决定设立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C),进
行有关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公约谈判。从1991年2月到1992年5月,政府间
谈判委员会经过历时15个月的5轮艰苦谈判,起草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于1992年5月9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获得通过。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期间,153
个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正式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下简称《公约》)。1994年3月21日《公约》正式生效。1992年6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约》,同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批准了《公约》,中国成
为该《公约》最早的10个缔约方之一。截至2003年2月17日,共有188个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成为缔约方。
《公约》规定每年举行一次缔约方大会。自1995年3月28日首次缔约方大会在柏林举行以来,缔约方每年都召开会议。
这是全球首个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是迄今为止在国际环境与发展领域影响最大、涉及面最广、意义最为深远的国际法律文书。《公约》的生效,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是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全面性的国际框架。
《公约》中明确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应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减排资金、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义务等原则和内容,成为此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与合作的基础。
《公约》的主要内容简述
1.目标
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能够可持续进行时间范围内实现。
2.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发达国家应当率先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那些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应该得到充分考虑。
预防原则。各缔约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
变化的原因,并缓解不利影响,不能以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为由推迟采取预
防措施。
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发展对于对付气候变化至关重要,各缔约方有权并
且应当促进可持续发展,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应当适合自己的具体情况,并应该
结合到国家的发展规划中去。
3.内容
《公约》由前言、26条正文和两个附件组成。包括《公约》目标、原则、
承诺、研究与系统观测、教育培训和公众意识、缔约方会议、秘书处、公约附
属机构、资金机制和提供履行《公约》的国家履约信息通报及《公约》有关的
法律和技术等条款。
4.缔约方的义务
根据《公约》确立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约》将所有国家分为附件一缔约方和非附件一缔约方,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
(1)所有缔约方的义务:①提供所有温室气体各种排放源和吸收汇的国家清单;②制定、执行、公布国家计划,包括减缓气候变化以及适应气候变化措施;
③促进减少或防止温室气体人为排放技术的开发应用;④增强温室气体的吸收汇,制定适应气候变化影响的计划;⑤促进有关气候变化和应对气候变化的信
息交流;⑥促进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教育、培训和提高公众意识等。
(2)发达国家的义务:①带头依循《公约》的目标,改变温室气体人为排放的趋势。制定国家政策和采取相应措施,通过限制人为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保
护和增强温室气体汇和库,减缓气候变化。②到2000年,个别地或共同地使
CO2等温室气体的人为排放回复到1990年的水平,并定期就其采取的政策措施
提供详细信息。③附件二所列发达国家应提供新的和额外资金,支付发展中国
家为提供国家信息通报所需的全部费用。④附件二所列发达国家应帮助特别易
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这些不利影响的费用。⑤附
件二所列发达国家应促进和资助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无害环境的技术,应支持发
展中国家的自身技术开发能力。
同时,《公约》也规定了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承担编制温室气体源和汇国家
清单的义务,制定并执行包括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措施的国家以及在适当情况
下的区域计划,并向缔约方会议提交有关履约的信息通报。《公约》特别强调,发展中国家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义务,将取决于发达
国家对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有关资金和技术转让承诺的有效履行,并将
充分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的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
先任务。
5.附属机构
《公约》下设两个附属机构,其一是科学技术咨询附属机构,其二是执行
附属机构。前者负责与《公约》有关的科学和技术事项,向缔约方会议并酌情
向缔约方会议的其他附属机构及时提供信息和咨询,后者要协助缔约方会议评
估和审评《公约》的有效履行。
6.有关资金机制的规定
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与履行《公约》有关的资金,是发展中国家履行《公约》的重要前提条件。经过多轮谈判,《公约》确定建立一个在赠与或转让基础上
提供资金,包括用于技术转让资金的机制,并确定全球环境基金(GEF)为《公约》资金机制的一个临时经营实体,同时保留了今后增加其他机构作为经营实体的
可能性。
在《公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上,做出了"关于资金机制经营实体的政策、计划优先顺序和资格标准的初步指导方针",规定只有批准了《公约》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才有资格获得资金机制的资助,要把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编写国家
信息通报提供全部费用放在优先地位,最初阶段的重点应当放在发展中国家提
高能力的活动上,如加强机构、培训、研究和教育等,资助发展中国家旨在加
强履行《公约》的研究和技术能力的活动,增进对气候变化和响应措施的公众
意识和教育,资助发展中国家根据本国优先发展顺序确定和实施针对气候变化
问题的计划以及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的研究和适应能力等方面。